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运钞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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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运钞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运钞车辆规范化管理,保障集体财产和职工的人身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总行、银监会、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钞车是指公安部定点厂家生产的全防弹专用运钞车辆(含护卫车辆,下同)。第三条 购置运钞车应遵循以下原则:坚固、美观、经济、实用原则;因地制 宜,充分尊重用车单位自主权原则;按需申报,定点集中购置原则。第四条 各行社配备的专用运钞车,应根据网点距离的远近、覆盖的范围以及 数量多少确定。第五条 专用运钞车由保卫部门统一调度管理,专车专用。第二章运钞车购置第五条 运钞

2、车购置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税务政策,按照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购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 批手续,凡不符合购置运钞车条件的单位,不得申报购置计划。第六条 运钞车购置(包括更新)的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在省联社批准的额度 内,严禁超标准购置(更新)车辆。严禁用购置运钞车的资金计划购买工作用车。第七条 购置运钞车由各行、社保卫部门根据运钞需要提出申请,经各行、社 讨论通过后,拟文报省联社审批。第八条 省联社接到申购运钞车的请示后,财务会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对该 项目进行审查会签,保卫部门审查运钞车质量和车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财务计划监督,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批复。第九条 省

3、联社批复运钞车购置计划后,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组织办事处或购 车单位,对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生产专用防弹运钞车的单位,经省联社统一招标后 进行购置。第三章运钞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运钞车要坚持“专车专用”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第十一条 各行、社要根据基层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现金需求量等情况制定 现金押运计划,确保满足调拨现金、头寸押运、款箱接送、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的需 要,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应印制运钞车派车单和出车事项登记簿。运钞车驾驶员必 须凭保卫部门开出的派车单出车,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第十三条运钞车驾驶员必须执行押运期间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熟悉应急处 置预案。第十四条 派出运

4、钞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直达目的地,中途遇塞车或 其他紧急情况,要仔细判断,果断决策,并向保卫部门及时汇报情况,在征得同意 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并做好记载。第十五条 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随便停留或兼办其它事情,不得搭乘其 他无关人员和携带其他物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十六条 没有运钞任务的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院内或专用运钞车车库 待命,随时准备执行任务。第十七条 基层网点原则上不配置运钞车辆。第四章运钞车维修和保养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爱护运钞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运钞完毕要对运钞 车进行清洗后入库保管。第十九条 运钞车的维修与保养。运钞车应经常进行保养,需要维修时,驾驶员一般应提前一天申报,经保卫部门或各行、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第二十条 运钞车维修应安排在没有运钞任务时进行,维修期间,运钞车驾驶 员应在维修现场督促修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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