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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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34 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 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 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 设备设计 137.1 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 强电设计 137.4 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 则1.0.1 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

2、执行。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2 术 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

3、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 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2.0.5 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

4、的空间。3 总平面设计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

5、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项目外环线以内(辆/套)外环线以外(辆/套)机动车停车位0.30.4非机动车停车位1.21.2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项目外环线以内(辆/居室)外环线以外(辆/居室)机动车停车位0.150.2非机动车停车位0.750.75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

6、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

7、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4 建筑设计4.1 设计原则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

8、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4.1.7

9、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4.2 成套小户型住宅4.2.1 套型1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2 套型分类见表4.2.1。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套型户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套型模式人数(人)套型建筑面积()型一室户1单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135双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

10、房+卫生间22.53550双人卧室兼起居+厨房兼餐厅+卫生间一室一厅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厅)+厨房+卫生间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二室户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厨房兼餐厅+卫生间3460型二室一厅3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餐厅(过厅)+厨+卫生间双人卧室+单(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3 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4.2.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4.2.4 套内应

11、预留洗衣机位置。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10;2 双人卧室兼起居13;3 单人卧室6;4 单人卧室兼起居11。4.2.6 厨房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2 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3 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4 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

12、、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5 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1 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3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4.2.9 阳台1 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阳台可设计

13、为开敞型或封闭型。2 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4 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4.2.10 层高应为2.7m2.8m。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3 成套单人型宿舍4.3.1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4.3.3 成套单

14、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类型套型组合方式套内独用套内合用单居套居室+卫生间+厨房(或简厨)-多居套居室+卫生间就餐、厨房居室卫生间+就餐、厨房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

15、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0.3 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

16、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

17、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5.0.6 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5.0.7 水、电、燃气等计量宜采用远程抄表技术。6 室内环境与装修6.1 室内环境6.1.1 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6.1.2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1.3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6.1.4 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6.2 装修6.2.1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装修应符合安全

18、、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6.2.2 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6.2.3 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6.2.4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一、固定的空间尺寸;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6.2.5 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6.2.6 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要选择设备配置和装修

19、材料,其标准应不低于表6.2.6的规定(可选项除外)。表6.2.6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标准部位装修项目装修标准成套小户型住宅成套单人型宿舍起居室 、 餐厅顶棚乳胶漆乳胶漆墙面乳胶漆乳胶漆地面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踢脚PVC材质PVC材质灯具节能型吸顶灯节能型吸顶灯设备分体空调(节能型)分体空调(节能型)部品窗帘杆或窗帘轨, *遮光帘窗帘杆或窗帘轨, *遮光帘其他*局部收纳(固定)*局部收纳(固定)卧室顶棚乳胶漆乳胶漆墙面乳胶漆乳胶漆地面强化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踢脚PVC材质PVC材质灯具节能型吸顶灯节能型吸顶灯设备分体空调(节能型)分体空调(节能型)部品窗帘杆或窗帘

20、轨, *遮光帘窗帘杆或窗帘轨, *遮光帘其他*局部收纳(固定)*局部收纳(固定)厨房或厨房区域或简厨顶棚防水乳胶漆(除燃气管外的管线作局部隐藏)防水乳胶漆(除燃气管外的管线作局部隐藏)墙面瓷砖(厨房操作区,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瓷砖(厨房操作区,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地面防滑地砖(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防滑地砖(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橱柜整体橱柜(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铰链、拉手)整体橱柜(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铰链、拉手)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

21、器,或太阳能热水器)、厨房洗涤盆、龙头,*燃气报警器、*微波炉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厨房洗涤盆、龙头,*燃气报警器、*微波炉灯具节能型吸顶灯节能型吸顶灯卫生间吊顶防水乳胶漆或铝合金扣板防水乳胶漆或铝合金扣板墙面瓷砖瓷砖地面防滑地砖 防滑地砖 卫浴洁具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卫浴五金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防水卷帘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防水卷帘灯具节能型吸顶灯节能型吸顶灯电气设备灯暖型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或排气扇灯暖型

22、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或排气扇其他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阳台顶棚防水乳胶漆 防水乳胶漆墙面防水乳胶漆(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防水乳胶漆(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地面防滑地砖防滑地砖设备内置式金属晾衣杆内置式金属晾衣杆灯具防水型节能吸顶灯防水型节能吸顶灯门单元门单元防盗门(对讲门禁控制)单元防盗门(对讲门禁控制)入户门防盗门防盗门(*电子锁)厨房门套装半玻门套装半玻门卫生间门套装半玻门套装半玻门卧室门木质套装门木质套装门阳台门安全玻璃门安全玻璃门门五金门锁、门吸、门合页门锁、门吸、门合页其他类空调设置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统

23、一安装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统一安装洗衣区*洗衣机,拖布池*洗衣机, *拖布池窗台预制水磨石预制水磨石*活动家具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椅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椅注:1. “*”为可选项 2. “”若厨房未设热水设施,则选用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6.2.7 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应不低于:顶棚采用乳胶漆,地面铺设普通防滑地砖(封闭的楼梯间可采用水泥砂浆地面),墙面采用乳胶漆,电梯门设置门套。6.2.8 装修工程电气面板设计:1 相邻的弱电插座与强电插座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00mm。2 相同标高相邻的强电插座应紧邻安装,相同标高相邻的弱电插座应紧邻安装。

24、同为86型面板紧邻安装时,中心间距应为105或110mm;非86型面板设备紧邻安装时,边到边间距应为20mm。3 分体空调室内机插座边缘,距墙边不应小于150mm。4 电视柜附近的强弱电插座高度应相同,可高于电视柜台面0.15m安装,但不应低于0.3m。7 设备设计7.1 给排水设计7.1.1 成套小户型住宅及有厨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的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普通住宅取用,成套单人型宿舍仅设简厨时,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宿舍取用。7.1.2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

25、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7.1.3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7.2 燃气设计7.2.1 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7.2.2 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7.3 强电设计7.3.1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表计应为分时电表。7.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体内设置的公共设施

26、: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7.3.3 套内的电表宜采用小型化表计。7.3.4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为下列三项功率的累计。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应低于3kW: 1 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2 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3 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7.3.5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8kW及以下时应单相供电,为812kW时宜单相供电。7.3.6 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卫生间、阳台、洗衣机的

27、电源插座应带防溅面盖。阳台上的插座应置于靠近室内的墙面。7.3.7 套内的电源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3.7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3.7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3.7中的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表7.3.7公共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房间名称名称安装高度(m)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厨房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1.32或3个:厨房桌面,供微波炉、电饭煲、电磁灶等小家电用,一般厨房2个;无燃气厨房3个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2.01个:排油烟机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1.31个:冰箱侧墙或背墙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1.3如有燃气热水器,1个:靠近热水器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28、2.2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靠近热水器服务阳台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1.5如有洗衣机,1个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1.5如有燃气热水器,1个:靠近热水器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2.3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靠近热水器卫生间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1.51个:吹风机等用,靠近化妆镜侧墙 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1.5如有洗衣机,1个 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2.3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靠近热水器起居室单相三极插座2.2如果有空调,1个。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0.33或1个:一般起居室3个,电视柜1个,沙发二侧各个;过道厅1个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餐厅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0.32或1个

29、:一般餐厅2个;过道餐厅1个单人卧室单相三极插座2.21个,空调插座。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0.32个:电视柜1个,床头柜1个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 双人卧室单相三极插座2.21个,空调插座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0.33个:电视柜1个,床头柜2个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7.3.8 应按套设置嵌入式套内配电箱。套内配电箱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2.0m。7.3.9 套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备隔离功能。7.3.10 套内配电箱的配出回路,空调插座、厨房的插座、卫生间的插座、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加热热水器的电源插座,应分别采用专用回路。空调插

30、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2个插座。7.3.11 套内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采用断路器,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7.3.12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6kW以下时,可采用总断路器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为6kW及以上时,应在分回路上设,动作值为30mA。7.3.13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7.4 弱电设计7.4.1 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1个单元24套及以下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1个单元24套以上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无地下室时,电信间可利用一层楼梯下的空间设置。7.4.2 电信间的其它土建设计按照住宅建筑通讯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相

31、关规定执行。7.4.3 应按套设置套内信息配线箱。套内信息配线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0.3m。箱内设置单相二极加二极插座1个,并预留安装宽带接入设备、网络分配设备的空间。套内信息配线箱不得置于套内配电箱的正下方。7.4.4 固话及宽带接入系统应计费到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讯进线不少于电话线1根2对Cat.3线、网络线不少于1根Cat.5线或光纤,共用1根PC25的管道进套。7.4.5 有线电视系统应计费到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线电视进线不少于1根,用1根PC25的管道进套。7.4.6 套内双孔信息插座、有线电视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4.6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

32、不应少于表7.4.6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4.6中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表7.4.6公共租赁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房间名称名称安装高度(m)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起居室双孔信息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有线电视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 单人卧室双孔信息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有线电视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 双人卧室双孔信息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如有书桌1个:书桌附近有线电视插座0.31个,电视机附近 7.4.7 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如同时有消防控制室,应合并设置。7.4.8 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要求

33、,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7.4.9 成套小户型住宅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7.4.10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居套、多居套)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中三星级(含)旅游饭店部分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7.4.11 有燃气接入的公共租赁住房,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组成网络,报警信号应接入小区监控中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条文说明目 次1 总则 192 术语 203 总平面设计 214 建筑设

34、计 234.1设计原则 234.2成套小户型住宅 234.3成套单人型宿舍 25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266 室内环境与装修 276.1 室内环境 276.2 装修 277 设备设计 287.1 给排水设计 287.2 燃气设计 287.3 强电设计 287.4 弱电设计 301 总 则1.0.4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规定,根据宿舍每居室居住人数不同可分成四类居室类型。成套单人型宿舍属其中的1类,每居室按一人居住标准设计,不宜多人居住。每居室供多人居住的其它居室类型宿舍

35、,须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导则不另作规定。1.0.7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无权私自改动套型结构、固定设施及用途。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统一做好装修,配置好固定家具、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承租人无需对房屋加装、改装。2 术 语2.0.1 本条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要求规定。2.0.3 本条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规定。2.0.4 成套单人型宿舍规定每居室供一人居住使用,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中第4.2.1条居室类型中的1类,除本导则特别规定以外,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规定。3 总平面设计3.0

36、.2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居住的产品,根据其过渡性的特质,较上海住宅的日照标准适当放宽。取消“连续日照时间”的要求,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等国家规范中“累计日照时间”的标准。上海地少人多、土地资源紧缺,为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与建设需求,对于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考虑其底层入口门厅、建筑体型凹凸转折等产生的遮挡因素,对套型总数10%以内的套型放宽其日照标准。对于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宿舍居室总数的半数以上,应达到与成套小户型住宅相同的日照标准,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

37、小于1h”。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在中心城范围内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对于多层公共租赁住房,当周边有高层建筑产生叠加的日照影响时,同高层公共租赁住房的日照要求;当周边无高层建筑产生叠加的日照影响时,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有关间距的规定执行。3.0.3 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的规定,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机动车配置最低指标在内环线以内、内外环线之间、外环线以外分别为0.3、0.4、0.5辆,对应其套均人口一般为3-3.5人,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均人口按2-3人进行

38、换算,分别为0.225、0.3、0.375辆;成套单人型宿舍的每居室按1人进行换算,分别为0.09、0.12、0.15辆。考虑到机动车的家庭及单身拥有率,综合平衡后,确定表3.0.3的机动车配置标准。 三类住宅的非机动车配置最低指标在内环线以内、内外环线之间、外环线以外分别为1.2、1.1、1.1辆,对应其套均人口一般为3-3.5人,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均人口按2-3人进行换算,分别为0.925、0.85、0.85辆;成套单人型宿舍的每居室按1人进行换算,分别为0.37、0.34、0.34辆。考虑到非机动车的家庭及单身拥有率,适当提高了非机动车的配置指标,确定表3.0.3的非机动车配置标准。3.

39、0.4 为解决非机动车的无序停放,本条对停泊点的位置作出要求,做到就近停放,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3.0.6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无需配置业委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建议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同时,为提高配套服务用房的利用率,在保证其总面积的条件下,允许适当降低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规定的部分单项的面积标准,进行总体平衡。3.0.11 根据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第14.3.1条的规定,电梯轿厢需进行无障碍设计,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本导则参照住宅建筑规范G

40、B 50368-2005第5.3.1条,仅对其净尺寸作出规定。3.0.13 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考虑垃圾运输车辆的路线和操作场地。4 建筑设计4.1 设计原则4.1.1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对象、使用需求,明确设计产品要达到的目标,并与本地的地域条件与经济水平相适应。4.1.3 由于成套小户型住宅与成套单人型宿舍的使用对象不同,管理方式不同,消防对两者的规范要求也不同,因此要求这两种产品不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4.2 成套小户型住宅4.2.1 套型1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

41、是以满足家庭过渡性、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受控,如完全按原住宅规范的套型规定会有困难。而公共租赁住房又要保证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使用空间,因此除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外,只规定要具有的使用空间,这些使用空间可以组合于其他房间内,而不一定是独立的功能空间(如室、厅或房间)。这样可以避免在不大的套型建筑面积下,把空间划得过于琐碎,从而提高面积使用效率。3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中第4.4.4条对套型居住空间有朝向要求。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规定其成套小户型住宅在满足日照要求情况下,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并丰富城市建筑形态。4.2.6 厨房1 此条

42、对原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厨房规定有所突破。允许使用燃气的厨房的封闭空间适度扩大,可与餐厅、过道合并为一个封闭空间,以提高空间使用效率。但不得将起居、卧室等功能设于此封闭空间内。并须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以保证安全。2 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地板面积应按整个封闭空间计算。4 在满足操作面净长不小于2.1m,操作台深度不小于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并设置冰箱的情况下,按U型平面布置,使用面积可以做到3.0。而公共租赁住房这种紧凑房型中,冰箱并不一定设在厨房;在厨房兼餐厅的情况下操作活动空间更可相互利用,在保证正常人体操作活动尺度情况下,减小厨房区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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