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请示、报告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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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团国土资源局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一、为确保国土资源局工作高效运行,防止重要事项的压误、漏办,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二、凡在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重要工作及超越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贻误时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进行请示报告:(一)国土资源部、兵团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二)各师或师国土资源局发生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对各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的答复;(四)重要工作进展、办结情况和对某项工作的安排、建议;(五)外出学习、出差、开会,临行前要有请示,回来后要有汇报;(六

2、)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三、实行逐级请示、报告的制度,即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随时向处(室)负责人请示、报告,处(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可直接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四、局内各处(室)职责范围的工作,凡属以局名义报出的或较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涉及重大问题或全局性的工作,由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报告,由局长决定是否提请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五、对国土资源部或兵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或口头指示,要认真做好记录,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六、对以局

3、名义对外发送的信、函、文件等重要材料需要盖本局公章的,经请示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额用印。七、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八、对领导安排、交办的工作事宜,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由办公室督办并报告完成情况。九、请示、报告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受条件限制的一般性请示、报告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应记录在案。十、各处室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凡涉及到全局性某一阶段应急性工作或中心工作,由局领导主持协调;一般性的工作联系、协调可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由处(室)自行协调。十一、各处(室)参加国家会议或公务出差结束后,除按规定级别有保密性质外,四天内写出书面汇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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