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第05章-合同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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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6年第1批次2017年第1批次2017年第2批次2018年第1批次2018年第2批次单选题2题2分5题5分5题5分5题5分2题2分多选题2题4分2题4分3题6分2题4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2题2分简答题1题6分1题6分1题6分综合题0.6题8分1题12分合计15分17分18分16分18分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9年本章教材没有实质性变化。本章单元框架第一单元 合同的订立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合同的格式条款()(P206)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

2、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法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

3、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法定情形时无效。【提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

4、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3.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例题1判断题】对格式条款有两

5、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016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答案】【例题3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2017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C.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

6、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D【解析】(1)选项A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选项B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当此类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时,该格式条款无效。考点2:要约()(P203)1.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2009年简答题)(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

7、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2013年)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B【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

8、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例题2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2012年)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界定要约的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

9、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3.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例题1单选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

10、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交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年)A.3月6日B.3月2日C.3月5日D.3月3日【答案】D【例题2单选题】201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7年4月30日B.2017年5月3日C.2017年5月8日D.

11、2017年5月9日【答案】B【解析】此处,承诺也是如此处理。同意要约(承诺)的短信于5月3日到达甲,此时承诺生效,对诺成合同而言,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009年简答题)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

12、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答案】D【解析】“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4月20日即为承诺期限;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该要约不得撤销。【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

13、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答案】A【解析】“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1个月内”即为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

14、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2011年)A.4月3日B.4月4日C.4月5日D.4月8日【答案】C【解析】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原要约才失去效力。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

1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009年简答题)【例题1单选题】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

16、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2017年)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答案】B【解析】(1)李某8月1日的回复将付款方式修改为“分期付款”,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同时,陈某的原要约失效;(2)李某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的“新要约”进一步修改为“一次性付款”,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但由于陈某对李某8月3日的新要约并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例题2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

17、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4年)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答案】D【解析】(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

18、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考点3:承诺()(P205)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很可能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

19、限内到达要约人。【提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方式(1)承诺通常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到行为形态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

20、限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例题单选题】2017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另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B.甲、乙之间的合同

21、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4.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5.承诺的撤回撤回承

22、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提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考点4:合同的成立()(P203)(一)合同订立的形式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摁手印)时合同成立。3.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

23、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承诺的收件人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提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5.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

24、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例题1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2014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2011年)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C【解析】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时,合同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状态,合同相应成立。【例题3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

25、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虽然甲、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发货),甲公司接受(清点入库),此时该合同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26、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前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的范围不同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例题单选题】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

27、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解析】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考点5:合同的生效()(P209)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

28、上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自批准时生效。【相关链接】当事人签订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的,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或者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提示】有关合同效力的判定,请回顾第1章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内容。本单元考点回顾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P210)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29、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例如,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30、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该方式是()。(2017年)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答案】A【例题2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2017年)A.乙地的江边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D.甲地的江边【答案】A【解析】当事人就履

31、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例题3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A.X市为交货地B.Y市为交货地C.X市为付款地D.Y市为付款地【答案】BD【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按“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卖方

32、)所在地(Y市)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卖方)所在地(Y市)履行。【例题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

33、:(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履行地点应推定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考点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P210)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34、。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考点3:抗辩权的行使()(P211)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2017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7年7

35、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评析】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因为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机床的同时支付货款”,那么,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

36、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A.行使不安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1)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2)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3)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3.不安抗辩权(1)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37、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行使程序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18年)A.甲公司

38、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答案】C【解析】选项C:可以先中止,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不能解除合同,相反,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才可以解除合同。【提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当在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进行,不能跨合同进行抗辩。例如,甲欠乙房租(租赁合同),乙欠甲货款(买卖合同),甲不能以乙未付货款为由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房租。考点4:代位权()(P21

39、3)1.基本法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10年简答题)2.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提示】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

40、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起诉要求(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提示】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实现,不能提起仲裁,或者直接通知次债务人。(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提示】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1、【代位权案例模型】【相关链接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1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

42、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答案】D【解析】(1)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选项B: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3)选项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

43、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2011年)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B: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考点5:撤销权()(P214)1.基本法条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

44、.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2017年简答题)(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撤销权的行使要求(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45、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17年简答题)(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提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就是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亦是由债务人承担。(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提示】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的成果并无优先受偿权。【撤销权案例模型】【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8年)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

46、内行使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答案】D【解析】(1)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选项B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答案】ABD【解析】选项C:拍卖优良资产是债务人的合法选择,并不一定会减少债务人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将优良资产“贱卖”,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情形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积极减少财产行使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被告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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