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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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授信申请人 编 号 二一年印制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二、您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协议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协议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协议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七、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

2、、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协议,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九、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授信协议编号: 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第1条 立约人1.1 授信人(即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授信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4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

3、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第2条 授信额度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为 (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适用,请在中打“”;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第3条 授信期间授信期间为 月,即从 起到 止。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第4条 罚息与复息4.1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授信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4.2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第5条 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授信人将贷款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 自主支付方式支付。除此

5、之外,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第6条 授信项下贷款归还6.1 授信申请人委托授信人从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6.2 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第7条 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7.1 名称及处所: 7.2 建筑面积: 7.3 购置价: 7.4 评估值: 7.5 权属证明及编号: 第8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

6、任何一项具体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授信人保管之日止。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第9 条 纠纷的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10条 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_ _ 。第11条 本协议一式_ 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授信人、授信申请人及_ _ _各执一份。第二章 授信条款第12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12.1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

7、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12.2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予以约定。12.3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12.4 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

8、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请人使用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12.5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12.6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12.7授信期间内,若连续12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第13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13.1 利率换算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9、。13.2 利率调整方式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本协议执行利率有以下调整方式。13.2.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13.2.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13.2.3 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13.2.4 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13.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

10、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后的授信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第14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还款方式一旦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14.1 还款方式14.

11、1.1 等额还款: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14.1.2 等额本金: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每月应还本息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14.1.3 到期还本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14.2 扣款日14.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

12、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14.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第15条 提前还款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

13、30天向授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协议第6.2条相关约定收取。第16条 贷款扣划16.1 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授信人按照各具体合同确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正常还款时,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首先从本协议第

14、6.1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16.2 贷款发生逾期时,授信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授信申请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90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16.3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授信项下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第17条 授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17.1 授信申请

15、人享有如下权利:17.1.1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17.1.2 在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7.2 授信申请人承担如下义务:17.2.1 应如实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17.2.2应接受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17.2.3 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17.2.4 确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6、,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17.2.5 必须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17.2.6 若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17.2.7 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授信申请人应积极与授信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授信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

17、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第18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18.1 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18.1.1 有权了解授信申请人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18.1.2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授信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18.1.3 授信申请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和

18、/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授信人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18.1.4 在授信申请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损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授信人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落实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18.1.5 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18.2 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18.2.1 按本

19、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接受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18.2.2 授信人审批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18.2.3 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三章 抵押条款第19条 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本协议第7条所指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授信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第20条 本项抵押为最高额抵押20.1 在授信期间届满或各具体合同到期日时,授信协议项下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如仍有未清偿本息或有关费用时,由抵

20、押人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2 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向抵押人及/或授信申请人追索,抵押人亦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21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本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第22条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是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第23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21、2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应随时接受授信人的检查。23.2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概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23.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保管。授信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授信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

22、协助授信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23.4 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23.5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第24条 抵押登记24.1 本协议签订后,抵押人须在授信人规定的时限内到相应的抵押登记管理机

23、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抵押权利证书交由授信人保管。24.2 如本协议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授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授信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授信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24.3 如授信人在抵押物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抵押登记之前即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则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应在授信人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转至抵押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及以授信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或房屋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执

24、管。24.4 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授信人有权: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或2、停止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及/或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或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5条 保险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授信人为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授信人保存。投保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第26条 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

25、限制26.1 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26.2 抵押期间,如抵押人确需有偿转让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26.2.1 必须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6.2.2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足额抵偿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足额财产抵押;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26.2.3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或提前清偿授信协议项下所有贷

26、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27条 孳息收取授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授信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第28条 抵押权的消灭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的各项授信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归还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授信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或财产保险单等给抵押人。第四章 保证条款保证人为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第29条 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保证人在本协议第30

27、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保证人亦在本协议第30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30条 保证范围30.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30.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本金余额

28、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授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31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确认对第30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授信人各项贷款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

29、约事件发生时,授信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授信人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需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授信人放弃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然按本协议的内容对授信人承担保证责任。授信人亦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等方式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第32条 对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款项

30、,保证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口头或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需授信人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保证人在此授权授信人直接从保证人在授信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为止。 第33条 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33.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33.1.1 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33.1.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33.1.3

31、保证人签订本协议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33.1.4 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33.1.5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3.2 自然人担保:33.2.1 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33.2.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33.2.3 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32、33.2.4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其他条款第34条 费用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产生的(税)费用,授信额度承诺费、使用费等与授信额度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全数负担。授信申请人授权授信人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授信申请人须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有不足,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的通知后

33、如数偿还,无需授信人提供任何证明。本协议项下有关抵押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等相关(税)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35条 违约事件35.1 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5.1.1 向授信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授信人要求授信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授信申请人逾期仍不改正,损害授信人利益的。35.1.2 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监督的。35.1.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35.1.4 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34、。35.1.5 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35.1.6 在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1.7 授信申请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授信申请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35.1.8 授信申请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35.1.9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5.1.10 授信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

35、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35.1.11 授信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第17.2.6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17.2.7条的。35.1.12 授信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其他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35.2 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5.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35.2.2 签署本协议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35.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35.2.4 保证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

36、,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35.3 抵押人或抵押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5.3.1 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的。35.3.2 抵押物发生已出租、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授信申请人/抵押人隐瞒已发生此种情况的。35.3.3 抵押人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授信人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授信人要求用于偿还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债务的。35.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的;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

37、,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授信人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35.3.5 未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35.3.6 抵押人未及时履行第23.4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23.5条的。35.3.7 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第36条 违约处理一旦发生本协议第35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36.1 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36.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36.3 直接扣

38、收授信申请人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或要求授信申请人将其账户上存款作为清偿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并办理合法的质押手续。36.4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36.5 以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36.5.1 授信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之日起15日之内双方未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授信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36.5.2 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39、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授信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授信人另行追索。第37条 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即告中止。由授信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贷款发放后,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

40、纷,均与授信人无关,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正常履行。第38条 授信人无需征得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可将授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转让事宜;授信人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授信人无需经授信申请人与抵押人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39条 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授信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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