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设立纪检监察员实施方案(完整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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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设立纪检监察员实施方案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设立纪检监察员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设立纪检监察员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84号)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纪检监察工作,着力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规范化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每个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设立纪检监察员一名。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纪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纲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共党员。 2、爱岗敬业。工作认真,熟悉业务,热心党风廉政建

2、设、行风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3、遵纪守法。未受过党、政纪处分,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为人诚恳,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4、清正廉明。对人对事一视同仁,廉洁公道,表里如一,善于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公认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5、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应优先推荐为纪检监察员。 二、纪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国土资源所所长(分局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的计划

3、和措施。 2、积极推行所(分局)党务政务公开,督促检查国土资源所(分局)队伍管理方面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纪委(纪检组)受理的申诉。 3、每季度分析一次本所(分局)干部职工思想情况,掌握全所(分局)工作人员党风党纪状况,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4、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纪委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适时组织政策法规宣传,主动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 5、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执法监察以及案件调查工作。 6、办理县级国土资源局纪委(纪检组)委

4、托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相关事项。 三、纪检监察员的权利 1、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纪检监察员全部为市局纪检行风联络员。 2、可以参加县(市、区)局(分局)和市局的有关纪检监察、行风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会议、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3、有权对违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实行否决;可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中的问题,必要时也可越级反映。 4、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书刊、资料和工作条件。 5、参与和监督国土资源所(分局)的民主理财,国土资源所(分局)的支出须经纪检监察员审核同意;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所

5、(分局),纪检监察员应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6、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四、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1、实事求是,依法依纪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2、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 5、保守工作秘密。 6、每季度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纪委(纪检组)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情况,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反映或越级反映。五、纪检监察员的产生和任期纪检监察员的产生采取群众推荐、个人自愿和所(分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各县(市)局、分局聘任,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备案表附后)。纪检监察员任期为三年,工作突出的可以连

6、任。 六、纪检监察员的管理各县(市)局纪委、分局纪检组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组织纪检监察员参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会议和活动。 2、接收纪检监察员转递的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 3、不定期地走访纪检监察员,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4、保持与纪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员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的情况,取得单位领导和同志们对纪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5、各县(市)局、分局每半年应召开一次纪检监察员会议,通报全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体会,研究有关问题,讲评纪检监察员工作表现,提出要求;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纪检

7、监察员组织一次考察,并确定是否续任、连任或调整。 6、每年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纪检监察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 优秀基层纪检监察员 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对担任纪检监察员的,视同担任国土资源所(分局)副职的任职经历;对被市、县(市)局、分局授予 优秀基层纪检监察员 的,优先提拔重用。 8、对于打击报复纪检监察员的,予以严肃处理,保护纪检监察员的合法权益。 9、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员,经县(市)局纪委、分局纪检组考核认定不能胜任的,应由各县(市)局、分局免去其纪检监察员职务,其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10、对出现违法违纪案件的所(分局),凡有纪检监察员失责失察甚至包庇纵容现象的,除立即免去其纪检监察员职务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处罚。附: 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纪检监察员备案表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纪检监察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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