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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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基本规定及定义2第三章 组织管理3第四章 人员管理5第五章 业务准入管理7第六章 交易管理11第七章 应急管理18第八章 内部风险管理19第九章 附 则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邮储银行”)、邮储银行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案)、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

2、交易规则(2011修订案)、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业务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业务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作为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与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建立代理关系,为客户提供金交所贵金属委托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第三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代理贵金属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代理贵金属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3、第四条 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代理贵金属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五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贵金属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规定及定义第六条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金交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以下简称“即期合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下简称“延期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代理交易金交所所有挂牌的合约品种。如遇调整,以金交所最新公告为准。第七条 交易品种:泛指按照金交所规定个人或法人客户可交易的黄金、铂

4、金、白银以及其他合约品种,邮储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金交所规定适时对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第八条 交易时间:指金交所正常开市的营业时间,金交所的各类挂牌品种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第九条 黄金交易编码:是指金交所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客户、法人客户以及会员单位)在金交所登记注册后取得的、用以区别不同单位(或个人客户)的十位数编号。第十条 客户号:是指客户在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时,我行为客户设置的,与客户的黄金交易编码一致的号码。第十一条 保证金:指市场参与者按照贵金属交易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贵金属实物交收时的履约保证,包括交易保证金、提货保证金、持仓保证金、基础保证金等。

5、第十二条 每日无负债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金交所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延期合约的盈亏、交易所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会员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我行按相同方式对代理客户实施清算。第十三条 我行为客户提供的交易渠道包括柜面、理财规划系统、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独立交易端等。客户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账户管理,实盘合约、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委托申报,提货管理、数据查询等业务。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交所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业务开办申请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二) 拟定全行代

6、理贵金属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三) 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系统建设、市场研究等工作;(四) 负责一级分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资格审批和授权开办;(五) 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行为,定期通报全行代理贵金属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经营行为,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贵金属业务;(六) 发布金交所的最新公告和贵金属市场的最新资讯;(七) 与外部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八) 其他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是本辖区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

7、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一) 在取得上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开办的授权后,负责向同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二) 负责拟定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三) 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资格审批和授权开办;(四) 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五) 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营销、客户维护、信息咨询等;(六) 负责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提货UKey管理员的设立与管理,协助客户办理贵金属实物提货;(七) 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行为,定

8、期通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贵金属业务;(八) 负责受理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投诉;(九) 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处理;(十) 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 经办营业网点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并同时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二)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代理贵金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三) 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四) 依照客户要求为客户办理签约开户、委托申报及撤销、

9、出入金、提货申请及撤销、解约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的查询服务;(五) 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一) 管理部门岗位设置1. 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风险管理岗、经营管理岗、投资研究岗、系统管理岗;2.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经营管理岗、客户服务岗、风险管理岗,UKey管理员岗。(二) 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第十八条 岗位职责:(一) 总行各岗位职责如下:1. 业务主管岗:按照金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日常工

10、作,负责协调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提货管理、宣传营销、监督检查、系统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2. 业务管理岗: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交易支持、实物交割等日常管理。3. 经营管理岗:负责经营分析、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宣传营销等工作。4. 风险管理岗:负责参数管理,管理客户交易风险、发布风险预警,执行强行平仓。5. 投资研究岗: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市场研究、投资分析等工作。6. 系统管理岗: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测试等工作。(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如下:1. 业务主管岗:负责协调辖内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提货管理、宣

11、传营销监督检查、系统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2. 业务管理岗:按照总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发展规划;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参数管理、交易管理等日常工作。3. 经营管理岗:负责经营分析、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和宣传营销等工作。4. 客户服务岗:负责协调客户事宜,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发布市场信息、介绍交易产品、处理客户纠纷等。5. 风险管理岗:负责监控辖内业务风险和客户追保工作。6. UKey管理员岗:负责客户在辖内金交所指定仓库提取贵金属实物的相关事宜。第五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十九条 机构准入:代理贵金属业务涉及的机构可分为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

12、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包括两类:不具备金交所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简称A类外部机构),与我行合作提供客户开发、维护等服务的投资咨询类机构(简称B类外部机构)。(一) 内部机构准入:各内部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内部机构可分为内部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其中内部管理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1. 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代理贵金属业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一定的客户基础;(2) 配备专职的业务管理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3) 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操作培训;(4

13、) 一级分行已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应急管理措施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5) 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准备工作;(6) 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 申请开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代理贵金属业务实际需求;(2) 具备办理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风险控制制度;(3) 具备接受过代理贵金属业务培训,熟悉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操作人员及营销人员(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理财经理),能够为客户提供贵金属咨询服务;(4) 开办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5) 上级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二) 外部机构准入:获得监管部门许可进入贵金属业务市场从事贵

14、金属代客交易、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在与总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1. A类外部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1) 已获得监管部门许可进入贵金属业务市场从事贵金属代客交易;(2) 已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终端的建设或改造;(3) 已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相关技术的设置与人员培训;(4) 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5)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 B类外部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1) 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资格;(2) 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产品销售和服务状况良好;(3) 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以及相匹配的技术、营销及培训人员配置;(4) 近两年内没有被监

15、管机构处罚的情况;(5) 总行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人员准入:包括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准入。内部人员是指我行各级机构的代理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外部人员是指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隶属的贵金属业务从业人员。(一)内部管理人员准入要求:1.对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2.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3.严格遵守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4.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对贵金属交易市场和交易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5.参加过代理贵金属业务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熟练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日常管理。(二)

16、内部营业人员准入要求:1.对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2.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3.严格遵守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4.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对贵金属交易市场和交易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5.参加过代理贵金属业务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熟练进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操作。(三)外部人员准入要求:1.对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2.严格遵守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相关规定;3.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对贵金属交易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4.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制定的职业道

17、德标准及守则,无违反法律法规与职业操守行为记录;5.其他准入条件。第六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交易管理包括对个人与法人客户签约开户与解约管理,客户保证金的管理、委托交易管理、清算管理、交割与提货管理、交易费用管理以及交易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进行业务操作与管理时须严格遵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 签约开户与解约管理第二十三条 客户签约开户:(一) 根据金交所的相关规定,个人与法人客户可申请与我行签署相关代理协议与声明,在我行开立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获得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客户号,参与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二) 我行不接纳有下列情况

18、客户的签约开户申请: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3. 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4.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金交所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况。(三) 营业人员应对申请签约开户的客户做好风险的揭示工作,指导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力的评估以及相关风险揭示书与声明的签署。第二十四条 客户可在结清相关费用之后在我行办理解约,以终止和解除与我行的代理协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我行不接纳当日办理解约:(一) 当日签约开户或有委托申报的;(二) 当日有账户、资金、库存或持仓被冻结的;(三) 代理贵金属账户可用资金为负的;(四)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金交

19、所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制度,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客户与我行或其他会员单位解约后,若在我行办理重开户,应提供金交所黄金交易编码。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第二十六条 我行根据金交所的规定在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冻结客户的保证金,包括委托保证金、持仓保证金、提货保证金、基础保证金等,总行将根据金交所要求调整具体比例。第二十七条 我行在客户进行延期合约与即期合约委托申报时冻结客户的委托保证金,委托保证金按客户指定的委托价格及委托手数冻结。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委托建仓量(保证金比例+交易手续费比例)。第二十八条 我行对有延期合约持仓的客户冻结持仓保证金,

20、持仓保证金以客户每笔交易成交价分别冻结,并在每日结算时按金交所规定执行每日无负债制度。持仓保证金金额=交易成交价持仓量保证金比例。第二十九条 计算客户延期合约的委托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所使用保证金比例相同,为金交所设定的交易所保证金和我行追加的会员保证金比例之和。总行根据客户的等级不同,可对客户实行差别会员保证金比例。第三十条 其他保证金比例我行将参考金交所规定制定。第三节 委托交易管理第三十一条 我行代理现货实盘交易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买入和卖出的行为。我行接受卖出委托,冻结相应的实物库存;接受客户买入委托,则冻结相应资金;成交后实时或在金交所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物与资金的划

21、转。第三十二条 我行代理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客户委托我行进行贵金属延期合约开仓、平仓以及延期合约交收申报的行为。(一)我行受理客户贵金属延期合约开仓,从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二)我行受理客户贵金属延期合约平仓交易指令后即冻结客户委托的延期持仓;委托成交后,解冻相应的保证金,平仓盈亏计入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延期平仓的顺序遵循先开先平的原则。(三)我行受理客户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收申报按交易所规定冻结库存贵金属或保证金。若交收申报未获得确立,我行将按照金交所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我行代理现货即期交易是指客户委托我行进行贵金属即期合约买卖并完成实物交割的行为。(一)我行受

22、理法人客户白银现货即期合约买入或卖出,从代理贵金属账户中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二)日终清算时对买入与卖出量进行轧差,并按当日日终结算价冻结相应保证金。(三)以成交当日为T+0日,在T+2日日终清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执行T+0日净头寸的实物交割并解冻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客户交易指令须符合金交所的相关规定,明确交易要素,我行根据客户交易指令在金交所报价和交易。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客户承担。第四节 清算管理第三十六条 根据金交所“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金交所负责对我行实行清算,我行负责对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我行为每个客户单独设置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并实行T

23、+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的清算速度。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仅用于金交所的贵金属交易,由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实时登记台账。客户现货卖出所获资金90%当日可用,次日可提;延期平仓所获资金100%当日可用,次日可提。第三十八条 我行对客户存入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未被交易占用的资金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直接存入客户的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第三十九条 我行代理贵金属延期业务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我行按当日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费用。第五节 交收管理第四十条 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各交易合约的交割标的品种以及交收规则以金交所最新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客户可在我行办理贵金属

24、延期合约交收申报。延期合约交收申报确立以后,当日完成交收,货款两讫。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从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支付金额,获得相应实物;交实物方按交割量交出实物,获得相应资金。第四十二条 客户可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成功后,系统冻结客户相应库存,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部分资金被冻结作为提货保证金。客户提货成功,提货保证金自动解冻并扣除提货费用。第四十三条 提货申请在当日即可撤销,提货申请撤销后库存实时解冻;提货申请撤销提货保证金自动解冻。第四十四条 客户须在我行指定的提货日提取实物,若客户在一定时间内未提取(一般为5个工作日),金交所将自动撤销该笔提货申请,并扣收客户应承担的运保费等费用。第四

25、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可通过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设立每个金交所指定仓库的提货日并提前公示,UKey管理员在提货日协助客户集中提货。第四十六条 UKey管理员应在办理提货之前与客户联系确认提货相关事宜,陪同客户在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取实物。第四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应在总行要求的提货流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业务细则,完善提货业务流程以降低提货业务风险。第四十八条 指定提货机构必须确保电话畅通、UKey管理人员在岗,以接受客户关于提货业务的咨询。第四十九条 我行按照金交所规定进行二次清算,对提取的金、银锭溢短差重量按资金进行清算。第五十条 客户若对所提贵金属实物的质量存有异议,应在提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

26、我行营业机构提出,并按要求提供交易结算、提货确认以及质量鉴定的相关证明。提货机构须当日逐级将有关材料报告至总行,由总行根据金交所有关规则协助客户解决。第五十一条 根据现行金交所规定,实物贵金属提取出库后,不得再入库。第六节 费用管理第五十二条 我行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开户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溢短差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出库费及违约金等。第五十三条 我行对开立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客户收取开户手续费。开户手续费包括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所手续费和我行收取的会员手续费,在客户开立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时从绑定的储蓄结算账户中实时扣收。第五十四条 我行对客户成交的实盘合约交易,延期合

27、约开、平仓交易收取交易手续费,包括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所手续费及我行收取的会员手续费,由系统根据成交回报(金交所返回的电子报文)从客户的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直接扣收。客户进行代理贵金属交易时收取的总交易手续费不超过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二十。第五十五条 总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客户的开户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第五十六条 其他费用我行遵照金交所指定的费率标准代理金交所收取。第七节 交易风险控制第五十七条 交易风险控制是指我行针对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资金风险进行监控和在发生风险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一种主动行为,交易风险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客户的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的盈亏后可用余额大于等于零。

28、第五十八条 我行严格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控制方法包括提高保证金比例、追保、禁止开仓、强平以及其他方法。第五十九条 提高保证金比例是指我行主动提高客户的委托和持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风险。除按照金交所公告提高保证金比例外,我行也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动提高保证金比例。第六十条 我行根据客户的持仓保证金、浮动盈亏以及可用资金数量计算客户的风险度,并按风险度的大小进行分段,对应赋予客户正常、追保、相对强平与绝对强平的风险状态。第六十一条 追保是指当客户持仓保证金减去当日浮动盈亏低于规定时,我行主动要求客户增加资金的行为。追保通知可通过短信、电话、客户

29、端和网上银行等渠道下发。第六十二条 禁止开仓是指在客户进入相对强平状态或达到持仓限额时,我行主动禁止客户开立新仓位、买入贵金属库存的行为,此时客户只能进行平仓、贵金属库存卖出操作。第六十三条 强平是指当客户处于绝对强平状态或金交所要求强制平仓时,我行为遏制损失,按照协议主动将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仓予以强制平仓的行为。强平产生的价差损失与交易手续费均由客户承担。第六十四条 强平后,若客户的盈亏后可用余额为负,透支的金额由省分行垫款,垫款使用“其他应收款代理贵金属业务垫款” 科目(按分行统计)。对于发生透支的客户,我行有权通过多种合法渠道向客户追索透支部分。第六十五条 发生透支后,总行代理托管部代理

30、贵金属业务风险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对应的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的业务风险管理人员应及时展开客户资金的追索工作,直至客户的可用余额大于零。第七章 应急管理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是指针对金交所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主机、交易终端机同交易所的通讯线路)或我行系统发生故障所导致的客户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七条 如因金交所交易主机出现故障而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交易数据无法正常生成等情况,我行将按照金交所的相关公告处理。第六十八条 如因我行行内系统出现故障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数据无法正常生成,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连续性和应急处理方案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第六十九条 各级

31、分支机构在出现应急情况时应及时安抚客户情绪。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总中心应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并在问题解决后,向一级分行说明故障原因;下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的说明,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第七十条 在上述情况下,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部分仍然有效。第八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七十一条 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相关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和业务的平稳运营,并将业务开展的各类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七十二条 总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部门应在严格自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监督各分行对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制度执行情况;各级管理机构对所辖机构具有督导职能,要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要实行层层负

32、责制;营业网点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严禁推诿、包庇,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总行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代理贵金属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代理贵金属业务条线内部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第七十四条 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前台办理的代理贵金属业务进行事后的稽核,检查柜面操作流程是否合规,降低和控制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对代理贵金属业务质量差错进行分析,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第七十五条 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为代理贵金属业务事后监督的实施单位,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将每日报表与业务单证上缴事后监

33、督人员。如遇事后监督规则修改,须遵循最新规则组织实施代理贵金属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第七十六条 代理贵金属业务事后监督为次日监督,要求当天监督完毕。第七十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将检查后的报表与凭证及时装订,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七十九条 因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下发的补充通知或文件为准。第八十一条 如遇到金交所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以金交所最新公告为准。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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