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章程doc广东清洁生产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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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CLEANER PRO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CPA。第二条 本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由从事清洁生产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它社会机构自愿组成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宗旨,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向指引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

2、生产,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标,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19楼F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清洁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递政府宏观决策信息及政策取向,向政府反映清洁生产领域热点、难点和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好政府部门参谋

3、助手,加强清洁生产理论、实践与政策前瞻性、宏观性研究,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推动省清洁生产,完成十二五清洁生产规划目标。(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省清洁生产发展规划、政策、行业行规和自律约束机制;建立清洁生产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维护行业发展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行业自律,推进清洁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三)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清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和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设立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委员会。组织全省做好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及审核工作,承担清洁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评审认定及复审换证等工作。评

4、定清洁生产先进技术、产品和示范项目,做好清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认证工作。(四)建立行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清洁生产方面的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促进政策落实、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的发展。运营行业网站,编辑行业出版物,促进会员间、行业间信息与资源互通共享,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方面的新政策、新动态、新资讯。加大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营造全社会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五)加强和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友好合作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行业研讨、考察、互访、技术引进和展览展销等活动,促进全省清洁生产技术、材料、设备、产品、信息、人才、金融的交

5、流与合作,配合企业寻找商机,申报产品专利,为清洁生产企业投融资牵线搭桥,为企业吸纳入才和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六)接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密切联系和广泛合作,承担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组织有关课题的论证、评估、调研及创新科技成果的鉴定,提供政策法规、技术、产品的咨询管理服务;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开展行业内企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工作。(七)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建议和诉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与行业的沟通桥梁作用,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开展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评优、总结、试点、示范工作,表彰奖励清洁生产领

6、域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八)积极开展有利于本会和会员发展的活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行业及协会良性运作、发展壮大。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清洁生产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它社会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 本会对本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或其它名誉职衔。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7、;(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会员交纳会费;(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8、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管理、会费缴纳管理参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

9、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0、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年度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

11、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十)决定设立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十一)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十二)推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聘任协会顾问、专家;(十三)选举常务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十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12、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13、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相关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五)设立相关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其成员为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

14、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聘用,经理事会批准;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总体工作;召集

15、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批准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方案;(六)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七)根据秘书长提名,批准及任免协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八)聘用和任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九)行使协会章程其它由会长行使的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职责。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

16、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方案;(三)制定协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会长审批;(四)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提名副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任免;(六)提名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录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任免;(七)组织发动及审批新会员入会工作,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放会员入会有关证件。 (八)协调协会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有关机构的沟通联络工作;(九)协调清洁生产培训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览、交流活动;(十)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一)行使本章程其它由秘书长行使的职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17、、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数据,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专职副会长、秘

18、书长、副秘书长以上专职人员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以下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二) 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 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包括:协会内设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置、各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内部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聘用和人员离退等事宜;(四)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方案;(五) 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任免;(六) 研究产业发展项目和涉及经济项目的可行性,提交项目方案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七) 处置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临时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八) 决定协会其他临时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

19、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明确职责,承办协会日常运作事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

20、行。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21、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22、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与各聘用人员所安排的岗位薪酬待遇支付,并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列明。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

23、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1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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