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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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年1号令)、*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年版)(中银发61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发起,由授信执行部门/职能岗位进行审核。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审核包括三个流程

2、:合同预审、提款审核与支付审核。同时满足以上流程审核要求的提款申请,予以同意发放贷款。第二章 合同预审第五条 合同预审是指发放审核人员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拟签署的合同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权审批部门授信批复的有效性; (二)合同要素填写标准、规范;合同条款符合授信批复要求;拟签署的主从合同内容一致;(三)对于未使用我行示范文本,或对我行示范文本所作修改涉及法律问题的合同,需要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第三章 提款与支付审核第六条 提款审核是指授信执行部门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批复前提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进行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

3、及担保人借款及担保资格,借款及担保决策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等;(二)批复前提条件落实情况;(三)担保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四)借款用途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七条 支付审核是指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审核,我行应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

4、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并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一)从未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且借款人最新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下(不含BB-级)的;(二)提款审核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不含)元的;总行级重点客户中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且无贷款挪用记录的成员企业,可不受单笔金额3000万元的限制。如我行在后续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有违约使用贷款资金行为的,应立即取消该客户享受本条政策的资格。(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特定产品办法规定贷款资金应该实施封闭运转、由我行直接支付交易对手的情形等。第九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授信执行部门应

5、对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借款人自主支付计划及该笔放款的用途证明文件(如商务合同等交易背景证明文件或用途说明等)供授信执行部门审核。第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供该笔放款不属于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属于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证明借款人属于总行级重点客户成员企业的相关材料(如总行级重点客户清单、集团授信限额批复、集团客户识别管理表等)、证明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的有效的信用评级通知书和借款人无贷款挪用记录的说明。不属于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同时提供

6、以下证明材料:(一)证明借款人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的相关材料(如,授信批复、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我行有授信余额的证明材料等)或证明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的有效的信用评级通知书;(二)若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提供支付对象不明确的说明。第十一条 对于采取自主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借款人自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前一笔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已经使用部分支付情况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控表、支付台账等)。前一笔资金支付未按要求执行的,要求公司业务部门或借款人提供合理解释。第四章 支付方式变更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变更是指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

7、借款人对外支付前,借款人对外款项支付、信用评级等条件发生变化,满足支付方式变更条件时,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授信执行部申请支付方式变更。(一)自主支付变更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满足第八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发起自主支付变更为受托支付的申请。(二)受托支付变更为自主支付。借款人受托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不再满足第八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可发起受托支付变更为自主支付的申请。(三)受托支付方式下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变更。借款人受托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发起受托支付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变更的申请。公司业务部门在申请支付方式变更时,应提

8、交借款人支付变更申请、提款申请书、*公司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等,将上述材料扫描至影像树“内部管理信息其他”,并通知授信执行部。授信执行部通过查询影像树进行支付方式变更的审核,打印*公司贷款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出具审核意见后重新扫描至影像树“内部管理信息其他”,并通知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凭发放审核通知书和*公司贷款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通知账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提款与支付审核要点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一次性提款的,提款及支付审核时参照下述要点进行审核:(一)具备有权审批部门有效的审批文件;(二)借款人/担保人具备合法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

9、纳税凭证等;(三)借款人/担保人借款申请及决策文件齐备、有效,如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融资/担保的决议等;(四)贷款用途符合批复要求及合同约定,用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等材料;(五)提款的时间、金额与授信批复要求及借款合同约定一致,不一致的,公司业务部门或借款人应出具合理解释;(六)担保手续合法、合规,授信批复中要求足值抵/质押的,按照我行现行有效的管理规定执行,授信批复另有规定的,按授信批复执行;(七)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金额、对象等符合授信批复及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受托支付的,通过对照提款申请书、商务合同等判断;采用自主支付的,通过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最新信用评级资料、总行级重点客户清

10、单、无挪用记录说明、提款申请书、自主支付计划表等判断;(八)前一笔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符合支付要求;(九)授信批复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分期提款的,可以根据首次放款的审核要点有侧重地进行发放与支付审核,重点审核本次提款更新的材料。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包括我行内部银团)的发放审核按照我行授信批复及银团贷款协议规定执行,对于我行不作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的银团贷款可不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也不需进行支付审核,但需要完成我行提款审核流程。我行授信批复或银团贷款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提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由核准人出具*授信发放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注明审核意见以及此笔贷款资金采取的支付方式。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本操作指引由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总行授信执行部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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