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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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1月12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城

2、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第三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五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标准。第六条对各地基本生活救助

3、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不同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绩效评价结果可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排序,并确定评价等级。第八条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第九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

4、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第十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靠后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一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并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社会救助表彰奖励时,绩效评价结果也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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