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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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省行营业部、各分支行:现将总行转发的通知(工银办发20115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为便于各行操作,省行制定了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和关于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函等格式文本,各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自行打印使用。二、根据总行要求,省行决定于2011年7月15日至8月20日在全行组织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检查工作。请各行根据省行检查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本行自查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行运行管理部。附件: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

2、通知的通知2、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检查方案3、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4、关于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特 急工银办发2011522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各行应做好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采集客户的九项基本信息,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经办人员受理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时,要与被代理人联系,经核实确为客户本人意愿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方可为其办理开户,同时填写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并将此核实单连同开户申请资料一并保存。如当地人民银行对于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另有要求的,应从其要求。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由各行自行设计和印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以及与

4、被代理人联系的方式、时间、内容、结果等。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总行正在开发相关系统进行监测;在系统投产之前,各行应加强对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的关注,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各行应按照结算账户营销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存款人身份核实制度。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

5、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结算账户营销部门应落实专人切实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在尽职调查意见书中填写核实结论,并作为开户证明资料的附件一起提交银行结算账户审批部门;对于通知中要求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各行应要求单位客户在出具的授权书中注明“被授权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字样。如发现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无论其是否属于正常账户或者长期不动户状态,均应按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

6、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客户发送销户通知,并在通知期限期满后撤销其单位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网点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各行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通过网银渠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日常监测工作。对于符合通知中列明的可疑情况,且经人工甄别后属于非正常交易的,对公客户开户网点应及时填写电子银行企业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并经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业务代理网点冻结该企业的客户证书权限。各行要进一步严格企业网银注册流程。各行为企业客户注册证书版企业网上银行时,应结合企业注册资

7、金、经营规模等企业信息,审批其企业网银对外转账额度。客户申请对外转账额度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开户网点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报二级分行(直属分行的支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三、总行将按照通知要求新增可疑交易筛选模型,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各行要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和报告工作,加强对系统排查出的账户的监测与分析,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按照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相应在系统中调高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四、各行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主管行长要亲自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次检查有序开展。各行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制定检查提纲,将人民币银

8、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等业务以及管理薄弱的环节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辖内机构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扎实整改,保证检查效果。各行的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案、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应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总行,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总行运行管理部联系人:杨挺 毛宇电话:010-66107785 66105143总行电子银行部联系人:李践 电话:010-66106545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联系人:沈小春 电话:010-66105056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联系人:郑未君 电话:010-66108002总行机构业务部联系

9、人:邢然 电话:010-66105603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抄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行内发送: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运行管理部、机构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内控合规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11年6月28日印发附件2: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检查方案根据总行转发的通知(工银办发2011522号),为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工作,对全行所有营业网点的支付结算业务的进行全面检查。特制订本方案。一、检查内容(一)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1、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经办人是否核对存款人

10、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确认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是否按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备查。2、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经办人是否审核代理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联网核查、打印核查结果。3、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开户行是否对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关注;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进行报备。(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1、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

11、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号码、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是否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2、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是否做到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是否一致。4、验资客户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主动要求撤资的,是否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并交回开户时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原件,办理销户手续,退回验资款项。5、如发现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按照

12、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客户发送销户通知,是否在通知期限期满后撤销其单位结算账户(或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且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是否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2、是否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

13、经营需要,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四)现金支取业务1、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是否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经办人是否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经办人是否按规定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报备。3、是否执行个人账户大额取款预约及报告制度。4、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支付。5、单位结算账户大额支取现金是否正确执行审批制度。二、检查范围和检查方式检查

14、范围为全辖18个分支行、省行账户审批中心。本次检查由各行自查和省行检查相结合,各行自查覆盖面为100%,省行视情况组织抽查。检查方式是传统纸质手工进行检查。三、检查时限2011年1月1日至检查日期间的业务。四、检查时间检查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至8月20日。(一)各行自查时间:2011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二)省行抽查时间:2011年8月1日至8月20日五、检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工银琼办发2010961号)、关于修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工银琼办发2011441号

15、)、关于印发反洗钱实施细则(修订)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工银琼办发2010375号)、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工银办发2008703号)等。六、检查要求(一)各行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主管行长要亲自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次检查有序开展。各行应按照通知要求,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等业务以及管理薄弱的环节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辖内机构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全面检查。(二)各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充分暴露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查找管理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6、,要扎实整改,保证检查效果。(三)各行要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和报告工作,加强对系统排查出的账户的监测与分析,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按照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相应在系统中调高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四)请各行于7月31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省行运行管理部。附件3: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核实单被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被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类型:被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号码:被代理人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被代理人地址:代理人地址:与被代理人联系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的时间:与被代理人联系的内容:与被代理人联系的结果:备注:核实人员签字(签章): 年 月 日网点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附件4:关于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在我行开立的账号为: ,户名为: 的对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如下资料:企业法人或企业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其他资料即将超过有效期,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有关要求,为不影响您正常使用账户,请在收到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已年检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我行。谢谢您的配合。特此函告。工行 分(支)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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