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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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结合保理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保理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共同促进保理业务持续健康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 保理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第二章 自

2、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安全、可靠的保理业务电子支持系统。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保理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七条 倡导会员单位不断整合自身资源优势,创新保理业务产品,拓展保理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贸易融资服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协作开展保理业务调研和宣传,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支

3、持建立行业指引和业务规范,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发起的保理行业工作规则的制定与推广。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发展保理业务市场,协作举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推介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举办的保理业务推介、资格认证考试和业务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业务交流以及互惠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对不良保理商户风险信息的共享。会员单位应依据诚信原则开展资信查核工作,避免对保理商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浪费资信系统资源。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保理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保证保理业务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保理委

4、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保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共同维护业内人员正常流动秩序。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可要求会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鼓励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向协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保理业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测评,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事件,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保理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协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批评等措施,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十八条 协会应代表会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保理行业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可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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