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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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信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到实处,做到有章必循,违章比究,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信用社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农村信用社各岗位工作人员。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或因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导致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和治安

2、灾害事故发生的,依照本规定给予下列想应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罚款。(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待岗、职务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合同、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已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 有关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五条 临柜、押运、守库人员违反本岗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应区别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一)对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再次违规的,给予行政处分。(二)违规违章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虽未造

3、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信用社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死亡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临时、勤杂人员违章违规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一律给予辞退处理。第三章 信用社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信用社负责人(正、副主任、坐班主任)的责任追究范围:(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二)未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各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三)对临柜、

4、押运、守库等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违章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处理的;(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导致职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五)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运钞车、消防器材、营业场所、金库等安全设施不达标、不积极申请和报告、不努力完善的;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不能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六)安排勤杂工(含司机)、守库、押运、持枪、管枪及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者无人守库、押运的:(七)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八)保卫、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

5、善,未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联防,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九)新建和改造营业网点的图纸未经市联社保卫部门审核或未按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施工的;(十)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十一)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第七条 对信用社负责人应区别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一)违规违章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二)造成5万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三)造成510万元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记过至 撤职处分;(四)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记

6、大过至开除处分;(五)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信用社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章 保卫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八条 联社(含办事处、下同)保卫部门保卫人员的责任追究范围:(一)对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保卫工作文件,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二)工作不到位,应该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登记,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四)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提出处分建议,未向被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的;(五)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检查督导不力的;(六)对下属单位落实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建设督导不力的;(

7、七)对护卫队或护卫队伍管理不严,不抓训练,对保卫、消防组织领导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八)对本单位持枪、管枪人员审查不严,管理不力,对已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九)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十)自身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十一)有其它违规违章行为的。第九条 对各级保卫人员应区别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一)违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二)导致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三)导致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8、第五章 联社领导的责任追究第十条 县(市、区)联社领导的责任追究范围:(一)对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下发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二)未与所属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三)不能定期分析保卫工作状况,不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下属单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四)不能有计划地组织、督促安全检查,对下属单位管理不严,造成保卫工作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不落实的;(五)对职工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无计划,不检查、不督促、教育效果不明显的;(六)对保卫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状况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发现

9、员工有问题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七)对防范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能及时整改的;(八)违反按设施和防护器材的购置、设计、施工规定的;(九)新建和改造营业网点的图纸方案未经市联社保卫部门审核的;(十)调换保卫负责人未上报审批、备案的;(十一)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十二)有其它违规违章行为的。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联社领导应区别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一)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二)造成102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及罚款;(三)造成205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及罚款;(四)造成50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

10、员伤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及罚款;(五)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章 责任追究其它规定第十二条 违规违章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第十四条 因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农村信用社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 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农村信用社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给予党内处分的按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省联社批准。第十六条 联社保卫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

11、罚权,有给予行政处分和其它处理的建议权。给予行政处分的,保卫部门要向同级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监察、人事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属于罚款的,保卫部门向违规人员下达罚款通知书。第十八条 因违规被处理的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联社书面提出复议,上级联社应在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保卫部门备案,上级保卫部门认为处罚不当时应当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第十九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所罚款项只能用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奖励和设施建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释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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