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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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31日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一)房票定义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二)适用范围房票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房票权益额房票权益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一)购房

3、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二)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三、使用规则(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二)使用范围及期限被征收人的房票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具体使用期限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

4、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三)操作流程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4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

5、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5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额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6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四、支持政策(一)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选择房票的,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发放月数,由各区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和房

6、票使用期限确定。(二)购房资金支持。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四)教育保障。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其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

7、以保障。五、职责分工(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实施房票导则,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系统,加强房票安全使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房源的监管,确保房源规范采集。(二)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教育、金融、财政、审计、城市更新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推进实施房票的相关工作。(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房票实施细则,筹集房票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并落实好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工作。六、其他事项(一)本办法执行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上浮补

8、助,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之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三)本办法不适用于各区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已征求完毕、启动房屋预征收签约工作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四)本办法执行前,对于被征收(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予以兑现安置的项目,经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参照本办法调整安置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指导意见,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村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六)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实施房票的工作规则。(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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