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经营性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规范(201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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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木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服务实用木规范。第三条市、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木规范的共休实施。第二章停车场(库)经营者第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规划、公安交通、安全生产、工商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停车行业土管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第五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下,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第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负

2、责从业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上岗的业务水准。培训内容应包括:(-)停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停车场(库)管理、停车秋序维护、安全运营、经营中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三)停车规范收费:(四)文明服务。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一)仪表端庄,佩截标志:(二)礼校服务,举止文叨:(三)遵纪守法,讲求公德。第八条停车场(库)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责任:(-)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保证通道的通畅:(二)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三)提限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乍门,带好财物:(四)维护停车场(库)内停车秩序,闲杂人员不得在停车场

3、(库)内逗留游逛:(五)记录车辆停放时间,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向停车人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六)使用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库)时,应提限和指导停车人正确使用。(七)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第九条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应实行查捡、登记,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出场机动车进行相关证件的查验和记录.第十条停车场(库)停放的车辆内不得允许人员留宿。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各主管部门和行业上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

4、,划分卫生保洁责任区,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人,并建立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内不得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第十四条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十五条停车场(库)设施应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应设立于停车场入口处,并保持标志牌上的标识清晰完整。标志牌的设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行人安全。第十六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收费标准、企业投诉电话、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物价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停车场(库)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内容等在停车场(库)内明显位置公示。第十七条停车场(庠)的地面应坚实、平整、清洁、路标明显第

5、十八条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保证照明通讯等设备使用良好。第十九条封闭式停车场(库)应配备监控设施,占道等停车场应设置路侧电子计时收费系统或相应的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Z本),优先保证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安全等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知识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停车场内应设立防火警示装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堆放杂物,保持车场(库)内车辆、行人出入通畅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库)要确保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等。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对停车人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停车人提出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因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关或向法院起诉解。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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