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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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信通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维护本社、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通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本社发行的借记卡。第三条 信通卡以磁条为信息载体。信通卡除具有我社储蓄存款业务功能外,还能用于ATM、POS、自助银行等金融终端。第四条 本社信通卡,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具备透支功能。第五条凡经办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辖下各机构、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

2、办法。第二章信通卡种类和制作第六条信通卡的种类、名称、定义由本社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信通卡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信通卡的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通卡的功能层次划分,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好、经济实力强、消费水平高的客户发行的贵宾卡。 第七条信通卡正面印有本社社徽、社名、银联标识及其他个性化标志,用凸印或平印方式印出卡号,背面印有磁条、持卡人签名条、信通卡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第八条本社卡号长度为19位数字,其编排方式如下:BIN号机构码卡类顺序号校验码卡号6位 4位 2位 6位 1位 19位(数字)第九条 根据信

3、通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信通卡种类、业务功能,由本社统一规定、制作,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本社设立银行卡部负责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并配置业务管理、会计核算、技术、业务拓展等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银行卡部负责对卡业务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措施;负责我社信通卡的业务宣传、品牌推广,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市场的开发和维护;负责新业务的拓展工作并协助新卡种的开发。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和完善信通卡业务的有关操作细则、管理办法、清算程序、帐务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

4、三条 负责组织本社信通卡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负责组织对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定期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业绩统计及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负责与银联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接收银联清算及银联对账结果,及时进行错帐调整;负责受理客户和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定期跟进信通卡业务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定科学的激励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本社信通卡业务进行合理考核。第十五条 负责本社信通卡自助设备的增设、更换、撤消、撤除、技术改造、搬迁等管理工作,并配合新业务向技术部门提出软件需求,在允许的范围内对信通卡系统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六条根据卡

5、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空白卡的需求及订购工作;建立严格的制卡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制卡;负责本社废卡的回收和销毁。第十七条 银行卡部制订严格的档案收集、审查、保管制度,并建立客户档案,设立商户回访制度,并落实到相应的发卡机构,切实抓好服务工作。第四章发卡机构第十八条发卡机构是指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营业网点,信通卡业务作为本社的一项综合性新业务,也是基本业务之一,各发卡机构应积极、认真地办理,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银行卡部应加强对银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营业网点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通卡业务的网点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第五章持卡人

6、第二十条持卡人是指经过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同意发给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手续办理后,方可成为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信通卡的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关系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且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信通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信通卡章程,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和交纳开卡费用。 (三)申领金卡

7、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达到本社规定的对金卡持卡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通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通卡及其帐户。第六章特约商户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本社约定的、接受信通卡购物和消费的商户。 第二十四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合法经营资格,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能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遵守信通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协议,接受业务培训,按要求受理信通卡。 第二十五条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本社发行的有效信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通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六条特约商户不得通过压卡、签章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

8、卡人现金。 第二十七条特约商户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信通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本社搞好信通卡的风险管理。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业务,出现经济损失的,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对协助本社截获止付卡、假冒卡及其他有问题卡的特约商户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通卡风险,与特约商户签约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凭证和信通卡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拒绝受理信通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并将有关资料送中国银联备案。 第七章会计核算第

9、二十九条银行卡业务要严格执行本社财务、会计制度。信通卡帐务系统是本社会计核算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会计核算纳入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通卡帐务系统仅对信通卡帐户进行明细管理。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系统中“单位卡活期存款”、“单位卡定期存款”和“个人卡活期储蓄存款”、“个人卡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分别核算信通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业务的发生额及余额;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银行卡工本费”和“结算手续费收入”子目,分别核算信通卡工本费及结算手续费收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结算手续费支出”子目,核算信通卡的手续费支出;在“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增设“银行卡年费”子目,核算信通卡的年管理费收入。会计核算系统

10、中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子目,核算信通卡业务手续费的年度收入扎差;会计核算系统中的“手续费支出”科目的“结算手续费”子目,核算信通卡业务手续费的年度支出扎差;具体的会计核算按本社信通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各发卡机构要加强信通卡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清算资金,保证结算渠道畅通,减少和避免差错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截获伪造卡、止付卡的奖励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其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信通卡业务中使用的电子凭证,一律集中存放,至少须满足两年期内的查询需要。 第三十四条信通卡卡片是重要空白凭证,由本社财务

11、会计部按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发卡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所需卡片的数量,由本社统一进行订购、制作。各发卡机构从本社领取卡片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卡片、存放保险库房和保险柜,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对作废卡、收回的旧卡要造册登记,定期上缴本社银行卡部按规定进行集中销毁。第八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第三十五条符合信通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必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发卡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信通卡帐户,发放信通卡。 单位申领信通卡,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通卡业务申请书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信通

12、卡,应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通卡业务申请书。第三十六条开立信通卡帐户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为1000元,个人卡为100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属于单位的款项转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七条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个人卡可办理个人结算帐户规定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

13、条 信通卡及其帐户只限经我社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三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信通卡,持卡人凭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信通卡丢失,已办理书面挂失的; (二)持卡人要求注销其帐户的; (三)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四十条发卡机构办理信通卡销户,应当收回信通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四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可到本社各营业网点或自动柜员机上办理。 持卡人凭信通卡交存现金的,柜员应进行刷卡,经审查并收妥现金,打印存款凭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后,将存款凭证回单联及信通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无卡交存现金的,

14、柜员应要求代理人在信通卡存款凭证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对于异地卡,柜员还应填写发卡行联行行号),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凭证回单联交给代理人。在ATM上存款以ATM机最终点核数为准。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在营业网点支取现金时,应将信通卡交柜员。柜员在受理信通卡时,应确认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卡; (二)签名条上无“样卡”或“VOID”字样; (三)信通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四)信通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审查无误后,柜员进行刷卡,打印取现凭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通卡和取现凭证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在ATM上提取

15、现金凭信通卡密码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信通卡在ATM机上每日取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5000元以上可以到本社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每次取款上限为2000元,下限为50元,取款金额必须是50元的整倍数。第四十四条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卡在营业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可持信通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在营业网点、自助终端上办理转帐结算。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六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通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商户收银员参照营业网点取现业务要求审查信通卡。 审查无误的,收银员在POS机刷卡,打印POS机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

16、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通卡和第一联客户回单交还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特约商户必须将签购单保存年备查,在保存期内若因特约商户遗失签购单导致无法查询引起纠纷的,由特约商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进行预授权交易,特约商户可向发卡机构取得持卡人30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115%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构进行承兑。在预授权期限内,发卡机构应确保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的付款承兑。特约商户应在30天的有效期限内发起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否则,发卡机构将在交易日起第31日内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

17、行解冻。第四十九条特约商户可根据需要进行预授权金额追加交易,交易后,预授权金额为追加后的累计金额,预授权有效期以最后一笔追加预授权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目前预授权交易仅限联机方式处理。第五十条持卡人可在交易日期起30日内要求退货,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退货分为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可采取联机或手工方式进行。联机退货: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并输入原检索参考号、退货金额、原交易日期等要素进行退货,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凭证,并在原交易凭证或用于退货的有效单据上加注“已办理退货”字样及退货金额和日期。手工退货:特约商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货手工单及时提交到收单机构,由收单

18、机构通过终端或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银联进行退货处理。第五十一条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转帐业务时,柜员参照取现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ATM机上办理转帐业务,按ATM机操作规范进行。第五十二条 信通卡持卡人可在本社营业网点、ATM机及自助终端上进行查询交易,可对卡帐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记录进行查询或打印。第九章信通卡特殊业务第五十三条 信通卡的特殊业务范围包括:(一)持卡人卡帐户基本信息需要修改;(二)持卡人要求进行卡挂失、重写磁及换卡;(三)持卡人要求修改密码、挂失密码及密码重置;(四)冻结或部分冻结、解冻持卡人的账户资金;(五)信通卡帐户的止付;(六)信通卡错帐调整;(七)其他的特殊业务。第五十

19、四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改变,应向原开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个人帐户资料的修改。第五十五条信通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向就近发卡机构或营业网点申请挂失。 持卡人可凭密码进行口头挂失,挂失后该帐户暂停使用但不销户。口头挂失在5天后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5天内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可凭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在就近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填写“挂失申请书”。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五十六条信通卡办理书面挂失7天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发卡机构要将持卡人的书面申请材料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如持卡人在办理补办新卡前找到遗失卡,可申请撤销挂

20、失,继续使用原卡,在补办新卡后找到失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五十七条持卡人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换卡:(一)挂失换卡。持卡人在挂失期满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开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换卡。(二)损坏换卡。持卡人因卡片损坏,无法使用,填写信通卡业务申请书,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原开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换卡。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本社营业网点或ATM等自助终端上进行密码的修改。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密码遗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开卡机构提出密码挂失申请,操作与卡挂失同,挂失期满后办理密码重置。第六十条止付。信通卡止付的原因包括:(一)挂失止付;(二)信通卡超过当天的交易限额止付;(三)信通卡失效止付;(四)个人卡主

21、卡对其附属卡止付;(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对单位卡的止付;(六)法院冻结止付;(七)其他特殊情况止付。 第六十一条 信通卡的错账冲正参照储蓄错账冲正办理。信通卡交易错账发生后,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柜员不得擅自更正。第十章计息和收费第六十二条信通卡的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六十三条信通卡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第六十四条申领和使用信通卡按章程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机构必须统一执行本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持卡人改变信通卡使用的结算方式。信通卡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信通卡工本

22、费:信通卡开户、挂失补发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二)信通卡年费:信通卡年费收取参照同业收费标准,金卡为50元,普通卡为10元。 (三)交易手续费:持卡人在ATM机的跨行交易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1、同城存款交易:每笔手续费2元;2、同城取现交易:每笔手续费2元;3、异地存款(含转帐存款)按存款实收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10元 ;4、异地取现,按取现(交易)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5、同城转帐结算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转帐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每笔3元;转帐金额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每笔5元;转帐金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每笔8元;转帐金额10万

23、元以上的,每笔10元;6、异地转帐结算按每笔实际转帐金额的1收费,最低5元,最高50元: 交易手续费由本社从持卡人帐户直接扣除,本社不再另行通知交易当事人。(四)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中国人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由本社发卡机构及商户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信通卡风险管理第六十五条信通卡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三个环节,贯穿信通卡的卡片管理、开卡、消费、取现、授权、止付、帐户管理、销卡、商户拓展、ATM设备管理等整个业务过程。 第六十六条银行卡部应建立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发展与用卡行为进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第六十七条各发卡机构应

24、加强对特约商户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假卡、伪卡的识别能力,发现可疑情况应与银行卡部联系,以防止受理伪造卡、冒用卡。 第六十八条发卡机构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截获伪造卡、冒用卡和止付卡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奖励。 第六十九条业务人员在办理卡业务中,严格遵循“安全、授权、交叉、制约”的基本准则。 第七十条通过信通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我社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第十二章信通卡技术管理第七十一条信通卡技术管理是指对信通卡业务所需设备、软件、技术规范、新技术培训推广及有关技术操作和服务的管理。信通卡技术规范由本社统一组织制定。 第七十二条信通卡业务软件

25、由本社统一开发、推广、修改及升级。本社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软件。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信通卡软件。 信通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使用办法由本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组织印制。第十三章业务技术培训第七十三条业务技术培训原则由联社人事教育部及银行卡部组织开展。信通卡的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以银行卡的有关法律法规、信通卡业务管理、专业技术等为主;培训注重知识性、业务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特约商户收银员、营业网点的经办人员也可以由发卡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注重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第七十四条各发卡机构要加强信通卡业务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政治觉悟,增强

26、事业心、责任感和法制法纪意识。信通卡业务人员要自觉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悉规章制度,掌握操作规程,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发卡机构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考核奖优罚劣,调动每个职工自觉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 第十四章宣传服务第七十五条信通卡的宣传原则上由本社统一策划、组织开展。各发卡机构在本社指导下,应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借助有关宣传、舆论工具,利用各种形式,努力做好信通卡业务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信通卡的知名度,增强客户的用卡意识,推动信通卡业务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信通卡业务宣传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开展信通卡业务的意义; (二)宣传信通卡的基本知识和功

27、能; (三)宣传信通卡的基本使用方法和风险防范知识; (四)注重宣传信通卡的品牌形象。 第七十七条各发卡机构要注重特约商户和营业网点的形象宣传,每个特约商户和营业网点门前要挂受理信通卡标志牌、张贴信通卡宣传画等。 第七十八条各发卡机构要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以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做到准、快、好,给客户以满意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五章违规责任第七十九条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应当熟知并履行信通卡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第八十条发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社责令改正,酌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逾

28、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办理信通卡业务。 (一)不按规定开办信通卡业务的; (二)不执行本社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利率及计息办法的。 第八十一条发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帮助单位卡持卡人将其他存款帐户或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其单位卡帐户的,或帮助个人卡持卡人将其他款项转入其个人卡帐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通卡,因保管不善和不正确使用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卡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通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持卡人有以下行为除责令其改正外,并处以1

29、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一)单位卡持卡人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帐户、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或将现金存入其卡帐户的; (二)个人卡持卡人将属于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个人卡帐户;(三)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通卡及其帐户的。第八十五条特约商户受理信通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十六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社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伪造、盗用信通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通卡,冒领冒用、涂改信通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出现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第十六章附则第九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办理。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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