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其防范(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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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 邑 大 学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其防范院 系经济管理学院专 业金融工程学 号AP0833827学生姓名吴少玲指导教师孙晋众 副教授完成日期2012年月日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金融财富的急剧膨胀,国内个人理财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掀起了一股“理财热”。个人理财业务成为了各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新利润增长点。我国商业银行认识到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使得整个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商业银行已普遍认识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是提高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商业个人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也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以及面临

2、诸多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一方面简要地描述了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系统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风险防范措施。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防范一、关于格式方面(1)论文行距不对(2)图要自己画,不能复制(3)每一章要另起一页二、关于内容方面 (1)摘要主要写论文的研究内容、方法与结论,其它内容少写 (2)论文感觉深度不够,要进一步充实论文的内容,有自己创新东西 (4)要进一步理清前后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增加案例分

3、析,就某一种具体的理财产品的特点、风险进行分析。论文总体还可以。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apid expansion of our residents financial wealth, domestic personal finance market demand is increasing, the commercial banks have generally recognize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al Financ

4、ial Servic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improve competitiveness.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has become the commercial banks compete for the new profit point of growth. Since the inception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it has been many problems and faced with a lot of risks, such as market

5、risk,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legal risk, reputation risk, a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s restraining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ervices.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existing problems, on the other hand, it

6、analyzes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in Chinas commercial bank with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operational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e risk prevention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1(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1(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2(三)

7、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4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5(一)市场风险5(二)信用风险6(三)操作风险6(四)法律风险7(五)声誉风险8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8(一)防范市场风险8(二)防范信用风险10(三)防范法律风险11(四)防范操作风险12(五)防范声誉风险14结 论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金融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滞后。尽管如此,我国商业个人理财业务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市场需求总量不断扩大,同时消费者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层次也在发生明

8、显的变化,从以往通过储蓄类理财产品等简单的个人理财产品达到保值和增值的效果,目前已经发展到了通过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类理财产品、债券类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等更复杂的个人理财产品以追求更高的收益。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尤其是经历了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之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充分认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1.个人理财业务定义2005年9 月29日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2号)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并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中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理财产品就是银监会上述定义的个人理财计划。本文将沿袭市场习惯,称之为个人理财产品。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1)根据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2)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两类。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10、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图1-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体系图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个人理财业务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私人银行业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1.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史,而在1995年我国招商银行才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

11、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是2000年的4.7倍,储蓄存款余额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64.84提高到2010年的75.60%,而且呈上升的状态,如图1-1所示。据胡润研究院与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12中国高净值人群消费需求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个人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270万人,个人资产达到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6.35万人。这些富人需要通过理财渠道来实现他们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图1-1 1978-2010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

12、蓄存款年末余额占GDP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2011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据wind资讯统计,2011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息收入达2.15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0.7%。而目前,西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一般超过50%,而我国大银行中间业务占比仍是20%左右,不少中小银行甚至在10%以下。可见服务性收入比重远远低于西方商业银行。综合上述可得,一方面,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我国可以借鉴西方银行业界的先进理财营销和管理经验,必将更好地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近几年来,各大

13、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类型由最初的储蓄类理财产品,发展为包括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及QDII理财产品等多种理财产品。以投资范围为例,除传统的债券和信贷产品,通过银行信托合作,以及QDII等渠道,已基本覆盖了国内外股票、基金、商品、衍生品、指数、期货等主要投资品种。在产品设计上,也从起初简单复制国外产品,发展到目前各种各类的创新。例如,2011年出现了滚动型结构性产品、搭载保险的儿童版产品、加入“安全垫”的银行系TOT产品等。这一系列的创新产品不仅吸引了不少眼球,而且满足了细分市场的客户需求。3.我国商

14、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增长迅速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21251款,发行总数较2010年增长幅度超过100%。2011年上半年的个人理财产品规模达8.51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7.05万亿元的发行规模。从图3-1中可看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增长迅速,特别是在11年达到了量的飞跃。 图3-1 2004-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总数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普益财富金融数据库数据整理(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1.降低授信门槛部分商业银行一些信托类理财产品降低授信门槛。例如,银行如果要为一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要

15、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自己先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去募集资金,将这笔理财资金作为的资金,让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给借款人。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只是将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2.“变相”高息揽储2011年,银行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都提升了,存款准备金率还达到了21.5%,特别在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率的缴存范围后,银行的揽储压力很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此作为与同业竞争的手段,通过提高个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是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吸收中高端客户,招揽客户资金,实际上是将个人理财产品变相为高息揽储的工具。保证收益型或承诺最低收益型的个人理财产品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达到揽储的效果,

16、但是要付出高成本的代价。因此,个人理财产品无形中成了银行的负担。2011年9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1191号),明确提出了要对“利用短期产品进行监管套利行为”进行限制。再者,还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3.规避信贷规模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收紧银根,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限制,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大量发行信托类理财产品,通过信托类理财产品转移贷款、票据等信贷资产至表外。银行将募集到的个人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用这笔理财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去购买该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银监会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下发

17、了有关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有关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1072号)和有关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会2010102号),制止这种行为。但有可能出现两家银行分别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并购买对方的信贷资产,从而实现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的现象。商业银行这种规避信贷规模限制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4.产品设计和定价存在缺陷 我国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虽然较前几年有所增加,但由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缺乏在人才培养的投入,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设计也大同小异,同质化比较严重。商业银行已经关注到

18、货币市场,可是产品的创新能力不强和忽视个人理财产品的个性化,只是一味模仿和跟随。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如创新的设计、实施监控和考核机制等1。5.产品销售环节存在缺陷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违规销售产品,使得投资者资格审查形式化。例如,在营销之前不弄清客户是否属于无投资经营客户,代替一些无投资经营客户填写投资经验调查问卷等等。个人理财产品在我国一直都是大众化销售,可是商业银行只是在产品发行期间对投资金额、期限、最高收益率等事项进行说明,至于资金的投向、投资比例等关键的内容都只是做简单的说明而已,更不用说产品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了。再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会在合同中设有风险

19、提示的条款,但是在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这个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有些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不是为客户推荐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而是推荐一些能让业务快速增长的产品,例如,当期银行的主打理财产品。更甚者,个人理财人员会误导客户,让客户混淆预期收益和保证收益。很大部分客户都是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上,购买以为适合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不了解自己的需要承担的风险和权利,更也不会保护自己的知情权。6.理财人员方面存在缺陷目前,许多商业银行把那些缺乏专业理财知识的前台,转岗作为个人理财人员;或者将那些刚毕业的阅历有限、理财实践能力很薄弱的大学生作为个人理财人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写到,“商业银行

20、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工作范围界限,制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但很多商业银行的柜面人员推荐并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7.违规进入资本市场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向很多元化,包括指数、股票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黄金、期货等,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类或结构类等理财产品投资于境内外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获得更好的收益。若这部分个人理财产品是挂钩期货、股票等资本市场,而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和他行的这些个人理财产品,银行资金就违规进入了资本市场。二、我国商业银行

21、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一)市场风险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410号),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子或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四种。本文主要探讨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中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1.汇率风险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的变动对外汇持有者或外汇经营者的外汇资产与负债造成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大多与外汇利率、汇率挂钩,而这些外汇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导致商业银行

22、资产可能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遭受损失。根据央行新公布的数据,2011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为3.181万亿美元。近几年,美国都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美元政策,造成美元不断贬值,这给中国的外汇储备造成了巨大的汇率风险和价值损失。而人民币不断升值,也增加外汇储备的风险。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在贷款本息能正常归还的情况下,利率的波动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收益率和增加其债务利息支出的不确定性。随着我国经济飞跃性的发展,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央行通过频繁加息来抑制通货膨胀。商业银行为了揽储,将个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提高,基本上是高于存款利率,而高收益率的后果必然是给银行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另外,金融改革的趋势是

23、利率市场化,若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会导致利率不断变化,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随时提前赎回,使银行的收益产生了不确定性。(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而蒙受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形成规模,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其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的监管、惩罚都存在较大难度。此外,个人信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对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当理财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后,银行实际上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监管

24、,不能采用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存在贷款资金用途改变、抵押担保悬空等风险隐患。此外还有个别商业银行为提高对信托公司的议价能力,承诺当信托贷款到期后,若信托贷款资金使用人不能归还贷款,则以银行贷款置换等方式对信托贷款进行“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放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3。(三)操作风险在巴塞尔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人员风险是指管理失败、组织结构或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无效。这些风险可能因培训不足、缺乏控制、职员素质不高或其他因素而恶化。程序风险来源已有程序的崩溃、违反程序及业务线相应程序的不完善。系统风险包括像银行内部、外部

25、业务系统中断或瘫痪。外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袭击和故意破坏。1.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关键是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所以目前还无法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往往在制度与管理条件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顾成本地开发新个人理财产品,扩大业务量,抢夺市场份额。而科层式组织使上层习惯采用从上至下的直线式管理,重视对上负责,轻视基层的建议。并且,由于营业业绩的激励较强,完善制度的激励较弱甚至根本不存在,与业务接触最密切、最能发现风险的基层人员参与制度完善工作的动力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

26、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要么不明确,要么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而真正重要与根本的事前防范的作用被忽视。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不论是在市场开拓、流程控制,还是法律管理等其他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都非常混乱,风险控制往往与业务揉杂在一起,独立性原则远远没有得到体现4。2.个人理财人员管理不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要求个人理财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27、要求其对所推介产品风险特性有充分的理解。如果个人理财人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只是单纯地追求业绩,商业银行也没有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操作风险。3.传统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落后因为历史的原因,商业银行存在着多种不同业务的信息系统,分别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在面向产品的模式下,这种现状除了在技术维护和发展上有些影响之外,在业务上没有太明显的问题。但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向以客户为中心,这种现状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多个业务信息系统之间存在着多份客户资料,这就使得银行关于客户的信息紊乱而缺乏条理,无法高效地从现有客户中获得预期的目标客户群体。(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

28、在经营业务与管理中无法遵守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以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1.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创新较快,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的办法和规定,但是还存在许多空白的地方。譬如,结构型理财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等形成的新型金融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即使理财产品,又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受两种法律法规的监管,所以往往难以判断其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再者,现阶段我国针对个人理财业务颁布的办法和规定中大部分由银监会这种部级单位颁布的,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相关的金融司法活动,但是

29、权威性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适用性也明显低于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立法工作上存在滞后和科学性不够的问题。2.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从根本上防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方法,就是完善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商业银行缺乏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意识,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譬如,个别银行侧重于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防范;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全面,甚至有些规定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相矛盾;银行内部法律部门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有些员工业务素质不高,为了争取更好的业绩,对相关的办法和规定视而不见

30、,不惜违法违规操作,从而导致银行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3.风险提示不够和信息披露不足银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在该办法和该指引中银监会明确指出: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客户有权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并由银监会处罚相关银行机构。今年1月1日也正式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第5号)。该新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履行开展理财业务时风险揭示的义务,制作通俗易懂的专业风险揭示书,揭示更多的内容;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

31、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等。例如,在向客户推荐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和介绍时,商业银行需要在宣传文本注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等明显的字眼提醒客户。此外,个人理财业务中,有一些格式化的规定。例如,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要求包含“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这样的表述。如果商业银行在风险提示没有包含诸如此类的信息,那么客户因此遭受到风险而蒙受损失,商业银行可能会被客户进行索赔,并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在发售个人理财产品后,商业银行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客户

32、披露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导致商业银行发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譬如,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就调整;银行未能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到期后的详细情况报告。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己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要求银行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当银行无法证明时,就会被判决败诉。据调查,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个人理财知识,而也没有相关的教育部门提供此方面的教育5。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只是风险提示不够和信息披露不足,就足以造成商业银行遭受严重的法律风险。(五)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

33、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声誉风险对银行的损害极大,会从根本上动摇投资者甚至整个市场的信心。近年来,大量事件表明声誉风险危机的存在。声誉风险会导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受到重创,不断遭受法律诉讼或者控告,员工士气受挫,银行蒙受巨额罚款,甚至发生商业银行的挤兑事件等。例如,2012年4月份,国际蜚声的渣打银行因个人理财产品设计缺陷,被客户告上法庭,被判决败诉并向客户赔付损失和诉讼费合计5300万元,这事让渣打银行不只是赔了钱,还抹黑了多年来在国际上建立的金字招牌。虽然银行发行信托类贷款类理财产品,在理论上将原本应由自己

34、承担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转给了理财客户,但是这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发行的,一旦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可能导致群众性的纠纷事件,从而使商业银行蒙受巨大的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设计上的同质化,一方面有可能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陷入一种不良的恶性竞争,抬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客户利益是否能够兑现,给商业银行带来声誉风险。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一)防范市场风险1. 建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与很多要素市场相关联,在防范个人理财风险时,商业银行应该对个人理财产品设置风险监测指标,建立市场风险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及预警机制等风险管理机制,

35、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防范和规避能力。而且个人理财市场风险管理也应包括银行应前、中、后台的分工和责任划分等重要内容。商业银行作为经营管理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并有效管理其风险来获得盈利,更要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手段全面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2. 量化市场风险个人理财产品研发过程中,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细分,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应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个人理财产品。

36、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或票据,或者能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例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转移工具或对冲手段的情况下,相关个人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期限、规模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重估。同时,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汇率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如果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

37、或者其资本回报率可能为零或负值,要于产品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最大可能地减少银行和客户的风险与损失。3. 市场细分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上,存在广大的客户群体,这些客户的需求千差万别。客户很少只是需要一种产品,而是需要一系列产品6。银行由于自身物质条件所限和经济效益,不可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而且,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上,理财产品虽然类型不断增加,但是产品的内容同质化日益严重。客户市场细分要区分不同消费者需求,例如稳健型、保值型还是风险型等,分析消费者的社会阶层、财务状况、信用级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动机和习惯爱好等,把整体市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消费群,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群,提供适合他们需求和愿望的

38、差异化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分析细分市场,发掘新的市场机会,形成新的、富有吸引力的目标市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营销的经济效益;开发和占领更大市场份额。因而,银行应根据客户特点,将客户细分为多样化的市场,再有针对性地推出自己品牌的个性化产品。在这过程中,商业银行应提高设计个人理财产品的科学性和研发能力,全面分析市场风险,充分考虑投客户的特点和利益,打造个性化的创新型个人理财产品。4. 培养高素质理财队伍客户最感兴趣的是商业银行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队伍。个人理财业务对理财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才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吸收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个

39、人理财业务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信任感、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人员资格管理体系,实施金融理财师的专业化培训和认证,严格管理理财人员。有关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认证才能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应对理财人员定期开展继续培训,进行年度审查,并跟踪评价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让理财人员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掌握投资、银行、财务、保险、法律、税收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并具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5. 稳健经营近几年,部分商业银行追求个人理财业务业绩的增长,推出大量结构复杂、投资风险高的个人理财产品,而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无法理解产

40、品的特性,盲目地购买该类理财产品。随后,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些商业银行也没有控制好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以致该类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此后,各商业银行意识到该类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开始规范自身的理财产品,逐步减少发行投资于股票、期货市场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转而发行低风险、稳健型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格比较稳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的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的经验明显不足,而市场风险又难以预测的客观存在。所以,商业银行不应急功近利、好高骛远,而要脚踏实地提高自身市场风险防范的技术和能力,应发行低风险、稳健型的个人理财产品为主。现在,利率一升

41、再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要坚持低风险的特色,可能收益不高,但控制了风险和发挥了自身在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的优势。商业银行现在夯实基础,摩厉以须,充分做好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才能逐步开发高风险的个人理财产品。(二)防范信用风险1. 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是征信体系的核心。个人信用制度是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而研究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7。如果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个人信用的记录,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态,确定客户的风

42、险承受能力,从而有效规避或防范信用风险。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要,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8。目前,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联网运行。随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安部、社会保障部、税务局等诸多部门参与其中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提供的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人事档案、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个人及家庭的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状况很不透明,个人信用资料不健全和

43、缺乏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成为阻碍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我国还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摸索阶段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尽人意,所以,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 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并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 宣传和推广个人信用体系,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 加快个人征信立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惩治,造成商业银行在开展此业务时即使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也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44、。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涉及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副行长杜金富署名文章称,2012年要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这就表示酝酿7年之久的征信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前出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基于社

45、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界定和规范,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个人信用制度又是征信体系的核心,所以,加快个人信用相关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具体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3. 加强同业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加强同业间合作,不仅避免同业间恶性竞争,还可以发掘出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机

46、构和中资商业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模式,将次模式发展成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理财模式。商业银行之间互相合作,共同研发、销售同业理财产品,共同分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商业银行可以将本行的理财产品和其他银行的相组合,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构建更多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满足不同风险承近年来,在个人理财产品方面,商业银行与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强强联合的趋势日益增强,这种合作不仅增强银行的综合实力,还保障收益的稳定性。(三)防范法律风险1. 加强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现阶段,我国国内的投资者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

47、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理财机构的资质、管理能力、经营业绩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委托理财金额以及投资产品的风险、法律特性以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下投资者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履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运营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要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者投资权益或者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能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理财产品运营有关的信息。例如,商业银行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提示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

48、和承诺性的称谓,在其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避免夸大最高预期收益率;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对客户进行风险强调和评估,对操作进行具体披露,加强客户的风险意识,提前让客户了解真实的风险;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方式要适当,防止因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总之,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投资者的权利。2. 规范宣传和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包含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通俗醒目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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