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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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和形式提出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2、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按照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要紧扣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紧抓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所提出建议应如实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尤其是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先由该乡镇(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核把关,再报大会秘书处,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是县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不满意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3、。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六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按下列规定答复代表:(一)在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办结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在办结后,再向代表作出答复;(三)受客观条件限制,年度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以及今后为创造条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第八条承办单位及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4、一)代表建议办理中有条件解决而尚未解决问题的;(二)代表建议办理中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三)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四)对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五)办理代表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并有抵触情绪的;(六)无故拖延代表建议办结时限的;(七)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不负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问责的。对由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不力的,根据调查情况,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九条 凡代表认为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被问责情形的,应在代表建议交办6个月后,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提出意见。根据代表提出的问责意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应

5、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并负责协调相关工委(办)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根据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第十一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所需问责的,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办)负责人和3-5名县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无需问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答复代表。第十二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听取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意见;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或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在15个

6、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当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二)存在问题;(三)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组的报告和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书面意见,研究并作出问责决定。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依据主任会议决定,制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问责单位和提出问责县人大代表。第十四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式,以追究其承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一)责令承办单位责任人公开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做出有关办结承诺;(二)在全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对承办单位进

7、行通报批评;(三) 承办单位责任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汇报建议办理情况,提出整改时限并作出办结承诺。第十五条 被问责单位收到问责决定书后,应按照被问责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向有关县人大代表书面通报;整改落实的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县人大代表。第十六条 被问责单位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申诉。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收到被问责单位的申诉后,应当指定常委会相关的工委(办)进行复议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和有关县人大代表。第十九

8、条 申诉期过后或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条 对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严重失实,造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问责事项的整改情况,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承办单位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赞成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

9、(含80%)的为满意;60%以上不到80%的为基本满意;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第二十三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继续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直至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提出罢免。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解释。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宜人决字第 号关于的决定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第二部分:1问责的事实和依据; 2问责的方式。第三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及受理机关。(批准机关印章)年 月 日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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