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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把反洗钱工作同其他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考核,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各级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依法建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内设机构为反洗钱主管部门
2、。(二)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指定内设机构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第五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省联社主任副组长:省联社分管副主任成 员: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总经理省联社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中心)总经理省联社稽核部总经理省联社监察保卫部主任第六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统一监管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二)审议通过反洗钱管理制度,审议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调整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规定;(三)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系统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改进要求。第七条 省联社指
3、定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为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指导全辖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贯彻落实;(三)接收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四)要求各级机构及时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第八条 市联社、办事处反洗钱主管部门职责:(一)检查、监督、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贯彻落实;(三)接收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向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报送;(四)向省联社会计部(结
4、算中心)汇报本地区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完成上级反洗钱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县级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职责:(一)检查、监督、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贯彻落实;(三)负责处理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完成反洗钱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二)能够熟
5、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反洗钱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认真分析判断可疑交易;(四)反洗钱工作人员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十二条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6、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十三条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销户之日起,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第十四条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发现可疑交易,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第十五条 建立保密制度。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
7、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十六条 培训和宣传。各级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反洗钱培训的具体形式和方式,包括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等。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员工,既包括临柜人员,也包括与反洗钱有关部门的人员,如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结算部门、负债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参加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散发宣传手册、在开户申请资料中增加洗钱风险提示条款、设立咨询热线等方式进行。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内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第十八条 省联社会计
8、部(结算中心)定期对辖内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通报全辖。第十九条 市联社、办事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第二十条县级联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协助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现场、非现场检查,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立即加以落实并切实整改。第二十二条 实行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把反洗钱工作与单位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机构的绩效考核范
9、围。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规章制度的执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报告质量、行政处罚以及问题整改等。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七)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九)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十)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