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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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昌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平昌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4年1月一、文件汇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财农2011412号)2011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

2、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3、,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

4、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

5、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

6、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

7、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

8、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

9、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

10、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

11、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

12、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

13、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

14、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

15、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四川

16、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 川财农201270号)2012年3月23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17、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 省级财政贯彻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

18、0112020年)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市(州)、县(市、区)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和省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及其他重点贫困地区。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省级多

19、村连片扶贫开发地区倾斜。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围绕减贫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进行分配。规划分配是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审定通过的扶贫规划,按年度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因素测算是依据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系数,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竞争立项是事前公开扶贫项目准入条件,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资金。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据实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确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测算扶贫对象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

20、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根据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九条 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

21、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

22、项目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根据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各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参考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考评、报账进度、管理工作等情况分配各地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

23、支。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省级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市(州)、县(市、区)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同时将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

24、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5、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二)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以工代赈计划。(三)扶贫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汇总平衡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四)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检查及验收等。第十九条 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残联等部门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残联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省扶贫移民局。第二十条 省

26、、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作专项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工作。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制和省级审批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

27、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

28、 省级财政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移民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十条 本

29、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3月1日印发的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农200620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2012年12月14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书(

30、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

31、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乡(镇)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县级扶贫、发展改革(以工代赈)、农业、林业、民宗、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县级各部门(单位)要相互

32、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报账程序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村民“一事一议”公开选择施工队伍作为扶贫项目承建单位的,村(社)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村(社)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33、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第六条 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隐蔽性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

34、采购目录的,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十条 扶贫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

35、效的报账凭据。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一)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六)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八)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 凭证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制定财

36、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单,审批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拨款金额、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款时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财政部门方可拨款。第十五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五)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六)项目公示公告书;(七)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八)现

37、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须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

38、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情况,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准确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39、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05年11月8日印发的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0530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2010年6月24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大量支农项目在农村实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深受

40、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支农项目没有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程度很低;农民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清楚,项目的长期效益难以发挥;农民出资出劳没有很好地落实,造成部分项目“缩水”;有的项目不能按时实施,贻误农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农业强省。农业基础

41、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民的

42、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12”工作重点,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二、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农民自愿。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

43、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二)农民主体。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三)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给予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持。(四

44、)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三、严格界定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范围标准(一)适用范围。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

45、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二)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三)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

46、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四)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四、切实加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操作管理(一)项

47、目申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二)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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