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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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前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自此我国也将步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 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 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不言而 喻。本文主要着眼于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分析民法 典相对于原有立法有何改变,并探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建设工程 领域的影响。一、概述1体系角度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编中单设一章,即“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这一章共21条,即民法典 第

2、七百八十八条到第八百零八条,这21条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为基础,并结合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部分条 文,进行适当修改后形成了如今出台的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2具体改变经过统计,这章的21条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 有9条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严谨的角度,对某些字词进行了改动,如将 “肢解”改为“支解”,将“违法转包”改为“转包”等(因为法律禁 止转包,所以所有的转包都是违法的,就没有必要在“转包”之前加上 “违法”来进行限定了),虽然有所改动,但是不影响整

3、体的理解和适 用;还有2条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分别是第793条 和第806条,将在下文进行重点解读。二、重点条文详悉1第793条第793条主要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第3 条整合修改而来,其中最重要的改变应该是第793条第一款对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修改。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 合格的,通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价补偿承包人。程价款的,应工支柱O上述条文主要是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

4、处理工 程价款问题的规定。从两个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中“经竣工验收合格”里的“竣 工”二字,虽然只删去了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依据原司法 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只有“已竣工工程”经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民法 典删去“竣工”二字后,实际上是扩大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范围,即只要经验收合格,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 的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防止发包人不当 得利,这也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虽然这一款的前半句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

5、程款的工程范围,但是 从条文的后半句来看,却缩减了可以得到支付的工程款的比例并且增加 了支付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原司法解释中的“支付工程价款”被修改 成了 “折价补偿”,“补偿”就说明了很大程度上不会是对验收合格工 程支付等值的工程款,而是按一定比例对承包人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 比例问题,我们也期待后续的司法解释会给出答案。另外,原条文中的 “应予支持”也被修改成了 “可以”,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请求发包 人支付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主张,立法上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 量权,也就是对于承包人能否取得工程价款存在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使 得承包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大增

6、 加。2第806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存在较大改动的另一个条文就是第806条,这一条主要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条、第九 条和第十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其中被广为议论的是第806条第二款对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的删改。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母欣包人上” 板 .且在催告的合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建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第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昧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他同的,应予支持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S.经催告后在(一谏墟依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典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然除合同.(二)提

7、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纪件和设备不符合迷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筋助义务的.上述条文主要是对承包人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了 3种情形,民法典第806条保留了 后两种情形,删除了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一情形。这看似是删 掉了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种情形,不利于承包人一方,但是实际上 却不是这样的。在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解除合同,必须满足“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这

8、一条件。但民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中的 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而言,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交 付合同价款、且在催告后未履行,无论承包人能否施工,都可以解除合 同。所以对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从民法典整体来看,是减少了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这一条件, 因此是有利于承包人的。三、总结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不大,但是其中 重要条款的变化也是值得注意的。尤其是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 使得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也体现 出国家立法机关对建设工程领域内合同效力问题的关注。所以,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另外,如果已经到了合同被 认定无效的地步,也要注意民法典实施之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 承包方能得到补偿的条件从“经竣工验收合格”扩大到“经验收合 格”,这就意味着即使未竣工验收合格,在终止施工、工程烂尾等情形 下,承包人也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主张 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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