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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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支持社会主义新

2、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是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四是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是积极试点、分步实施。2008年各个市(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内开业,2009年以后扩大试点范围。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

3、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一)严格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投资入股。(二)严格高

4、管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流程。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施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三)科学设置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

5、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三、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落实监管责

6、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由省

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和方案的审核、申报,监测分析、防范控

8、制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申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四)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08年8月),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出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二阶段(2008年9月至11月),省政府进行安排部

9、署,组织培训;县(市、区)政府制定并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完成试点申报材料,市(州)政府审核把关后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上报试点方案。第三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试点申报材料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各县(市、区)全面进行试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鄂金办发200

10、91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小额

11、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

12、或彩票。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第二

13、章 机构设立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

14、、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

15、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

16、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

17、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

18、款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

19、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三章 运营要求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

20、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

21、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22、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小

23、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

24、行为。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开户行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相应监督。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

2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

26、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4.变更股东。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27、.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

29、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二、坚持小额贷款

30、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科学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分布结构,鼓励在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控制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城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三、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对试点满一年、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着、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实施

31、增资扩股。对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严格把关,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另行规定),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

32、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所在辖区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目前,在注册地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只能保留一家银行机构开设的账户(在融资贷款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开户行及基本账户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

33、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应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并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由所在开户行负责监管,开户行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行、银监、工商、财政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省

34、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和当地实际,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各地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其健康发展。六、明确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或风险隐患的县(

35、市、区),省里将不批准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一)县级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36、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2、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3、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县级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抄送

37、联席会议成员单位。4、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7、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人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1、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

38、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抓紧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2、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3、县级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

39、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县级政府责

40、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并负责组织拟定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原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县级政府在处置的同时,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及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鄂金办发201011

41、号第一章 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

42、资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助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第二章 资本变动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

43、行。小额贷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完成上述事项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运行良好且需要补

44、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需要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准备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请示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核后,省金融办批准;武汉市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公安厅备案。第三章 出资转让第九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5、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依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九人。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46、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 鄂小贷联办发20121号为进一步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工作制定以下指引: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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