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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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警力配置,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可以参与边境管理、边防检查、案件查处等执法活动,但不主办案件,不单独执行搜查、收缴、追缴、当场处罚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活动。第三条 参与执法工作的士官,是指从符合条件的士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专职从事公安边防执法工作的士官(以下简称执

2、法士官)。第四条 执法士官属公安边防业务类士官。执法士官的编配数量、结构比例、编制职务范围和名称,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根据实际执法需求提出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列入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第五条 执法士官的选任、培训、上岗资质认定等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队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第六条 推行士官参与执法工作,遵循积极稳妥、严格把关、管理从严、待遇从优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岗位 第七条 士官执法岗位从内容上分为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刑事侦查三个专业,从性质上分为一般执法岗位和重点执法岗位两类。具体如下:(一)边境管理专业。社区(农村)警务类、巡逻防控类、治安管理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窗口办证、案件办理为

3、重点执法岗位。(二)边防检查专业。监护类、检查类、信息采集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证件鉴别、窗口办证、出入境人员验放、案件办理为重点执法岗位。(三)刑事侦查专业。抓捕押解类、嫌疑人监管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案件办理为重点执法岗位。第八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不得从事重点执法岗位工作,重点执法岗位士官可以从事一般执法岗位工作。 第三章 执法准入 第九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的选任,通常在公安边防部队初次士官选取时直接明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非执法类的初级士官中选任。重点执法岗位士官原则上从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中选任,按照本人申请、支队级单位推荐、公安边防总队审核、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有法学、计算机

4、学、公安学专业学习背景,以及能熟练使用一门以上外语或者当地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应当优先选任。第十条 从事执法工作的士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可靠,身心健康,热爱公安边防事业,志愿从事执法工作;(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通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第十一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公安边防总队统一组织的不少于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重点执法岗位士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不少于六个月的岗前培训(含理论学习和跟班见习),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从部队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为法律、公安边防业务

5、的士官,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执法实践基地跟班见习三个月以上并鉴定合格的,可以直接从事相应的重点执法岗位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边防检查专业重点执法岗位工作的士官,应当取得一级以上检查员等级资格。士官所从事执法岗位有特殊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执法士官的岗前培训分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刑事侦查三个专业进行。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培训结束通过考核的,由组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前款培训合格的,视为士官选取培训专业考核合格。第十五条 执法士官的日常执法培训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统一培训规划,与执法警官同部署、同开

6、展。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广州指挥学校和重点总队的训练基地,应当根据部队实际,设置士官执法的相应专业和课程。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鼓励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报名参加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从事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刑事侦查专业岗位的士官,分别报考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刑事犯罪侦查警种专业科目。第十八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可以根据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士官基本级、中级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对通过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由公安部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执法士官正式上岗前,由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门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人民警察证。执法士官调

7、离执法岗位或者退出现役时,应当收回人民警察证。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士官的动态管理,并将执法绩效作为日常、年度和选取考评的重要内容。执法士官考核纳入民警个人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与执法警官同考核、同评比。第二十一条 执法士官所属单位法制部门应当逐人建立执法档案,记载执法士官业务培训、执法资质、执法绩效和奖惩等情况,作为考评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使用单位与所属单位不一致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将前款相关情况提供所属单位录入执法档案。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士官,在评先评优、选取晋升等方面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并重点保留:(一)因执法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边防管理

8、局通报表彰或者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二)获得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全国公安边防部队执法业务竞赛个人前三名的;(三)被评为全国公安边防部队执法标兵的;(四)通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或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五)主导开发的执法类软件或者个人发明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符合保送入学条件和大学生士兵选拔警官标准的执法士官,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推荐。第二十三条 从事重点执法岗位工作的执法士官和从事一般执法岗位工作的中级以上执法士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同类岗位执法警官标准享受执法工作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执法士官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反执法办案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执

9、法过错责任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执法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被有效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执法办案纪律,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三)年度量化考核为不称职的;(四)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五)其他不宜继续在执法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对执法士官的管理事宜,按照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非执法士官在警官的带领下从事辅助性警务活动的,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或者本数。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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