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分析的银行基金治理结构研究(硕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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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风险分析的银行基金治理结构研究引 言自从20世纪 8090 年代,我国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来,基金业获得了迅速发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新型的中间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商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 QFII托管等领域。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基金业的发展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并未积极参与到基金业的发展中。在国外,商业银行以参股、控股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管理基金,是国际通行的经营模式。而在我国,对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问题的认识和讨论才刚刚开始,银行基金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银行业和基金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成败,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

2、康协调发展。从大量的文献来看,国外在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下,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的研究;国内也只停留在商业银行和投资基金替代性和互补性的研究以及银行基金现实性与策略的研究两个方面,也没有将银行基金业务从理论角度剖析,并作为重点展开系统的论述,这显然与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太吻合。因此,本文选择银行基金这一现实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1)理论分析与现实分析本文是一篇致力于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难题的文章,是不同于单纯理论研究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文章必须建立在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理论分析是现实分析的基础,现实分析是理论分析的深入。(2)比较分析法本文

3、现实分析的部分还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外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的实践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的现状对比,分析我国银行开展基金业务的客观必要性。真知来源于实践,比较分析使本文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分析更理性,得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本文在整体上采用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层层深入地展开,循序渐进地推导。最终目的是为决策层和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发展策略提供参考。从本文的结论来看,鉴于所研究问题的性质,本文的结论并不是归一性的,而是针对最为突出的问题,分别提出观点和结论。第一章 我国发展银行基金的依据及治理结构难题在深入分析银行基金之前,首先要了解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

4、的原因和基础,本文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基金的产生依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说明我国银行基金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是我国银行基金的发展也存在不少的困惑和难题,治理结构难题就是其中一个。第一节 我国发展银行基金的理论分析银行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我国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突破原有的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和代销、委

5、托资产管理托管等基金业务范围,银行基金的发展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引起我国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当关注。商业银行参与投资基金业务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变迁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别从金融结构和金融功能观角度,研究银行业与基金业的制度基础和相互关系,认为银行基金的发展是银行业与基金业双赢的选择和结果。一、金融结构理论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建立了金融结构理论,并指出各国的金融结构呈现一定规律性,即货币、银行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逐步下降,非货币金融资产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格利和肖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以金融工具和金融中介为主要研

6、究对象的金融结构理论,认为货币与非货币的金融资产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类同性与替代性;同样,银行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类同性与替代性,并认为非货币金融中介机构带来的多样化金融资产,对于储蓄性投资转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重要意义。根据金融结构理论,投资基金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在金融市场的作用会不断提高。由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类同性和互补性,我国银行发展基金业务,一方面促进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从而进一步实现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促进了我国金融结构的优化。二、现代金融中介的功能观点对银行基金的制度分析(一)、金融中介

7、的功能观点金融中介的功能观是由美国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教授罗伯特莫顿和兹维博迪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共同提出的,与传统的“机构观不同”,金融功能观认为功能重于机构,无论金融机构的形式和内容如何变化,任何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都是执行几种金融功能的组合或载体。金融功能观认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因而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替代性和竞争性。鉴于金融中介的功能观理论,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之间是否也存在着替代性和互补性,投资基金制度是否会取代商业银行制度呢?针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Gorton(1993)、Zvi

8、Bodie(1999)等认为银行十分脆弱,未来的金融体系应当由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承担银行的职能;而 Stephen A Ross(1999)、黄达(2001)、曾康霖(2002)等认为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基金不能发挥的独特功能,商业银行不会被取代。吴晓求(2002)则认为商业银行存在某些天然缺陷,商业银行的真正出路在于以资本市场为平台所进行的一系列创新。(二)、从金融功能观角度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进行比较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从功能角度分析,确实有许多共性,如体现在资产转换、提供信息、风险管理等方面,但这两种制度在功能作用方式上有所差异。首先,在资产转换方面,商业银行主要以存贷款为载体

9、,通过期限匹配和规模的分散集中实现;投资基金以基金单位为载体,通过资金聚集和投资多元化实现。其次,从功能作用过程看,商业银行主要作用于产业领域,是货币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换过程;而投资基金主要作用于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再作用于产业领域,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再次,从资金契约关系看,基金是投资者与基金间的金融信托关系,商业银行是存款人与银行间的货币借贷关系。再如风险管理功能,基金是 “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商业银行是 “有借必还,利益分享,风险独担”。基金资产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而信贷资产则相对安全。至于风险防范,商业银行通过加强贷款审查等方式防范信贷风险,投资基金则通过多元化

10、投资等方式防范投资风险。从以上的比较可以得出,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并不能判断投资基金制度或商业银行制度的先进与否,两者不具有完全的替代性。其实多元化的中介承担共性功能非常必要,只要市场的不确定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存在,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和由此做出的投资选择就会多样化,这种多样化的需求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制度供给来满足。(三)、 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的双赢选择投资基金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储蓄者提供了基金券这样一种进行金融投资的投资工具,使其在执行金融系统的各项功能方面,不仅能够执行其中的大多数职能,而且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还具有很大优势,更能有效的分配、占有和使用金融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商

11、业银行也具有投资基金难以替代的个性功能,如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适应不同需要的融资等。因此,虽然投资基金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对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会有一定的冲击,但它对商业银行不具有完全替代性,两者之间是不完全替代的竞争关系和共存的合作关系,这种竞争中的合作,本身就是制度优化的一个方面,有利于两种制度功能的完善。总之,在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中,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是一种交叉融合、共同发展的格局与趋势,银行基金就是由两者的互补共生关系决定和产生的,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可以说,一种新的金融中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由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节

12、 我国发展银行基金的现实背景一、银行业自身的特点和内在发展的需要首先,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可行性。第一,经过长期的货币市场运作实践,银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系统,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第二,银行拥有先进业务的技术系统和资金清算的强大优势;第三,商业银行通过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此前商业银行涉足基金业务的主要方式是基金代销和基金托管业务,截止到2006年3月底,共有12家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如表一所示,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它们获得托管资格的时间比较长,占基金托管的份额和数量比重都比较大,分别是93.7和90,因此便于将托管经验、网

13、点优势和正在兴起的商业银行综合理财服务结合起来;第四,银行拥有很高的客户信用度,相对于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表一 商业银行托管基金情况一览由银行推出的基金或由银行信用提供担保的基金更容易被普通消费者接受。托管银行获托管资格时间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亿元)托管基金数量(只)机构网点数(万个)工商银行1998.21538562.6中国银行1998.7817381.3建设银行1998.3841362.2农业银行1998.5622364.6交通银行1998.7440330.3招商银行2002.1021080.04光大银行2002.118970.0031中信银行2004.83620.0379华夏银行2

14、005.33620.0233兴业银行2005.54030.0256浦发银行2003.95460.0329民生银行2004.74530.0202合计476823011.183数据来源于中国基金网和统计网(托管净值和数量截止2006年3月31日,网点数四家上市商业银行数据截止2004年6月30日,其余为2003年年度数据)。其次,银行基金的发展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较为单一和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是银行业自身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始终以传统存贷业务为中心,银行整体资产结构单一、盈利能力差,根据2001年到2004年中行、农户和工行的年报统计,四年来年末存款余额平均占负债总额

15、的84.92;贷款规模平均占资产总额的59.73;而且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贷款资产则出现长期化倾向,如项目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比重不断提高,截止2005年2月末,住房贷款已经占中长期贷款的23,因此各商业银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不断上升。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将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同时有利于协调金融市场发展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实现商业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创新,优化收入结构。二、健全我国宏观金融市场的需要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融资结构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

16、的转变。如表二所示,从2001 年至2005年,我国 M2 与GDP 之比基本上是全世界最高的,并且还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韩国是0.68,美国是0.70,日本也只有1.25。造成M2与GDP比率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金融资产单一、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制不完善、金融资产总体结构不合理。具体来说是间接融资太多,直接融资太少,风险都集中在银行身上;再加上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增长较快以及持有金融资产的方式单一,从而出现持续高储蓄倾向,居民存放累计增大。年度M2(亿元)GDP(亿元)M2/GDP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亿元)增长率()20011583021096551.44367376214.72002185007

17、1203331.53758691117.820032212231358231.628810361819.220042530001598781.582511955515.420052990001823211.640014105118.0表二 M2、GDP和居民储蓄情况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解决融资格局失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尤其是银行货币市场基金,本身提供的就是储蓄替代型产品,再利用商业银行在交易和客户服务方面的优势,提供多种复合性的服务,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银行货币市场基金对于我国有效分流储蓄资金,降低间接融资比例的作用举足轻重。从国际上来看,货

18、币市场基金已经成为了机构以及个人投资人的主要现金管理工具,截止2005年3月末美国家庭流动性资产的22%是货币市场基金,家庭持有基金总量远远超过储蓄。而我国截止2005年8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为1900亿元,与庞大的14万亿储蓄规模相比,也说明我国银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通过商业银行发起的基金购买一些金融创新产品,也可以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和融资结构的协调。此外,银行基金可以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架起良好的沟通桥梁,有利于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引导合规资金入市和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从基金角度来讲,有利于基金业的优胜

19、劣汰,提高基金业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基金网的数据分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基金资产净值总计4691.11亿元,比去年同期上涨44.5,但是49个基金管理公司单个管理的资产规模最高不超过550亿元,其中有11家(占22.45)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规模不足10亿元。基金公司的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很难解决公司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银行强大、多方位的资源优势可以改变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促使我国基金业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第三节 我国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难题我国银行基金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巨大

20、意义,但是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银行基金的发展也存在较多障碍,银行基金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大创新,也面临巨大挑战和风险。由于我国原有的基金治理结构遗留下来一系列问题,加上银行基金协调监管的困难以及缺乏外部竞争市场,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无形的难题。一、原有基金遗留下来的问题基金治理结构构架的不合理基金治理结构,就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基金组织制度的不同,基金治理结构分为公司型治理结构和契约型治理结构。公司型基金是一个有形的机构,但除了董事会以外并不拥有其他具体的经营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型基金的“神经中枢”,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并维护

21、自身权益,因此董事会代表投资人选择、确定、监督和评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公司型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和明确,关键在于完善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有效监督,维护基金股东利益。我国原有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均采用契约型治理结构模式, 当时主要是由于我国起步阶段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状况而形成的。我国银行基金目前仍然采用契约型治理结构模式,如表三所示,到目前为止发行的7只银行基金均为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一种更为严格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股东情况银行基金名称基金类型银行基金托管人代销银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2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55%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中国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65%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中国国际集装箱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

23、设银行;交通银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65%美国信安金融集团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表三 我国银行基金基本情况一览和标准的信托投资制度, 操作简单, 但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本身的治理结构面临更多的困难和窘境。契约型基金没有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即没有一个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机构,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以上的7只基金也不例外,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发起人,实质是行使了银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因此银行基

24、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表缺位,对基金管理人如何运用基金资产没有实质的发言权,加上基金持有人较为分散,都希望自己“搭便车”,因此在整个基金的治理链条上,通过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直接监督是不现实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也难以落实各项法定权利。在理论上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体制,由基金契约来约束,并将资产保存在基金托管人那里,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因此契约型基金更多是倚重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但在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从表三也可分析出,银行基金的控股股东商业银行与其托管银行和代销银行之间均存在交叉现象,因此它们相互

25、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无形中减弱了各方的责任,因此银行基金托管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效果甚微,所以契约型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机制,尤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很难确立。二、我国银行基金信托法理的不完善表四 基金当事人法律构架模式契约型基金当事人之间平衡的治理结构很难确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历来也是理论上争论的难点和焦点之一。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架构,在国际上主要分为一元式和二元式两种,我国银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在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虽有可取之处,但也使我国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更加错综复杂。构架模式一元式二元式内容建立一个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以投资

26、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使得三方均被置于信托关系之中通过两个契约关系,即以投资者为信托契约的一方当事人,而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为信托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建立的自益信托优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于平等的受托地位,分别负责基金的经营和保管,形成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投资者的地位较明确,能够较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缺点信托契约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签定的,投资人处于消极状态,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总有一方被排斥在信托关系之外,不利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制衡和管理从以上两种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出,一元式模式有利于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制衡和监督机制,但是由于信托契约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签定的,投资人处于比较消极、

27、被动的地位,不利于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而在二元模式下,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总有一方被排除在信托契约之外,不利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制衡和管理。鉴于以上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制度设计上,对一元式和二元式采取了“兼容并包”的办法:基金的整体构造以一元式为模板,基金投资者处于信托委托人的地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同时作为信托受托人,分担受托人的职责,三者关系由基金契约统一规范。但在一元式基础上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要订立“托管协议”,这实际上是将二元论中“保管协议”移植过来。这样的设计本意是使我国基金制度更加合理而完善,却使我国契约型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由

28、于银行基金刚刚处于试点阶段,在治理结构方面还没有较大的改革和变动,仍然延续了原有证券类基金的制度设计,在信托法理上也存在较大问题。首先,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银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在发行前就必须制定并公开,在这个时候银行基金投资人是谁还是未知的,因此,往往由发起人代表未确定的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订立有关协议,实际上就是由基金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现实运作中,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是基金发起人之一,所以,基金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行使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我国也没有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建立规范基金发起人的相关法规,导致银行基金在发起设立之时就存在银行基金管

29、理人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合谋,产生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等行为,危害投资者利益。其次,银行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暧昧。虽然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同时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托管人。但是在缺少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仅仅凭借托管协议是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并且在缺乏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银行基金托管人大部分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推荐的。因此银行基金的托管人在被动条件下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可能对基金管理人施行有效监督。另外,各商业银行为防止利润外流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可避

30、免的存在交叉托管现象,这实质上就使得银行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和二为一,因此两者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不可能出现,银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银行基金法理基础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因为我国基金法和试点办法等法规缺乏真正保护银行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明确规定和细则,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也因此引发了银行基金治理结构难题。三、银行基金的监管难题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都对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负有监管责任。根据试点办法,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环节,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首先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进行基本条件和资格的审查;然后报请证监会审

31、批市场准入资格;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常的监管中,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标准,实施并表监管,并对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基金实施监督管理;银行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备案和监管。三家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要及时互通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表面上看,三大监管机构对银行基金监管职责、监管边界和监管协调机制是明确的。事实上,由于金融产业本身边界的模糊性、部门利益冲突的存在,加之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必然产生的摩擦成本,要实现三个平级监管部门有效合作与协调监管并非易事。比如到目前为止,三家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之间及时有效

32、的信息交流与政策协调还没有可行的框架,势必造成对银行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缺陷。并且我国现阶段有关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股东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内部治理结构状况、主要股东和管理层的资格和责任承担、财务制度、信息隔离制度(“中国墙”)、“防火墙”制度等安排都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据。银行基金的监管难题导致银行基金在发展过程中缺乏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这无疑会影响银行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进一步影响到银行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盈利能力。四、缺乏银行基金外部竞争市场我国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存在的制度缺陷, 与当前我国银行基金市场没有形成竞争机制也是分不开的。从表一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具有基

33、金托管和基金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分别只有12家和14家(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都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6家托管份额就占整体托管的93.7%。因此具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也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并没有形成竞争机制,而是处于隐形的垄断地位,银行基金也缺乏外部竞争市场。同时在银行基金控制权的分配上,由于股权结构中银行作为控股股东,银行基金对商业银行的依赖性更强,银行的控制权更大,因此不利于建立银行基金有效的制衡机制,对我国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造成隐患。第二章 我国银行基金的主要风险与治理结构的关系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问

34、题,一方面延续了证券类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与其子公司之间更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进一步复杂了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难题。而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缺陷与基金市场的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跨市场风险的关系非常密切,导致它们由潜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增大,并且表现的也更加严重和突出。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指狭义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指银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部治理结构包括法律、监督以及基金市场机制。本文在分析治理结构缺陷与风险的关系时,正是从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节 银行基金的道德风险与内部治理结构一、银行基金道德风险

35、的特殊表现所谓银行基金的道德风险,是指银行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其股东的利益而做出损害基金持有者利益的行为。由于银行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和托管人均是商业银行,因此本文中笔者主要分析由于商业银行作用促使银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为谋取私利而做出的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一)、商业银行和基金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合谋产生的道德风险获取内幕信息提供内幕信息联手操纵市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提供关联贷款图一 银行基金道德风险图示 如图一所示,首先商业银行利用富足的资金优势,为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提供关联贷款,促使上市公司业绩虚增,合谋欺骗投资者,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并提供给

36、下属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为其在证券投资决策中提供便利。其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制造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利好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在此过程中,三方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联手操纵股价和交易量,从而共享高额利润。在短期内,银行基金可能表现业绩良好,但是违规资金的操纵和内幕交易促使整个金融市场秩序遭到破坏,最终也会使投资者对银行基金失去信任。(二)、银行基金隔离托管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我国试点办法规定“设立基金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该基金的托管人”而建立起所谓“隔离托管制度”,构成基金内在独特的制衡结构。然而,由于利益共谋和利益冲突问题相应出现,由另外

37、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该产品的托管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即形成所谓的“交叉托管”。隔离托管制度而导致的银行基金的交叉托管可能引发托管行之间的利益共谋。由于彼此双方对基金组合和内幕信息都相当清楚,如果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托管双方形成默契而实现利益交叉输送的道德风险概率是相当高的。从我国银行基金发展现状来看,存在商业银行独揽基金托管的格局,并且能够发起基金的银行也只有几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可以看出我国银行基金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性。所以,商业银行为了自身谋取利益,并且不失去托管费的收入,进行交叉托管的可能性非常大,形成隐形的利益联盟,因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对银行基金投资者的危害更大也更隐秘。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

38、作机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主要负责基金资产托管、操作、监督和账务复核等多项职能。作为银行基金托管人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不认真履行托管义务,并且由表三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7只银行基金的托管银行也都是该基金的代销银行,因此银行基金托管银行也可能在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服务费而误导、欺骗投资者,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三)、商业银行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首先,商业银行为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特殊便利。如商业银行关联投资于自己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违规、直接动用储蓄资金给自己的基金买股票等。商业银行与其基金子公司之间还可能出现资金的相互划拨,相互

39、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其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为服务于商业银行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如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新股承销、配股、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为增加商业银行的佣金收入而故意频繁进行交易等;甚至为了转移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购买那些已经向银行借款同时又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从而将贷款风险转嫁给基金的投资者。二、 银行基金道德风险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关系银行基金道德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是由于银行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制衡机制的缺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银行基金治理结构构架不合理银行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40、中包含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其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理论上讲,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 重监督。但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未能形成对银行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关系。发起设立银行基金召开监督监督、选聘提名监督、选聘托管购买管理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另一商业银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持有人大会图二 目前银行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架如图二所示,我国目前的基金治理架构中存在着类似于国有企业当中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即持有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载体,直接由发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我国规定基金发起人持有发行基金的份额只有3,并且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

41、人重叠,发起人实质是代表基金管理人和商业银行的利益,所以基金持有人利益被严重侵蚀,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如图中虚线箭头所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选聘以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出现了断裂。这种架构不利于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聘和监督。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仍未改变这种情况,而且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这必然把商业银行的利益迁入其中,再加上上述的由于隔离托管制度引发的银行基金之间的交叉托管现象,促使银行基金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等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力就更大,持

42、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仍没有解决。(二)、银行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首先,基金持有人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后,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但只在少数几种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其次,我国基金持有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绝大多数持有人热衷于短线操作以搏取差价,并且存在“理性冷漠”和“搭便车”心理,以致银行基金持有人大会流于形式。再次,由于商业银行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特殊的股权关系,促使商业银行在银行基金销售与宣传过程中存在明显倾向,存在打造明星基金和大肆宣扬的色彩,促使银行基金持有人所获得的信息失真,无法

43、发挥监督职能。总之,银行基金持有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监督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虚弱性,因此银行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道德风险,本文的重点正是从保护银行基金持有人的角度出发的。(三)、银行基金管理人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首先,目前银行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机制(激励机制),很难促使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与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投资者的目标利益相容。目前银行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是按照基金净值的一个固定比例提取,并且各只基金的比率基本相同,即净值的1.5(年率),这是一种旱涝保收的报酬机制,7只银行基金中股权类基金管理费率的提取标准都是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4、0.33年费率计提。即使银行基金管理人操作亏损,年终依然可以获得可观的管理费,因此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与提高基金净值相比,基金管理公司更倾向于扩大基金规模,这种激励方式造成了事实上的逆激励,难以促使基金管理人对提高净值付出基金持有人所期望的努力水平。其次,银行基金管理人也缺乏约束。一是银行基金发起人与管理人重叠,在管理权初级市场上,基金管理人失去了市场的约束,为不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埋下隐患;二是数量众多且极为分散的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搭便车倾向,必然缺乏对银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也缺乏激励措施。三是由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以及具有实力设立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三者相互重叠,我国银

45、行基金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特征,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因此更大,进一步加大了其下属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加上缺乏具有竞争性的银行基金托管市场,因此道德风险可能出现在银行基金投资、交易、销售等实际运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中。此外,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子公司,该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必要的自主权,他们在经营和财务决策方面受到商业银行的很多限制,做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再加上由于商业银行所涉足的基金为新的业务领域,内部的管理控制就可能存在着问题,有可能出现“大而不当”的情况。银行基金内部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基金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问题,以此化解由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取向不同而产

46、生的潜在利益冲突。但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银行基金的治理结构根本就没有起到作用,因此导致潜在利益冲突转化为现实风险。完善银行基金制衡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是消除银行基金道德风险的根本措施,也是我国银行基金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此外,目前我国银行基金的相关法规细则还没有出台,比如商业银行对其基金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融资问题、交叉托管问题、协同监管以及风险隔离制度的建立等还需要不断摸索,这也使道德风险有机可乘。从银行基金控制权的分配上来讲,由于银行基金对银行的依赖性更强,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因此更大,如果银行仅仅将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下属部门而干预过多的话,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将丧失其独立性,以商业银行为中心产

47、生的关联交易、交叉托管等道德风险不可避免,银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难以保证。第二节 银行基金流动性风险、跨市场风险与治理结构一、 流动性风险特点及后果银行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赎回时间和赎回数量的不确定所引起的基金资产变现的不确定损失,其极端情况类似于银行的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机构经常面临的风险,但对现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而言,由于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赎回,流动性风险就显得尤为突出。银行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核心价值交银精选交银货币建信恒久价值成立时间2005.8.312005.9.292006.1.202005.12.1成立时份额(亿)43.4748.75 47.4162.02 指定日期基金资产净值(亿元)2005.12.3139.4625.04-62.372006.3.3119.2917.7823.7435.32指定日期基金净值增长率(%)2005.12.311.542.15-0.542006.3.3117.1618.93-1.98指定日期赎回比例(%)2005.12.3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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