信用社(银行)个人、对公等业务反洗钱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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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个人、对公等业务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联社及各信用社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第四条 联社及所辖的各

2、信用社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 联社各科室、各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各信用社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 各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信用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3、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九条 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 了解客户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一条 客户到信用社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的客户相关情况:(一) 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

4、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二) 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与申请表核对一致。(三)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四) 各信用社应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十二条 客户到信用社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的客户相关情况:

5、 一、客户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各信用社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件。 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

6、证)。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 l、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l、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1、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 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及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批文、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单位法人代表,应审核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人授权书上代理人

7、的姓名是否与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机关、号码等,同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三、 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四、 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使用结算证或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结算证或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会计人员核验其身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登

8、记其姓名、号码等。 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第三章 大额交易监控第十三条 大额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交易,分为大额转帐交易和大额现金交易。主要包括:(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

9、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四条 各信用社应按照本操作规定的大额交易内容,建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审批、授权制度,并报联社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本操作规定第十九条(一)、

10、(二)、(三)项交易时应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第十六条 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社开户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大额现金交易的审批、备案工作由联社会计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八条 办理大额现金交易业务时,开户社应填制大额现金交易审批表及大额现金交易汇总登记表。其中大额现金交易审批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 开户社接到审批同意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对客户的现金交易业务。第二十条 各信用社应配备专兼职大额现金交易审批人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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