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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的通告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