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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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信贷计划的调控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规模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计划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的信贷计划管理。第三条 信贷计划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规模调控、均衡实施”原则。(一)区别对待。在贷款计划管理上,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和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短期贷款和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有区别。(二)分类管理。在贷款计划分配上,对政策性贷款,要及时安排、足额保障;对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

2、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购销政策优先安排;对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视全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筹措运用情况,根据各行的经营绩效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安排;对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依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金来源期限结构,合理确定长、短期贷款比例,审慎安排。(三)规模调控。在人民银行核批银行贷款计划之内,总行对各省级分行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在总行核批贷款计划之内,各省级分行对辖内也要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四)均衡实施。要充分发挥贷款计划对业务经营方向及规模的规划和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计划安排与资金供应的有效衔接,引导各行均衡实施贷款计划,实现贷款规模合理增长。第四条 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

3、理”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核批下达、组织实施与调整、监测考核。第二章 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 信贷计划的编制程序:计划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当期有关政策,并对计划期内的政策和形势变化进行分析和判断,系统收集行内外相关资料和数据,做好编制准备;与行内外相关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提出年度分季信贷计划编制草案;计划草案经征求客户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本行行务会或行长办公会审议;报送上级行核批。第七条 信贷计划的编制(一)存款计划的编制。企事业单位存款计划根据本行开户企业预计销售回笼和费用结余情况编制,专项存款计划参照历年财政补贴拨补到位情况和当期财政补贴

4、政策编制,同业存款计划根据上级行和本行确定的存款目标和预计实现情况编制。(二)政策性贷款计划的编制。政策性短期贷款(含准政策性贷款)计划由各分行根据国家发改委下达的中央粮棉油糖专项储备计划(含新增和轮换)、各级政府下达的地方粮棉油储备计划、最低收购价启动等调控政策实施情况编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计划由各分行根据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进行风险补偿的中长期贷款需求进行编制。(三)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计划的编制。参照本地近年粮棉油产量、商品量、支持企业收购量及贷款需求、库存值变动情况以及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编制。(四)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计划的编制。根据本行客户营销状况、业务发展规划以及所辖企

5、业的贷款需求,并充分考虑企业近两年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和具体偿债能力编制。(五)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计划的编制。各行要建立中长期贷款项目库,根据本行中长期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从中选择效益高、风险小的项目汇总编制。第八条 信贷计划的编制方法信贷计划一般采用余额增减法,以“自下而上”和“上下结合”的方式,按照计划期内存款和贷款预计比年初净增减额编制。第九条 信贷计划的上报(一)年度信贷计划的上报。各省级分行须于每年月末前,以行发文形式上报下一年度信贷计划及说明。(二)季度贷款计划的上报。各省级分行于每年月日之前,以部门发文形式上报下年度第一季度贷款计划及说明。其他季度的贷款计划,在总行下达的年度弹性贷款计划

6、内编制,并于上季末月日之前,以部门发文形式编制上报。辖内分支机构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的编报时间和方式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第三章 信贷计划的核批下达第十条 贷款计划核批的基本依据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贷款计划总量之内,核定各省级分行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并按政策性贷款、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和商业性中长期贷款四类分解核批给各省级分行。弹性贷款计划是年初根据全行经营目标对各省分行贷款增长确定的年度调控目标,年度中间根据有关政策变化、计划实际执行进度、贷款营销与项目准备情况,总行可对该计划进行适度调整(追加或收回),最大限度提高贷款计划使用效率,促进各行经营目标的实现。弹性贷款计划是各

7、行制订全年经营目标的依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一条 核批信贷计划的参考因素(一) 存款计划根据各行上报数及财政补贴拨补情况核批。(二) 政策性贷款计划根据国家及省级政府下达的储备、调控(最低价收购政策)及粮食风险基金借款计划等相关文件以及贷款与库存值变动情况核批;(三) 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计划参照各行往年收购贷款投放、贷款风险防控以及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变动情况核批;(四) 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计划根据各行贷款需求预测情况、贷款项目准备情况,参照全行平均发展速度、各行上年贷款增长和经营绩效水平、以及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核批。(五) 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计划根据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和总行可筹措资金

8、额度,并视各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防范能力、具体需求及总行贷审委对上报项目审查通过情况切块下达或直接匹配。第十二条 信贷计划核批下达的基本程序:计划部门根据上级行核批的各项信贷计划,参考下级行上报的信贷计划及相关指标数据和资料进行综合后,拟定信贷计划分配意见;年度信贷计划经主管行长审核报行长审批后下达。第十三条 信贷计划核批方式(一)年度信贷计划的核批。总行根据人民银行核批的年度信贷计划,以行发文形式明确各省级分行的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和分类贷款计划。(二)季度信贷计划的核批。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给各行核定的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参考各省级分行上报的季度计划和前季计划执行率,以部发文形式正式下达季度分类贷

9、款计划。一季度贷款计划参照上年一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各行编报计划核批下达。对辖内分支机构年度、季度贷款计划的核批时间和方式由省级分行自行确定。第四章 信贷计划的组织实施与调整过第十四条 存款计划作为信贷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性计划,各行要加强存款组织工作,力争完成存款计划。第十五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贷款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和季度贷款计划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计划原则由省级分行在辖内统一组织实施,不再向下切块安排。第十六条 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若需调整,必须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先行调剂:政策性贷款计划、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计划、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计划和商

10、业性中长期贷款计划,优先级别低的可自行向优先级别高的计划种类调剂,逆向调剂必须报经上级行批准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经调剂后仍有不足,可申请追加:(一)政策性和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季度计划如有不足,可向上级行报备后,提前使用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如需超出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必须以部门发文形式申请追加调整。(二)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季度计划如有不足,可在本行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内以部门发文形式向上级行申请提前使用。如需超出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必须以行发文件申请追加调整,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执行。(三)商业性中长期贷款季度计划如有不足,可在本行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内以部门发文形式申请提前使用。年度弹性贷款计划年初一经下达

11、,年内原则上不再追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以行发文件申请追加调整,并附详细的贷款项目情况说明和贷审委审批意见,经上级行审慎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 上级行根据各行季度贷款计划实施进度及全行贷款计划余缺状况,适时在行际间和贷款计划种类间予以调整,各行必须服从上级行的调配。第五章 信贷计划的监测考核第十九条 各行在坚持定期对各项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基础上,可根据业务发展和计划调控的需要,自行确定监测周期,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第二十条 贷款计划管理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行年度、季度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信贷计划执行率=实际执行数/核批计划数 100%第二十一条 信贷计划管理纪律(一)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各类信贷计划;(二)必须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各项贷款计划及其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突破;(三)必须保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对违反以上信贷计划管理纪律的,根据规范化管理要求及违规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银银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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