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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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招 标 编 号: 和信莆招2013002号 项 目 名 称: 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招 标 人: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招标 代理人: 莆田市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日期:2013年 8 月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总则(三)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编写(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六)开标、评标及定标(七)授予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项目业主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1.

2、1工程名称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31.1招标编号和信莆招2013002号41.1建设地点涵江区江口镇 51.1建设规模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61.1总投资规模约700万元72.1招标内容、范围和设计要求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包括:路基路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的道路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图需图审中心审查通过)82.2勘察设计周期要求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9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0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不

3、分主、增项差别)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分主、增项差别),且为2013年莆田市勘察设计企业名录库初选名单(莆建科设201346号文)内的企业。2)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道路或桥梁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01月-2013年7月(至少三个月)该单位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专业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准,若未能在上述任一种证书上体现专业的,按资格不合格处理。)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

4、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5)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14.2合格投标人条件、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且满足第10项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126.16.2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招标人不举行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3年8月13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招标人将于2013年8月15日17:30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或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1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1411.1投标保

5、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缴交1514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二层开标室1615开标开标时间: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二层开标室17评标办法随机抽取中标法1819.1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19经济补偿未中标投标人

6、不予经济补偿。20备注1、中标单位应根据专家的建议意见及业主、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负责设计修改,直至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2、中标单位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方案进行优化和施工图设计。3、设计人必须现场熟悉项目选址范围的地质、地貌及周边建筑物现状,对以上因素必须综合考虑优化设计方案,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注:投标须知前附表为投标须知的摘要,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二、总 则1. 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7、投标法和8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 招标内容和范围、设计周期2.1. 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和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2.2. 本工程设计周期要求见前附表所述;3. 资金来源本工程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4. 合格的投标人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满足前附表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满足有关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规定。4.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

8、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所列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对未中标方案的经济补偿按本须知规定执行。6. 踏勘现场6.1. 招标人不举行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7. 投标设计成果的使用说明设计中标的投标人(以下

9、简称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不受到来自第三方侵权指控制论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三)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9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9.1、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3年8月13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13年8月15日17:30前在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网或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9.2

10、、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通知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通知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0 设计费用10.1设计费用(含设计修改费用、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该工程的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按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并下浮20%计取。;10.2中标后,不因不可预见因素而进行调整设计费用。10.3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11 投标保证金的缴交11.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

11、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缴交,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内退还。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接收的予以退还11.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1.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中标人放弃中标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人拒绝接收(已接收

12、的将予以退回)其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编写12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以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1-7月份(至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7、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3.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在同一个包封里。13.2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的名称、地

13、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14.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14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8月 16 日15 时 30分,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二层。14.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14.3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14.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六)开标、评

14、标、定标15 开标15.1开标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二层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15.2 资格审查小组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15.4开标程序:(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3) 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若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0家,在资格审查前随

15、机抽取7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即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收表中序号对应代表该投标人号码,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抽取7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抽中的不再进入评标程序。(4)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1)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16.3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个人身份证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或签字、盖章的。3)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4)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名单。(5)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宣读内容为投标人名称、

16、投标报价、设计工期、设计质量、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16.评标16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进入公开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162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18.2.1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8.2.2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8.2.3投标投标函未按要求格式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18.2.4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证书复印件提供不全的;18.2.5投标人未能提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道路或桥梁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项

17、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01月-2013年7月(至少三个月)该单位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专业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准,若未能在上述任一种证书上体现专业的,按资格不合格处理。)17.确定中标人17.1 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一家中标人。1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17.1.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17.1.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17.

18、1.4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17.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后入档。 18.中标通知和中标公示18.1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名称,在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网及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示。18.2在评标结束公示期结束并无投诉后3日内,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六)授予合同19 签订合同1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

19、同。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9.2中标人应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工程设计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19.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0 履约担保20.1中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前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20.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递交的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合同书 招标人(全称):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设计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0、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书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设计任务书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6.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二. 勘察、设计服务承包范围: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包括:路基路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的

21、道路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图需经图审中心审查) 三. 设计周期安排1. 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内完成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任务。设计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施工合同段划分要求提交招标项目需要的设计文件;2. 设计人须按规定派出设计人员配合施工,提供服务,服务期至工程完工。四. 招标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五. 最终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1. 用于施工图审批的设计文件 8 份;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后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 10 份;2. 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最终完整的设计成果CAD及PDF格式电子光盘各一张,六. 合同价款和付

22、款方式1设计费用(含设计修改费用、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该工程的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按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并下浮20%计取。;2中标后,不因不可预见因素而进行调整设计费用。3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5、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施工图设计酬金;6、工程设计费用在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1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60%,剩余的4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次性付清。7、 设计费需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七. 招标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23、款项。八.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完成合同工程并结清设计费后失效。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九. 本合同一式 陆 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肆 份,招标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_招标人: 设计人: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二、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1.1 公路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

24、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涵和隧道、渡口及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2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道路工程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安全、监控、通信、供电照明等设施。1.3 业主:即合同书中的“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本合同的业主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1.4 设计人:即合同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

25、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1.5 分包人:是指经业主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1.7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8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和城市道

26、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业主有关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1.9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1.10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国家、建设部及交通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等。1.11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27、是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12 不可抗力:指业主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3 业主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业主单方面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1.14 天:指日历日。年、

28、月、日按公历计算。1.15 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第二条 一般的责任与义务2.1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业主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业主控制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2.3 保险: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业主风险以外的其它有

29、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2.4 道路维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或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2.5 附着物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第三条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3.1 业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道路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3.2 业主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

30、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3.3 业主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合理支付使用费用。3.4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业主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5 业主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

31、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业主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3.7 由于执行业主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8 业主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

32、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凡国家规定须由专项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项目(如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危险性分析等),设计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2 设计人应按照建设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4.3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工

33、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4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4.5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

34、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应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总体协调性和环境保护要求;(5)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4.

35、6 根据本招标项目特点,特制定本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要求,详见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第4.6款。4.7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部、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4.8 若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业主要求,按建设部、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

36、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4.9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业主及业主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完成后,设计人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合同段进行编制。4.10 当业主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4.1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

37、同段的施工招标图纸;按业主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并按业主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4.12 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4.13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 开工前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 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 在业主规定的

38、时间内积极配合业主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 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若业主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业主满意。4.14 人员保证与变更(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

39、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4) 由于业主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4.15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

40、使用费。4.16 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4.17 业主就本合同工程向合同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18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业主均不承担责任。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5.1 业主的违约(1)由于业主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

41、业主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2)业主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3)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5.2 设计人的违约(1) 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的5%10%的违约金。(2)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建设部、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

42、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的5%10%的违约金。(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分别按相应阶段勘察设计合同价格的3%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业主可以中止合同。(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10%的违约金。(5)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或

43、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业主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6)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7)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5.2款(6)的规定外,业主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其他处罚。(8)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勘察设计费中扣除。5.3 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

44、内的终身责任。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1) 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4)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5)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6)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7)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8)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9)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6.3 延误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

45、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 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业主,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2) 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业主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3)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6.4 变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应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此类设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施工配合服务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5 推迟与终止(1) 业主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2) 业主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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