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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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东县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政办发(2014)18号(2014 年8月12日) 为加强对全县各部门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监管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各类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范围 本办法所指项目申报范围主要包括:涉农项目、涉企项目、教科文卫事业发展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其中涉农项目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国土整治等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涉企

2、项目包括各部门主管的企业产业化、技术改造、关闭小型企业、财政贴息等项目。二、项目申报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安排,严格程序。(二)科学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是已进行科学、严格评审,充分证明具备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三)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四)确保重点原则。同一单位、乡镇、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向一个部门申报同一类型的财政补助项目;已获得国家重大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的,原则上当年不能再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已获得省级重大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再申报市

3、级财政补助项目;以前年度已获得财政补助项目的或项目已实施完成的,不得再进行申报。(五)追踪问效原则。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全过程实施追踪问效,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三、项目申报管理(一)实行项目申报报告制度。上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规模、程序、时间要求、扶持重点和资金安排等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研究同意后,主管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立项,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二)实行项目申报集体会审、专家评审制度。1.初步考察。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步意见。2.会商审核。根据初

4、步考察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县发改、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进行会商,共同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3.专家评审。对于申报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三)实行项目申报集体决策制度。项目申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四)实行项目申报公示制度。对确定申报的项目,由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四、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向财政、发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二)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报

5、项目,应及时组织财政、发改、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集体会审、专家评审制度。属于涉农项目的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征求申报项目所在乡镇的意见。(三)发改、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事业发展规划对经评审论证后证明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择优筛选,按一定的比例制定初步方案。(四)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审批权限,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超过50万元的,报政府常务会集体研

6、究决定;对于急办项目,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与县发改、财政部门共同会商审核,报请县政府领导审批。(五)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经审批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后上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五、项目的监督管理(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二)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管,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三)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审计工作。(四)对项目申报不实,多部门重复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乡镇、企业,由县发改、财政部门列入监管黑名单,取消该单位、乡镇、企业未来三年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五)对未经县政府审批,主管部门擅自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责令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理。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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