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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2004号)精神,为了向各车改单位提供有效优质的公务交通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第二章 租赁范围第三条 车辆租赁范围:(一)必须是车改单位。(二)必须符合珠海市车改单位公务交通经费使用办法试行中明确的五种公款支付租金范围:1、重大集体活动;2、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抢险救灾;3、接待上级及外市兄弟单位客人;4、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5、市外的各种公务活动。第三章 租赁方式第四条 各
2、车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1名工作人员作为租车业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联系租车业务(联络员名单应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第五条 车辆租赁实行电话或面谈预约,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的种类、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第六条 租赁车辆分为小轿车、旅行车(包括面包车、商务车)、中巴车三种类型为主,其它车型视情租赁。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七条 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市物价局制定租赁价格。第八条 车辆租赁具体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计费方式,在市内租车按时间计费,市外租车按里程计费。其中,无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
3、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因司机违章驾驶所引致的各种罚款由司机负担;租赁车辆在外过夜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一)按里程计费(市外租车):租车到市外公务的,根据各类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租赁单程的,按实际行驶里程的计费总额加收20%空程费(回程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需要等候服务的,按实际等候的时间加收等候服务费用。(二)按时间计费(市内租车):市内租车,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包车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包车不分行驶里程远近,分为半天(按6小时计)和整天(按12小时计)二个
4、时段计费,超时按每小时加收超时费用;过夜时车辆不另行收费。第九条 车辆管理科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因燃料价格等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商市物价局调整租赁价格。第五章 结算方式第十条 租赁任务完成时,由司机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在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确认。第十一条 车辆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后,送市财政局在各租车单位的公共交通经费中划转。第六章 罚 则第十二条 租赁单位应依时缴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超支造成拖欠租赁费用超过1个月的,车辆管理科可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需解除当次租车约定的,应在约定派车前30分钟告知车辆管理科;不提前解除约定导致车辆已按时出发的,计收租赁单位1个小时租车费用。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附件:1、珠海市公务用车市外租赁价目表(按里程计费)和珠海市公务用车市内租赁价目表(按时间计费)2、租用车辆程序。3、租用车辆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