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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设计)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西铁总20079号公布2012年8月1日修订西安铁路局目录行规部分用语说明6第一章 行车设备7第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9、14、15、22、170、171、185条)7第2条 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9第3条 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10第4条 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10第5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10第6条 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186、241、285条)10第7条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
2、86条)11第8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12第9条 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12第10条 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158条)13第11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159条)14第12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4第13条 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50、67、102条)14第14条 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15第15条 列尾装置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194、195、196、213
3、、286条)15第16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4、306条)16第17条 天窗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158、176、305、325条)16第18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07、325条)16第19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17第20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5、52条)17第21条 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55、156条)18第22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
4、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19第23条 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19第24条 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19第25条 对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20第26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5条)20第二章 编组列车21第27条 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1条)21第28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21第29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22第30条 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
5、)22第31条 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2、210条)22第32条 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98条)23第33条 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3第34条 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2条)24第35条 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4第36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24第37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25第38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7、214条)26第三章 调车工作26第39条 比照
6、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26第40条 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222条)26第41条 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7第42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27第43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28第44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26条)28第45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9第46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29条)30第47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239条)30第48条 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0第49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
7、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31第50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规定31第51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27、235条)32第52条 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33第53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33第54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4第55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242条)34第56条 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28条)34第57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35第58条 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7条)35第59条 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8、35第60条 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1条)36第61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36第62条 自备机车在站调车的规定37第63条 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条)37第64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37第65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37第66条 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38第67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38第68条 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6、240条)38第四章 行车闭塞39第69条 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条)3
9、9第70条 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247条)39第71条 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5、253条)40第72条 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258条)40第73条 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3条)41第74条 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0条)42第75条 双线(多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50、258条)42第76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86条)42第77条 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43第78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181条
10、)43第79条 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43第80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281条)44第81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特专运列车接发的规定44第82条 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183、250条)44第83条 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203、279条)45第84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45第85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46第86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285条)46第87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
11、1、309条)46第88条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46第89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284条)46第90条 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6、181、281条)47第91条 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48第92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300、301条)48第93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202、215条)48第9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8、213条)49第95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
12、第213条)49第96条 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287条)50第97条 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条)50第98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99条)50第99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1第100条 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3条)51第101条 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343条)51第102条 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52第103条 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75、281条)5
13、2第104条 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2第105条 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70条)53第106条 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271条)53第107条 接触网停、送电程序的规定54第108条 电力机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条)55第109条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9条)55第110条 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55第111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7、376条)55第112条 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311、3
14、12条)56第113条 装卸车的规定57第114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311、314条)57第115条 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2条)57第116条 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58第11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0152、321324条)58第118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58第119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9条)58第六章 信 号59第120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364、384条)59第121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288、291、3
15、62条)59第122条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5条)59第123条 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59第124条 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59第125条 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60第126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61第127条 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61第128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81条)61第129条 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61第130条 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332条)62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
16、外应急处理62第131条 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02304条)62第132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296条)63第133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292296、376条)63第134条 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64第135条 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7、210、213条)64第136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办法65第137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65第138条 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65第139条 汛
17、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98、326条)65第140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66第141条 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66第八章 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67第142条 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67第143条 宝鸡南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67第144条 宝鸡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列车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67第145条 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68第146条 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6、300、301条)69第九章 附
18、则69第147条 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69第148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规则有抵触者,一律以本规则为准。69附表1 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69附表2 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72附表3 运转车长行车备品表72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73附表5 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73附表6 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74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74附表8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75附表9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75附表10 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76附表11 大跨度桥梁限制三机重联通过表77附表12 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77附表13 禁止跟
19、踪出站调车的车站78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80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82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82附表17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83附表18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83附表19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84附表20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84附表21 超过20坡度的区间84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
20、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行规部分用语说明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二、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三、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四、超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五、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六、段细: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等段行车工作细则。七、超过、不满、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八、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包括本数。九、信号机前方(外方)、后方(内方):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外方),反之为后方(内方)。十、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向而
21、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方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方站。十一、隔开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及有联锁装置(关系)的隔开道岔,亦可视为隔开设备。十二、机车三项设备:系指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十三、按站间区间掌握:在自动闭塞区间因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行列车,即在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时刻后,方可开行后续列车。列车在区间仍按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运行。十四、线路坡度:铁路经过地形起伏不平的地区,在不能以填挖土方取平时,而修成较平顺的斜坡。斜坡起止点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比值,则为线路坡度,即线路实际坡度。以千分率()表示。如在一段线路内有多
22、处线路坡度时,这段线路内所有不同坡度线路两端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比值之加权平均,即为线路平均坡度;如把线路曲线和隧道对列车产生的阻力换算为线路坡度,并参与线路平均坡度的计算,则为线路换算坡度。单机挂车、岔线取送车及调车作业、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手推调车、车辆防溜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线(股道)的线路实际坡度;长大下(上)坡道区间和列车在超过20坡度的区间被迫停车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区间的线路平均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坡度系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十五、无守货物列车:指无列尾装置且无运转车长值乘的货物列车。十六、调度机车:在繁忙区段配备由列车调度员掌握的机车,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安排担当
23、调车或牵引列车的工作。十七、天气恶劣:因天气原因,造成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为天气恶劣。第一章行车设备第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9、14、15、22、170、171、185条)一、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在确认工程已具备初验条件,经检查验收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验标及质量评定要求,有关附属装置及备品均已齐备后,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经铁路局批准,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分段验交的范围、条件及要求:1.站场及线路工程新建线路一个区间;区间利用既有线路转线施工新线部分;既有站场改扩建及新铺的线路和
24、道岔。新建线路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对口验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合格后,开通使用,并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承担行车安全责任和养护维修。既有站场改造且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的,按规定开通并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通信信号工程通信、信号工程单项或部分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按照通信、信号验标及设计文件进行对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名拍发请求换装施工电报,经铁路
25、局批准,施工单位依据电报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正确、设备完好,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批准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信号工程设备交付使用时起,24小时内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通信、信号的迁改或临时安装的设备,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符合验标要求,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3.电气化接触网工程接触网工程至少为一个运行区段。工程
26、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对接触网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已克服施工质量缺陷,请求铁路局安排冷滑试验。冷滑一般进行两至三次,每次冷滑试验结束,对存在问题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次冷滑试验。经冷滑试验及接触网绝缘测试合格后,铁路局方可安排送电。送电后,应在供电臂末端验电,空载运行一小时无异常,可进行电力机车负载试验,负载运行24小时无故障,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4.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至少完成一个子系统。按设备的具体要求配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网络间、电源间、值班室和辅助房间,运输生产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按负荷
27、等级明确电源配置,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项目无故障试运行10天后,批处理项目无差错试运行一个周期后(一般为一个月),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5.消防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专业验收小组(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6.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房屋、建筑物应为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一栋(座)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系统。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
28、组成验收小组对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对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尚应在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调试合格后,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由房建部门对路局生产办公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进行技术和设备管理。7.质量要求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工程设施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二、工程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
29、法规定,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各项工程记录、工程小结及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作为设备养护和使用的依据。三、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的要求,提前分别向铁路局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1.工务部门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面及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及起讫点;线路编号及名称,各股道钢轨类型、全长、有效长(集中联锁线路由电务部门核定)、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按不同速度等级)进站方向的坡道,区间内长大坡道平面及纵断面图,对限制速度及限制运行条件等亦
30、应一并提出。2.电务部门应提供信号、联锁、闭塞图表,控制台盘面图及使用说明书(计算机联锁设备使用说明书),控制台与车站中心的相应里程,控制台与各道岔及信号机间的距离,正线、到发线的信号机、道岔表示器与线路中心距离等。电务(通信)部门应提供通信设备使用说明及区间通信设备的里程。3.房建部门应提供候车室、仓库的使用面积;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天桥限界;行车房舍的位置及其距线路中心的距离;水塔、水栓设备能力及限界等。4.供电部门应提供车站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的位置,隔离开关的位置和使用办法;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及其他照明等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5.车辆部门应提供风管路
31、、列车试验器、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车辆运行品质动态监测系统、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货车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6.货运部门应提供大型装卸设备的限界及使用条件。7.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竣工报告、竣工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四、使用单位应将上述设备资料的相关内容纳入有关细则,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准使用。设备管理单位有责任对使用人员进行讲解指导。五、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两旁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防护网、限高架、防撞墩(墙)的设置和维护。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
32、路局管内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铁路地界标桩的设置和管理。七、新建、改建行车设备开通使用前分别由下列单位编制行车办法:1.新建铁路、新建或改建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项,既有铁路单线改为双线、多线,以及双线、多线改为单线的施工过渡;既有线上新建、改建车站、站场、线路所、辅助所、信号、联锁、闭塞;新建或改建调度集中、调度监督、遥控、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发车表示器等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知有关单位。2.既有车站改建不涉及信号、联锁、闭塞的新线路开通,简易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自动化驼峰(包括驼峰信号集中)、站场通信、票据传送、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等投入使用前由车站编制
33、办法,经铁路局运输处批准后下达,并抄知有关单位。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1.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和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部局铁路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委托接轨站的路局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输安全要求。2.专用线开通运营前,产权单位应与接轨站的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委托维护管理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对接轨的专用线按铁路运输安全有关规定实施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3.路企直通是指国铁机车牵引、以列车方式在国铁所属车站与专用线间组织直通运输的运输组织方式。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对实
34、施路企直通的专用线,要按照国铁管理标准对相关设备数据、行车限制条件、施工检修组织等实施技术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满足列车行车条件。第2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一、对重要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复核,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下列工程竣工后,由工务部门按设计文件进行:1.新建或改建的线路工程;2.线路大修工程;3.遭受灾害的恢复工程。二、车站站内或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需变动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时,应经铁路局批准,同时,工务部门应将变动后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资料及时提供给车站、机务等部门,以便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有关细则。三、工务维护靠近站台的线路时,作业前后均应通知站台管理维
35、护单位进行限界的测量和复核。四、经过复核的资料,由复核单位按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内容报送铁路局备案并抄知有关单位。第3条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的分工管理见附表1。第4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各种行车备品应按附表27的规定配备,固定位置存放并保持清洁完整。第5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一、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行车设备名称见附表8。二、带铅封或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正常情况下不准使用。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必须使用时,要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带铅封的按钮启封后,应通知电务人员及时进行加封。车站值班员或信号员应对按钮的使用和铅封的完整负责,并
36、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电务人员检修时,亦应按规定进行联系登记。三、原带铅封的按钮,加装计数器后不再加封。使用设有计数器的按钮,须将使用原因和计数器读数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如发现计数器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务人员修复。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铅封、核对计数器读数。电务人员按计划检修后,应检查铅封、核对计数器读数,并将检查、核对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第6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186、241、285条)一、道岔人工加锁1.钉固装置及锁板由工务部门负责制作、安装和修理,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设置。2.使用单位应配备经铁道部、铁路局鉴定的道岔钩锁器和
37、其他加锁装置。3.集中联锁设备联锁失效,车站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应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加锁;不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工务、电务人员将道岔固定在正确的开通位置,由车站加锁;在站内线路上新铺道岔时,由为主的施工单位将道岔固定在正确的开通位置,经车站确认正确后按规定加锁。4.在集中联锁设备联锁恢复正常使用前,车站值班员停止有关线路上的机车、车辆移动后方准开锁,电务人员应将转辙机的遮断器合好,会同车站对道岔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开通使用。5.道岔钩锁器安装的具体位置由车站会同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扳动试验确定,确认能保证道岔密贴后,由工务部门在加锁一侧钢轨轨腰处用红色油漆画
38、一“竖线”,作为加装钩锁器的标记,并负责日常保养。6.多机转辙机牵引的道岔,应在道岔各牵引点处加装钩锁器,进路上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加锁。可动心轨道岔及交分道岔的活动心轨应使用专用钩锁器,并按铁道部颁布的标准认真确认进路。7.车务部门对钩锁器要固定编号,经常保养,妥善保管;加装钩锁器时应按钩锁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8.施工期间,对相关的联动道岔加锁完毕后,有条件的要对道岔进行扳动试验,确认道岔是否密贴。9.电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转辙机型号,向车务部门提供相应的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使用部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二、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1.非集中联锁道岔
39、的加锁钥匙由扳道长保管;集中联锁(包括联锁失效)道岔的加锁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或站长临时指定的人员保管。2.站内停放救援列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或调车区长保管。3.停放装载爆炸品及压缩、液化气体货物车辆的固定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或站长指定的人员保管。4.无专人管理的道岔应加锁,钥匙保管人由车站确定;施工道岔加锁钥匙由施工单位专人保管;段管线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办法由所属段制定并纳入段细。5.临时停放专运车列、公务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保管的办法应纳入站细。第7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86条)一、手摇把的配备与保管1.由电务部门配备、统一编号、
40、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务、车务部门存档备查。配备数量(含挂锁钥匙)由双方确定。2.在车站配备的手摇把由车务部门统一装箱、双方加锁、电务加封(无信号工的车站车务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保管箱由车务部门配备,设置在车站行车室,如需在其他行车处所设置保管箱时,由车务、电务部门商定。二、手摇把的使用1.需要使用时,使用单位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会同有关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使用。2.使用后,要及时收回、消记,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核对编号、共同加锁(加封)。无信号工的车站,电务人员需在24小时内完成本项工作。三、其他事项1.电液转辙机速动扳手视同手摇把的管理
41、使用。2.施工部门在既有线施工或预铺道岔需要使用手摇把时,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3.电务段室内基地用于日常检修配备的手摇把,应制定相关制度。第8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一、铁路局管内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线高度,在未改造前,不得低于附表9所列数值。二、附表9内所列高度凡未达到技规规定高度者,应在技术改造时解决。第9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一、隔离开关操作人员应熟悉接触网的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位置及线路有无接触网等设备情况。对已停电检修或打开隔离开关断电的线路,要在控制台有关按钮上挂无电表示牌,计算机联锁车站具体办法由站段自定纳入站细。二、进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
42、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监护人员由车务、机务、供电段共同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由供电段发给隔离开关操作证后,才能担任操作、监护工作。三、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良好后,方准按程序操作。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不得触及支柱及其构件。雷电来临期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四、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供电调度派人检修。在未修复之前不得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攀登自行修理。五、绝缘靴、绝缘手套由各使用单位自备,初次投入使用前经供电段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半年由使用单位送
43、供电段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证。不用时应放于阴凉干燥处妥善保管,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发现有裂纹等异状时,禁止使用。六、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其主刀闸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工作完毕后要及时闭合。雨、雪、雾天气应尽量避免断开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确需断开时,使用单位应在作业区两侧加挂临时接地线,必要时由供电部门配合。七、隔离开关断开或闭合后要及时加锁。站内货物装卸线上的隔离开关应使用“子母锁”(亦称双弹锁),因装卸作业隔离开关断开加锁后,一把钥匙交回行车室,另一把钥匙由装卸值班员(没有装卸值班员的车站由货运员)保管。装卸完毕,隔离开关闭合加锁后,两把钥匙一并交车站值班员保管。八、远
44、程操作的隔离开关,执行完操作命令后,由作业人员在现场对隔离开关的开合位置进行确认。发现远程控制按钮不能操作隔离开关时,应改用手动操作,并立即通知供电调度。第10条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158条)一、在电气化区段内,车体及货物上不准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的翘起物。二、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往牲畜车上浇水,并禁止在车体外面敲打烟筒、打开车顶口盖或用杆子测量货物高度等。三、设有接触网分段绝缘器和隔离开关线路上的安全作业标志,在既有线路上由使用单位、在新建线路上由电气化施工单位负责制作、设置。如图
45、:四、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装卸车时,原则上应停电作业。在任何情况下,装卸车人员、工具、货物及其他物件不得侵入距接触网导线和接触网其他带电部分2m的范围内,不能保证时必须停电后方可作业。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时,任何物件均不准直接触及接触网设备。在两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上需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或在机车车顶上进行整备作业时,必须在安全作业标内方并确认停电后进行。作业完毕负责停送电人员应确认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五、电力机车折返所设有接触网有、无电表示灯时,均须确认该表示灯表示接触网已无电后,方准登上车顶进行整备作业。六、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机务处审批。第1
46、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159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车辆“5T”系统及区间无线中继设备用电,除车站行车室安装一盏应急照明灯外,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自动闭塞电力专用变压器不能满足行车用电时,应予增容;电务部门信号总保险熔丝容量应小于信号专用变压器出口保险熔丝容量。第12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一、在货物线、岔线两侧或上空建造装卸机具时,必须遵守技规建筑限界的规定。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要考虑调车人员安全作业的附加距离。二、建造前,须将设计图及说明,报铁路局批准,并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三、上述机具建成后,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在不进行装卸作业时,须将机具的各活动部件置于建筑限界以外,并牢靠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