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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 关 文 件 汇 编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目 录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1 附件: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2二、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10附件: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1三、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16四、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39
2、号)24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25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29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30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自开版)3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代开版) 3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销汇总表32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32原煤来源汇总表3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报告表3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使用说明34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记录35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挂失记录35五、关于下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
3、)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醒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47号36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38附表: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41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明细表42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43附表: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名单46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煤炭出省情况表49六、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的通知50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51七、关于转发孝义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规便
4、函20077号54附件:1、孝义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管理办法(试行)612、孝义市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管理办法(试行)643、孝义市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换票自开管理办法(试行)68八、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洗精煤环节查验补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747号)72九、关于印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炼焦用煤环节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综200748号)74附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炼焦用煤环节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751、炼焦用煤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792、炼焦用煤已缴证明明细表80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炭可持续
5、发展基金有关具体征管规定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40号)81十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函2007250号)86附件:1、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892、收购省外原煤认定情况汇总表90十二、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政策问答91十三、山西省地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报送的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
6、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资源市场化管理,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三、山西省人民政府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国 务 院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
7、施试点的意见附件: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煤炭工业在体制、资源、安全、环境和转产发展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很多,山西等产煤大省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煤炭工业、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了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方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先在山西省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实施。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8、,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统筹研究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经济转型,通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工作,探索和制定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煤矿人才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使煤炭工业尽快步入资源回采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二)主要任务。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成本完全化,培育具有发展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
9、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完善资源资产化和市场化管理,形成企业节约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煤炭工业。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加大对产煤地区的政策扶持,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坚持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各类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为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坚持“谁开采、谁治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谁收益、谁付费”
10、,兼顾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现煤炭生产外部成本内在化。二、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一)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方案由山西省政府按程序报批。(二)加强煤炭行业中长期规划管理。在国家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的同时,山西省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统筹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外运通道建设、煤炭就地加工转化、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开发潜力评价,合理确定本省煤炭产量等中长期规划目标,并据此加强煤矿开发建设调控,优化资源配置
11、和煤炭生产开发布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山西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三)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三、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
12、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法监察煤矿企业,查处煤矿安全事故。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与省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查封或限量供应火工品,派专人驻矿监督,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依法关闭的煤矿,要及时注销
13、各种证照,并采取炸毁井筒、收缴火工品、停电停水等措施。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落实县、乡政府监管责任。(三)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业(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全资质,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积极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山西省内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部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实
14、现内部联网,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确保系统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监控有效。鼓励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实行减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等优惠政策。(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在招用职工后,要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招用的职工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企业必须与所有职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15、。煤矿企业要按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制订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四、深化煤炭企业改革(一)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包括原国有重点煤矿)办社会职能,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山西省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处置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来解决。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确保矿区社会稳定。(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山西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组建区域性的阳泉、潞安、晋城煤炭企业集团公司。鼓励大
16、型煤炭集团公司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形式整合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存量资源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以“资源资产化管理、企业股份制改造、区域集团化重组”的方式,组建区域性、综合性煤炭企业集团(三)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矿业权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乡镇煤矿股份制改造时,要充分兼顾乡(镇)、村的利益,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为煤矿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17、境。(四)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在保持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煤炭企业要足额核算安全成本、劳动力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煤炭成本合理化。同时,必须足额列支井下职工特殊津贴。在煤炭成本完整、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在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时,坚持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兼顾行业间的利益平衡。五、促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一)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勘查程度具备规划条件的煤炭矿区,由山西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矿区
18、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充分沟通和衔接的基础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审批,并抄报财政部。勘查程度不具备规划条件的煤炭矿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具备规划条件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起,山西省境内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限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取得。山西省要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资
19、源整合、中小型煤矿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有序推进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新设立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需要扩大矿区范围解决接续资源的,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现有井田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该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鉴于煤炭矿业权市场化初期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为保障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杜绝炒卖矿业权,对服务年限较长、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有困难的煤矿
20、,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确定和缴纳矿业权价款。(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中央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留成部分除了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山西省政府确定。六、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制定生态环境恢复
21、治理规划。山西省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土地塌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内容,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通过资源资产收益、地方财政和企业增加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规划,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山西省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及监管制度。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评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
22、评价,高度重视水源地、人口密集村镇、重要河床下采煤问题,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环境保护和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三)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
23、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将现行征收的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各类煤矿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征收,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企业缴纳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入生产成本。基金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基金具体使用安排等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保总局审批。征收煤炭可持续
24、发展基金之前,延续征收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七、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一)加大转产转型力度。山西省要根据煤矿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需要,编制全省煤炭企业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发展坑口电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煤化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项目核准。(二)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安置煤矿转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自谋职业、自
25、主创业的转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三)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完善有关政策,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山西省成立煤炭工
26、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并在综合经济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要加强对煤矿特别是对中小煤矿筹集各项费用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批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晋政函2006171号),以下简称请示)及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
27、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我部对请示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并商中国人民银行,我部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请示,请你省严格按照经我部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做好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以推动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顺利开展,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复(计基础2001349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政策,以及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
28、通知(财综函20061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规定即行废止。附件: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金内入各级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
29、、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第五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基金的征收主体。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和预算管理,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基金征收及预算的具体管理制度。第二章 征 收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县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基金。第七条 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月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矿井基金月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当月远煤产量企业基金月征收额=所属各个矿井基金月征收额之和。第八条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综合考
30、虑各方面因素,2007年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以后年度,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山西省矿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采煤方式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在上述征收标准幅度范围内,提出分区域的具体适用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 煤炭企业当月原煤产量为企业当月实际煤炭产出量,具体核定办法由基金代征部门会同煤炭行业行政主管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矿井产能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如下: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45-90
31、万吨(含45万吨,不含90万吨)45万吨以下(不含45万吨)调节系数11.52.0矿井产能划分及调节系数,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征收基金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基金征收工作,并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代征基金。地方税务局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代征工作,并根据确定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以及当月原煤产量征收基金,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入库。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基金征收管理细则,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全面履行代征基金的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人员素
32、质,堵塞征收漏洞,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第十三条 煤炭开采企业所交纳的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第三章 分成与入库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和中央(或中央控股)企业在本省境内出资设立的煤炭开采企业,其缴纳的基金全部缴入省级;其他煤炭开采企业缴纳的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省级60%、市级20%、县级20%。第十五条 基金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缴纳,就地入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直接分解缴入相应级次的地方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税务局不地开设基金收入过渡帐户。第十六条 基金征收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部门同意
33、印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管理依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的具体缴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50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新增),反映按规定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取消原103010301目“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 ;支出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3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新增),反映用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的支出,取消原2150414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参照上述规定调
34、整。第四章 使 用第十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合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包括治理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资源型城市和产煤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支持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
35、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第十九条 基金用于第十八条中三个领域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第二十条 基金年度支出,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基金要严格按照经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进行使用,并严格履行土地、环保、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管理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第五章 监督处罚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6、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建基金管理稽查机构,监督基金征收和入库,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率。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煤炭开采企业隐瞒产量、弄虚作假,偷漏基金的
37、,基金征收部门要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纳的基金,并对违规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对屡查屡犯的,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拖延交缴基金的,按超出征收机关规定的交款日每日2的标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基金管理,按照基金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地方国库。第二十七条 阻碍和干扰基金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基金征收和管理等相关部门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替企业隐瞒煤炭产量的,责令其改正,补征应缴纳的基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38、省地方税务局在征缴基金过程中擅自开设过渡户的,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的,煤炭企业可以拒绝缴纳基金。第三十条 对基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全额追回所拨资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发出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的基金使用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9、。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三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40、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
41、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六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第二章 管户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一)固定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5、单位基本情况
42、。(二)流动资料1、基金申报表;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43、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
4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第十五条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第十六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矿井核
45、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核定产能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45-90万吨(含45万吨)45万吨以下调节系数11.52.0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第十七条 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第十八条 从事原煤
46、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税机关确定。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第十九条 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第二十一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征收。第二十二条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 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 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 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按当年计划产量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 3、统计部门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