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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杜绝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用户安全用气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检查对象 燃气生产单位、燃气经营单位、燃气用户。 三、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全面检查我市天然气及煤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燃气设施,全面检查我市的液化气市场。同时吸取近年来发生的燃气泄漏、失火、中毒和爆炸事故的教训,着重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能否真正落实到位,有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二)燃气管道、储灌区、液化气罐装等生产、输送和经营燃气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占压管道和管道、燃气设施超期服役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危旧管道的检测、检修是否及时到位。 (三)能否从根本上杜绝施工单位的野
3、蛮施工和盲目施工,彻底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四)燃气设施产权不属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用户私装、改装燃气设施是否得到有效制止,户内煤气表、胶管等超期服役设施能否及时更换。 (五)依法取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非法液化气储配站和槽车分装点;依法查封乱摆摊点,无证经营液化气的供应点;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设在居民稠密区的临街兼营或代收“换气点”;依法查封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非法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活动;依法查处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
4、实可行,是否备足抢险物资,配足检修人员及相关设备。 四、任务分工 市区内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矿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大检查方案。市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市、矿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验收。 五、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3月9日至3月12日) 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所有燃气设施、设备和管线进行全面自查,特别是要对有可能造成煤气在地下空间内聚集的建(构)筑物及超期服役的地下管线、生产设施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彻底消除
5、安全隐患,要把消除隐患所采取的方法、步骤登记在案。 各产权单位要做好自身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做好室内自查工作、更换过期胶管等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单位要给予技术和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各县(市、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于3月13日前报石家庄市建设局城建处。 (二)检查阶段(2005年3月12日至3月15日)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市建设局将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全市燃气行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同时,对县(市、矿区)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
6、2005年3月15日至3月16日) 各县(市、矿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3月16日前报市建设局城建处。市建设局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为搞好这次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成立“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王进泽 石家庄市建设局局长 副 组 长 :曹新杰 石家庄市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抽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城建处长刘然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建设局城建处。电话:6687513、6689280。 2、做好宣传工作 配合各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燃气法律、法规,宣传燃气使用
7、常识,开展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做好“燃气安全,人人有责”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将燃气安全知识印发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减少因缺乏安全用气知识和侥幸心理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 3、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对全市的非法液化气经营店进行摸底。 4、加大处罚力度 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整顿不达标的将坚决予以关闭。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营物品予以没收,集中处置销毁。对阻碍或不服从清理者,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用户,应立即下发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燃气用户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由燃气经营企业验收。燃气用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中止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