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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促进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未按XX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XX县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的,以及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不到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
2、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及方式第三条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L在落实“两个清单”工作事项过程中因工作重视不够、不部署、不推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2 .不按“两个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存在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影响全县重点工作进程的。3 .在落实“两个清单”事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4 .对未履行“清单之外事项准入机制L随意以“属地管理”之名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加重基层负担的。5 .
3、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第四条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公职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1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3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4 .政务处分。对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等失职失责、危害严重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政务责任。5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造成重大影响、滥用职权
4、、徇私舞弊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按“两个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符合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责。第三章实施机关第六条在乡镇(街道)清单工作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由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考核部门根据反馈情况,经督导督办后应当进行问责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问责。第七条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八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