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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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需求,古典自然法学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又从神的圣殿中走出,更加关注人的理性。这种理性已不再是纯粹的空洞的自然之理,而是承认人类本身的激情和欲望,把它视为人的自然性,即把人的欲求、需要和情感视为绝对的、普遍的东西,这种理性实则就是“人性”、“人情”。这种理性与激情的结合,“已不再是柏拉图的高高在上的正义理念,不是斯多葛派的安于平等的自尊自足,也不是基督教的诫律,而是问心无愧地表达需要,宣布权

2、利”。1这种蕴含欲求与情感的理性正是人们对快乐和欲望的追求,是求生本能、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正当性,它确立了自我主张,自我设计的伦理,是人性真正的体现,是现实世界人们生存所必需的依托。因此,不安于空灵大自然法则与虚无上帝意志约束的人们在“崇高理性”——天理中注入了新鲜血液——人欲,人的情感需求。因此,这时的古典自然法学与古代的自然法学说比较,显然是名同而实不同了。古代对自然法纯哲理的探索,是假定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普遍不变的理想法即自然法。然而,作为一种标准的典范,古典自然法学说,则不掺杂这些玄学的味道。它排除了

3、朴素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律不是根植于纯自然或神,而是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自然法学说在此是从人性论出发,以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为核心,推崇世俗情感的法,具有实在意义。人类对权利,自由,私有财产的欲求,就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人之常情。(一)尊重天赋人权 高唱自由之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从原始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和享有的“自然权利”出发,赋予了自然法以时代内容,阐明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他们把人类初始的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状态,认为自然状态中的

4、每个人都有上天赋予的一份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这些自然权利是受自然法保护的。自然状态下对人权与自由的欲望自然权利的全部内涵是从自然状态中孕育起来的,自然权利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和自我保存的权利。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欲望自由生活,它是一个真正的“人”的世界,这里没有反映人的完满性和优越性的智慧、勇敢和慷慨等美德,只有对自我保全,和平与自由的欲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谈到:“自然之权利者,人人皆有之自由,而得以用其力以保其生者也。”1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把自然权利看成一种真实的自然事实,

5、是为了自我保存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在行使这种权利的同时却反映出了人们真实的一面——对自我权利保护的欲望。“因为心灵永恒的宁静状态不可能存在,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2“人之本性,情欲本非罪也,即由此情欲所发之行动,亦无所谓罪”。3这就是自然状态下人们根据正当的理性命令来达到自我保存的权利。人在自然中,自然界如此,人亦如此有何不可呢?因此,人权和自由就是人类的理性,实现自我的需要,合乎理性和自然的,便是自然权利。而这种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天性—&

6、mdash;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4以此看来,自由是人们共同向往的一种无拘无束的生活。“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5    人权和自由是情感表达的有效形式从上面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中人权和自由权利的描述可以看出,资产阶级想极力摆脱中世纪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提倡人本主义,推行“人性”论。他们从人的初始状态开始论述人的自由与权利,认为人生来就拥有自然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在他们的思想中,自然状态是一个充分展示人

7、的激情和欲望的状态,大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按照上天赋予的权利各行其事,有追求自己生存与自由的权利,人属于大自然中的一物也不例外。只要人们按照人的自然本性生活就是一种良好的状态。那么,既然人权和自由是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本性,现实的社会中的人也有此项权利,他们对生存,对自由的向往是天经地义的 ,这种人性的自然需要是不受任何人约束的。那么,人类只能被理解为依据自己的幸福、痛苦和世俗需要的直接体验来确立思想、指导行为,真正具有实在意义的自然法不能超越真实的心理感受,而只能从单纯的身体感觉和直觉中得出。因此,人权和自由就是世俗社会中真正人性情感的表达。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向往正是其内心的真实感受,它已经成为

8、了“人欲”,是自然法的理性本质在这一时期的完满体现。(二)恪守社会契约 保护私有财产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法赋予的一系列自然权利。但由于自然法缺乏形式上的公示性,内容上缺乏明确性,效力上也缺乏强制性,而仅靠人的悟性和自觉性去理解和遵守,再加上自然力量的威胁和凶猛野兽的侵袭,人们的自然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们便在理性的指引下,缔结了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交给国家管理,在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中体现出来。而在这些所有的权利中,“财产权是最重要的,它是人类生存的意义所在,夺取了财产即夺取了人们的生存权,即夺取

9、了人们的生命”。1    缔结社会契约是理性的需要社会契约,是一群渴望自由的人为了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达成的协议,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又组成国家,其目的在于谋求公正、公平的生活,因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保护个人安全和私有财产。这种社会契约的出现是在人们强烈“自我保存”的情感驱使下产生的。人们需要一个共同的代表来维护共同的利益。因此,在人类情感深处,本来的欲求萌发了,这种欲求就是灵魂深处追求幸福的不言而喻的真理——人类理性。这种理性又导致了以后的思想家们着重从“人”、&ldqu

10、o;情”这一本质出发,挖掘人类初始情感的心灵状态,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于这些权利的意识是很单一的,或许就是人的潜意识的萌动——只注重个人权利。而人类却又是好交往的,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必定会发生利益的摩擦,这是人的情感的爆发,是自然法所不能作用的。因此,人们必须在理性的驱使下放弃个人的部分权利交由集体管理,共同实现更理性的生活。这种社会契约是“法的约定,公平的约定,稳固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除了公共的幸福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2因此,缔约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1社会契约这种公意性的实质就是要全体成员按共同的意志执行权利,每个缔约者不得违反公众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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