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诚信商务促进会工作规则申胜彪0115改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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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诚信商务促进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促进会名称: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诚信商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Forestry Industry Association Integrity Commerce Promotion 。英文名称缩写:CFIAICP 。第三条 促进会性质:促进会为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国性分支机构。由从事林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技术、咨询、会展、培训、销售、设计、包装、物流、信息、贸易、投资等相关业务具有企业

2、单位或组织,从事林产品科研院所、技术培训、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第四条 促进会宗旨: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指导下,以“政府引导、行业组织、市场导向、企业参与”为工作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建设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工作重点,加强林业产业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品牌建设,提高林业投资和林产品消费的社会诚信度,提高林业产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推进行业诚信和地方诚信建设及诚信市场发展,营造林业产业发展的诚信环境,提升林业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林业产业健康、诚信、有序发展。第五条 促

3、进会是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主要业务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归口管理。登记备案机关是国家林业局人事司。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促进会地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指导和咨询,向政府部门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提出政策建议或报告,为林业产业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建议;(二)接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参与制订相关行业规划、行业标准,逐步健全林业行业诚信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制定林业产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标准;(三)建立诚信企业产品标签制度,着力开展“中国林业产业诚信企业品牌”等

4、诚信品牌的建设及推广工作;(四)建设林业诚信企业资料库,建立符合林业产业企业特点的评价指标和统计系统,建设林业产业诚信信息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五)逐步完善林业产业企业诚信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组织编辑和发布林业诚信企业名录、诚信林产品名录等,提高林业投资和林产品消费的社会诚信度;(六)在全国建立“产销结合、运作高效、统一开放、诚信商务”的林产品诚信市场体系,完善林产品零售商与供应商诚信合作模式;(七)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负责“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若干奖项的评定工作;(八)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根据行业特点评定“中国林业产业诚信基地”、“中国林业产业诚信合

5、作社”、“中国林业产业诚信供应商”、“中国林业产业诚信采购商”、“中国林业产业诚信经销商”、“中国林业产业诚信市场”、“中国林业产业诚信示范店”、“中国林业产业诚信服务商”等;(九)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会展活动;(十)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负责组建我国林业产业人才建设,建立诚信商务职业经理人制度;(十一)协调、推荐“中国林业产业特色区域”、“国家林业龙头企业”、“国家林业产业进出口示范基地”、“国家加工贸易示范区”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品牌;(十二)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发展方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欧美及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境内外

6、企业间的友好往来;(十三)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的其它业务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促进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第九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促进会工作规则;(二)有自愿加入促进会的意愿;(三)在促进会业务范围内及全国各行政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四)能够自觉履行促进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会员义务。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批批准,由理事会决定;(三)由促进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促进会

7、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促进会工作规则,执行促进会决议,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三)关心和支持促进会工作,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提供相关信息;(四)按规定、按年度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且不参加促进会任何活动,促进会理事会有权暂时停止其会员资格;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将被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8、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促进会工作规则;(二)选举和罢免促进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表决通过促进会终止事宜;(五)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促进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六)表决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下,促进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第十九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

9、休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轮值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审查和决定促进会的重大工作计划;(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促进会内设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九)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10、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执行理事长办公会提议召开。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设轮值理事长若干名,执行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轮值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促进会执行理事长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后产生建议人选,经促进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产生,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备案。执行理事长负责促进会的全面工作,轮值理事长负责建议、协调促进会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协助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促进会日常工作。促进会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领导促进会工作时,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第二十四

11、条 促进会轮值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聘任或解聘促进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经促进会执行理

12、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可行使执行理事长的职权。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设立秘书处、会员与技术服务部、信息与市场开发部、宣传与外联部,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由促进会执行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聘请在全国林业行业有资深影响的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顾问。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设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由轮值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理事会授权处理促进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长办公会一般由需要参加的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席;执行理事长也可以委托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就单项工作代表执行理事长召集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第三十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

13、下列职权:(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四)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方案,提请执行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五)促进会执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发起单位投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促进

14、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筹集的经费纳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专门账户管理。促进会经费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授权促进会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支出接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的注销,须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理事会决定,并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登记备案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经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促进会注销后,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处理善后事宜,其剩余资产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与促进会执行理事长和发起单位协商处置。由促进会执行理事长和发起单位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投入者所有。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5年1月24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诚信商务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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