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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信贷资产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甘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
2、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既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也包括各级行(联)社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其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3、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第四条 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
4、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实施的原则,由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落实组织、培训、试点、推行、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二章 分类方法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
5、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
6、形资产等。(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断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第三章 核心定义 第八条 本细则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
7、、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第九条 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一)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二)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三)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四)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
8、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第四章 分类标准 第十条 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一般可认定为正常类。第十一条 专项央行票据分类标准:(一)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第十二条 同业债权分类标准:“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一)拆放同业分类标准:1、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9、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以划分为正常类:(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2)拆借未到期;(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关注类:(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
10、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次级类:(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做出较大调整;(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6)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4、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11、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可疑类:(1)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2)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3)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4)农村信用社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5)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6)预计损失率30-80%(含)。5、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经
12、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
13、债权。(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7)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二)“存放同业款项”分类标准: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预计损失率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1、存放金融机构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存放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可以划分为正常类: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
14、有权有争议的,至少分为关注类,至少分为关注类;3、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支取逾期1至30天(含),或预计损失率30%(含)以下的,至少分为次级类;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是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或经多次谈判和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的,或存放款项逾期30天至90天(含)的,至少应划分为可疑。 5、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损失率在80%以上的,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能提起诉讼(仲裁)的,或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至少划分为损失类。(三)“买入返售资产”分类标准: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
15、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划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或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或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第十三条 待处理抵债资产分类标准“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16、。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一)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认定为关注类;(二)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含)的认定为次级类;(三)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四)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
17、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80%(含)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 未在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的,至少应下调一级。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分类标准“应收账款”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第十五条 其他应收款分类标准“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
18、类标准为:风险分类 资产对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待结案诉讼费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案件挂账账龄在1年以内(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其他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一)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二)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三)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四)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
19、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五)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第十六条 投资类资产分类标准: “投资类资产”指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一)债券投资分类标准: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1)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2)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
20、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认定为正常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认定为关注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的或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认定为次级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
21、含)以内的,或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或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1)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2)若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3)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
22、级类。(4)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5)预计损失率8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二)股权投资分类标准: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1)公允价值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的认定为正常类;(2)公允价值虽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认定为关注类;(3)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一
23、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下的,认定为次级类;(4)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以内的,认定为可疑类;(5)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投资的账面价值 - 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投资的账面价值 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
24、风险类别。(1)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认定为正常类;(2)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认定为关注类;(3)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的,认定为次级类;(4)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5)持股净资产总数低
25、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80%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股权投资。 (1)至少划分为次级类;(2)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3)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
26、价值的部分。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三)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四)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情况。第十七条 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分类标准(一)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二)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
27、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三)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四)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80%(含)的,划分为可疑类。(五)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六)实际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七)预计损失率8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
28、形态的资产。(一)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价值(此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1、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的,认定为正常类;2、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的,认定关注类;3、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认定为次级类;4、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固定资产认定为可疑类;5、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
29、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固定资产,认定为损失类。(二)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8号)有关意见,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分类标准:“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虽交付使用但工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一)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
30、范、正常建设的认定为正常类;(二)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认定为关注类;(三)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认定为次级类;(四)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认定为可疑类;(五)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认定为损失类。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分类标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一)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
31、、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二)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至少划入关注类,并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 分类 1、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认定为次级类; 2、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 3、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认定为损失类。(三)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 1、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认定为次级类; 2、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 3、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四)
32、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余额100% 预计损失。(五)对其他无形资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按本条(三)项规定损失率档次进行分类。(六)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分类标准:“递延资产”指已经对
33、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一)“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二)若遇特殊原因导致“递延资产”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1-实际收益期)/规定摊销期)100%1、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划分为次级类;2、 预计损失率在30-80%(含)的,划分为可疑类;3、 预计损失率在80%以上的,或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 第二十二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分类标准:“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账面
34、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分类标准:“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一)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二)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三)现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划分为次级类;(四)损失率在30%80%(含)的,划分为可疑类;(五)损失率在8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第二十四条 历年挂账损失的分类标准: 本细则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
35、,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三)非信贷资产的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第五章 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一)初分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2、收集整理资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建立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和有关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
36、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确保非信贷资产档案完整和真实。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背景资料(撰写)。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履约意愿等,及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2)分类工作底稿,附表二-1至18;(3)分类认定表,附表四-4; (4)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交易性非信贷资产的协议、审批文件、担保文件等,非交易性非信贷资产的产权证书或权利证书,开发、购买、新建、改
37、造、维修、投资转入、以资抵债的协议及;有关非信贷资产按规定挂账的批文件等。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资金支付结算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原始计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主要包括取得有关非信贷资产法律部门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非信贷资产档案建立,有交易对手按户建立,无交易对手的按业务品种建立。3、提出初分
38、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类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形成背景资料(表四-3),并按不同的风险资产逐笔(户)分别建立工作底稿(附表二-1至18) 填写非信贷资产认定表(表四-4)。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农村合作金融基层机构(信用社)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进行初审。(二)初审1、审核初分结果。农村合作金融基层机构(信用社)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
39、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3、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结果的认定表、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三)认定县级联(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认定结果,对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要按认定权限逐级报备。农村合作金融基层机构(信用社)根据报备确认情况,调整形态,建立台账(表三-1至3)。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认定要按权限建立逐级审批报备制度。50万元(含)以下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认定由各县级联社(农村
40、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审批,50万元以上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经县级联社认定,省联社派出机构审核,向省联社进行报备。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分类报备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损失类非信贷资产分类认定报告,报告应主要包括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等主要内容。(二)认定资料。主要包括工作底稿、背景资料、认定表;(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50号)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不能的提供的,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出具损失确认证明。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及坏账核销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4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49号)等文件要求,提足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形成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50号)规定核销。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主任、副主主任及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市场发展部、稽核审
42、计部、科技信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健全分类工作和风险管理机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机构(信用社)也要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落实操作责任。1、全省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工作;(2)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细则、办法、方案的审定工作;(3)负责研究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类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4)负责报备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5)负责管理部门提交的不良非信贷资产处置方案的审议工作。2、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和解释非信贷资产分类的相
43、关制度和办法;(2)负责系统内有关非信贷资产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3)负责对非信贷资产分类工作调研、检查和督导;(4)负责对辖属农村信用社提交的初分资料的完整性及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按权限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或向上级主管部进行报备;(5)负责向经营社反馈报备确认结果,提出改进和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非信贷资产分类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和督促整改;(6)负责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制度、办法,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7)负责汇总上报非信贷资产分类的报表;(8)负责汇总上报非信贷资产分类定期总体分析,分别按季、按年形成分析报告;(9)负责待处理抵债资产风险分类初分;3、各
44、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对非信贷资产清理及账务核对;(2)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资料,并对非信贷资产分类资料建立档案;(3)负责对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及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进行初分。(4)负责按审定结果对分类数据进行处理,记载非信贷资产分类台账,调整形态;(5)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科目的设置、账务的处理;(6)在非信贷资产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调整;(7)负责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8)根据
45、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管理措施;(9)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工作。 4、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场发展部或信贷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对投资业务、买入返售资产、委托代理资产的初分工作。(2)负责对投资业务、买入返售资产、委托代理资产风险的定期分析。(3)负责配合会计部门建立投资业务、买入返售资产、委托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档案。5、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认定证明资料的确认及核销的审查工作;(2)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3)负责对不良非信贷资产进行责任认定;(4)负责对分类结果的检查和评价及有关问题的督促整改; 6、各级农
46、村合作金融机构科技信息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非信贷资产管理系统和风险分类模块的开发、管理、维护和应用培训,提供技术支持。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机构(信用社)分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初分结果组织集体讨论和上报确认。(二)动态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但对拆放同业、投资类资产、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按季调整。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非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并调整非信贷资产类别。非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和补充与非信贷资产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并及时提出调整形态的建议。 (三)定期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统计报表和台账监测制度,各县级联社要分别于季末和年末6日内分别向各地(州)主管机构报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类资产风险分类季报表(附表一-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资产风险分类季报表(附表一-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风险分类季报表(附表一-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他应收款风险分类季报表(附表一-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