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doc义乌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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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诺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金华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实施问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区别对待、问责免责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一) 口头效能告诫;(二) 责令公开道歉(适用于领导干部)或作出书面检查;(三) 通报批评;(四) 诫勉谈话;(五) 书面效能告诫;(六) 调离工作岗位;(七) 停职检查;(八)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

3、 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被问责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制定、发布于法律、法规、规章

4、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命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领导指示要求,执行不力、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党务、政务公开,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规定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不按规定办理信访、投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严重失误,违法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工

5、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它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履职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八)职责范围内政策业务不熟悉,工作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九)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期限的; (十一)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及其他有损机关和

6、公务人员形象的; (十二)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规定情形,或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网络购物、娱乐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三)工作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十四)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导致领导班子哦和同事之间不团结,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三十条意见”规定形成的; (十六)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八)市委、市政府考绩法中规定的问责情形; (十九)其他影响机关作风

7、和下哦呢个建设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以上问责,主要领导树苗效能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被查实的; (二)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

8、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或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查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四)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

9、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干部、中层汗布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市管干部的问责,由市纪委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决定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口头效能告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在

10、本单位或系统内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书面检查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督促其改正;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或相关单位对当事人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督促其限期改正;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由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决定的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其为3至6个月。期满后,由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扔不改正的,应延长效

11、能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含口头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告知申辩的权力和期限。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免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2、,可以免予问责: (一)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上级部门或领导决定、指示错误,经请示沟通后扔不能改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作风和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五条 在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转型发展等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免责: 1、主观上以推动改革试点、转型发展为目的,且无徇私行为的; 2、凡在改革试点、转型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造成不可预见后果的、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但有利于贸易发展、市场繁荣、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对操作环节和

13、审批程序进行简化优化有利于提质提效和方便群众等情形的;3、 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免责申请,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免予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六章 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扣罚一个月工作性津贴(或月考核奖、岗位工作津贴,临时聘用人员月绩效奖金,下同),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收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发与告诫期相同月份的工作性津贴,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的,扣发年终奖金(不含预发部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同年度内受到两次书面效能告诫(含

14、)以上问责的,扣发年终奖金(不含预发部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的,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受到书面效能告诫以上问责的,取消后备干部选拔、推荐资格,已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书面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和辞退等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资格,并在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单位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上级媒体曝光的,该单位本年度综合考绩不得评为优秀单位。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第二十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作出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义乌市治理“慢作为”暂行办法、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免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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