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性贷款风险预警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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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商业性贷款风险预警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商业性贷款风险预警和风险监控,及时预报和提示贷款风险,准确评价贷款风险状况,降低贷款风险,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预警信号,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综合评价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监测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所有商业性贷款。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是全行贷款风险预警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做好全行贷款风险预警、提示等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客户、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专业贷款风险的跟踪收集、识别报告及

2、实施工作。第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应当遵循的原则:因地制宜,一企(行)一策;全程监控,集中管理;动态评估、及早提示;完善策略,降低风险;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第二章 贷款风险预警指标及信号设置第六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要适应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要求,遵循全面、科学、公正、合法和实用的原则,增强贷款监测的可操作性和实时性。第七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标设置应结合本行实际确定预警模型,根据各项业务数据、企业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贷款风险及时提示。第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标应量化,建立数据仓库,据此进行不同层次风险预警分析,逐步实现以预警指标为中心的信息化智能处理平台。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警指标

3、设置应发挥以下功能和作用(一)根据各类指标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运行环境进行静态的评价分析,判断其贷款风险的分布状况和程度,为风险监测与评价提供重要依据;(二)对有关风险指标及综合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出预警信号;(三)便于预警贷款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有关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适当的监控及处置措施提供客观和充分的决策依据。第十条 常用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借款人财务预警、借款人行为预警、市场预警、操作风险预警、政策风险预警及其它预警等类别。第十一条 各行可根据本地特点、自身业务状况设置相关预警信号。常用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包括但不

4、限于如下所列:(一)借款人财务预警信号、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幅减少;、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弱;、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反映经营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大,应收账款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比例过高或有大幅上升。(二)借款人行为预警信号、挤占挪用银行贷款,以及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的各种行为;、产权制度发生变化,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混乱,财务报表不真实或对外提供多套报表,财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存在违法经

5、营问题,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出现各种经济纠纷,被债权人依法起诉,拖欠、逃废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债务;、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关联交易频繁或有转移资金的行为。(三)市场环境预警信号、借款人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变革,处于成熟、衰退阶段或属于新兴行业,产品、技术和服务具有很高的陈旧风险或面临着市场竞争、消费偏好及替代品的严峻挑战等;、市场供求关系出现不利的变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下降幅度超出承受范围;、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导致借款人生产成本上升。(四)操作风险预警信号、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或有制度疏于执行;

6、、信贷档案不规范、借款人信息等基本资料不全面;、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信贷合同文本遗失或失效;、内部员工因道德素质或业务能力原因出现其他违规操作行为或工作失误等。(五)政策风险预警信号、国家和区域农业政策、产业政策调整等对银行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财政支农政策、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政策及利率、汇率调整等对银行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六)其他预警信号、向他行的信贷申请被拒绝,被人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宣布为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在各金融或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下降;、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保证能力出现问题;、担保手续不完备,抵(质)押物被擅

7、自处置或发生损失。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收集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主要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经理应当深入企业,对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的访问和检查,收集企业财务、管理、营销、市场等信息并加以分析,准确了解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十三条 针对本行的特点,选择设置合适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多方收集与贷款安全密切相关的指标及情况,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收集整理预测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的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平台,进行数据的筛选、整理与分析。如:会计业务综合系统、客户信用评级及统一授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等数据库资源,整合共享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逐步完

8、善风险预警信号采集范围和方法。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报告第十五条 发现警示性风险信号要适时报告。报告路径分横向和纵向两种。(一)横向报告主要是指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和监测贷款风险中,发现有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警示性信号时, 要立即向本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行领导报告。(二)纵向报告主要是指各行客户部门要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风险程度酌情向上级客户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要根据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的可能性,撰写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内容包括风险预警具体内容及出现风险信号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第十七条 报告的形

9、式分为一般性报告和专题报告。(一)对贷款安全影响比较小的轻度警示性信号实行一般性报告,可实行月报方式报告,或在每月贷款质量分析报告中专题分析。(二)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部门在贷款风险监测预警中,发现对贷款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严重警示性信号后,要专题撰写贷款风险预警书面材料予以报告。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项或重大紧急风险信号要随时报告,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行领导和上级行,正式书面专题材料要在次日报告。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将风险信号向本行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行领导报告后,发现本行采取处置措施不力的,要立即向上级行客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将风险信号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后,发现

10、采取处置措施不力的,可直接向上级行领导汇报或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第五章 贷款风险预警处置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预警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对风险程度有必要引起关注的警示性信号由经营行负责处置;对风险程度有继续扩大趋势的警示性信号由二级分行负责处置;出现处置难度非常大、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级政府的,应请求上级行予以协调处置。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预警处置一般由客户部门在贷款风险预警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征求本级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意见,经本行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客户部门组织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要提交本行资产保全委员会决议后交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 需要其它部门参与配合处置

11、的,客户部门要及时提请本行行长和分管行长在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要跟踪督促客户部门落实处置情况,对风险信号处置后的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措施落实情况、风险信号对贷款安全的影响是否消除、其它需要说明的事宜等。第二十四条 若个月内预警信号未消除或预计个月内预警信号不能解除的,各行风险管理部门要提请资产保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经行长和分管行长同意后交由客户部门实施,并报上级行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总行重点监测、管理的借款项目或借款企业出现风险信号,总行直接提出处置意见,也可经

12、总行授权,可直接由所在省级分行提出最终处置意见。第二十六条 对风险明显存在道德风险隐患的,在实施风险预警处置同时,所在行行长、副行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预警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经被谈话人确认签字后专档集中保管。谈话应围绕风险问题向被谈话人明确整改要求。被谈话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针对风险形成的主客观原因表明整改态度。第二十七条 出现突发事件预警信号,且风险程度有继续扩大趋势的,可由所在行客户经理直接提出处置意见,报本行行长和分管行长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直接实施,但应同时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总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不及时、准确收集风险预警信号,至使贷款风险程度加大,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对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各级行行长未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处理不当,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专项保管所有贷款的风险预警资料以备查,若经检查发现资料不齐、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指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适合本行的包括贷款风险识别、计量、预警、评价、报告和处置等内容的贷款风险预警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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