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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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第六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定金,第六章 担保法,二、担保的分类(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二)本担保和反担保(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六章 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六章 担保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份

2、100万元的保证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如果丙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丙企业对债务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第六章 担保法,一、保证合同(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六章 担保法,(二)特征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三)形式及内容 形式(采取书面形式)内容,第六章 担保法,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

3、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章 担保法,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有()。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甲”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

4、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第六章 担保法,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一)债权人(二)保证人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第六章 担保法,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A.某中学B.某公司经理C.某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第六章 担保法,三、保证方式(一)概念(二)种类(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成立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担保力度不同,案例一2006年月,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一年,由乙公司担保。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

5、限届满,甲公司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2006年月,丙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一年,由丁企业担保。银行与丁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企业到期不偿还贷款,由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丙企业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仅一字之差,案例一为“不能偿还贷款”,案例二为“不偿还贷款”。“不”与“不能”一字之差,保证责任方式是否相同呢?依据案例一的分析和对“不能”字义的通常理解,“不能”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其评价标准是客观的;而“不”的字义从通常意义理解,指债务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履行,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标准

6、。仅从字义上分析,案例二保证合同的约定就不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显然不属一般保证。也就是说,案例二保证合同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应推定为连带保证。所以,银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依法成立。,第六章 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章 担保法,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

7、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A.甲企业履行债务B.乙企业履行债务C.丙企业履行债务D.丁企业履行债务,(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第六章 担保法,四、保证责任(一)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章 担保法,(二)保证责任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第六章 担保法,(三)保证责

8、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第六章 担保法,第三节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甲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提供抵押。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乙有权将抵押财产拍卖、变

9、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二、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抵押物是抵押权的标的物。(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不动产动产权利,第六章 担保法,第六章 担保法,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A.工厂的半成品B.正在建造的船舶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D.土地所有权,第六章 担保法,(二)抵押物的登记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章 担保法,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10、A.机动车B.建筑物C.正在制作的生产设备D.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章 担保法,公民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向银行贷款之前,公民甲已经向公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同一套住房与公民乙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公民乙及银行的还款期限均到,但甲无能力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可以公民甲的住房折价或变卖受偿B.因为公民甲的住房已经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无效C.公民乙的抵押权无效D.公民乙的抵押权在先、银行的抵押权在后,故公民乙应先于银行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

11、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设立B.该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C.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D.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第六章 担保法,三、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权。2、抵押物的收益权。3、抵押物的处分权。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第六章 担保法,(二)、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抵押物。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

12、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3、优先受偿权,第六章 担保法,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权由债务人清偿。,第六章 担保法,(二)、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第六章 担保法,甲公司从某银行获得贷款1000万元,并以其A房屋(价值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乙公司以其B房屋(价值800

13、万元)为甲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时,甲公司尚欠银行400万元的本息未还。在银行催讨欠款期间,A房屋因火灾发生严重损坏,价值仅余350万元。火灾责任人丙向甲公司赔偿了50万元,丁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80万元。下列财产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A.A房屋B.B房屋C.丙赔偿给甲公司的50万元D.丁公司赔付甲公司的80万元保险金,第六章 担保法,(三)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第六章 担保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

14、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C.第2次抵押无效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第六章 担保法,(四)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的分配,甲股份公司为某一项目开发,拟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

15、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次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两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行驶的戊的卡车撞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或得保险金60万元。请问: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是否成立?2.本案如何处理?,第六章 担保法,第四节 质押一、概念和特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

16、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第六章 担保法,二、质押合同(一)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质押合同是有名合同,第六章 担保法,(二)形式和内容形式担保法第64条内容担保法第65条,第六章 担保法,三、质权的标的(一)概念(二)种类1、动产质押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第六章 担保法,(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

17、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在动产上设定动产质押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要求出质人对财产有处分权。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担保法,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C.

18、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担保法,2、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有价证券的质押(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2)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第六章 担保法,知识产权的质押(1)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2)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

19、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第六章 担保法,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第六章 担保法,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占有质物的权利收取孳息的

20、权利排除质权受侵害的权利转质权出卖质物的权利转让质权的权利费用偿还的请求权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章 担保法,(二)质权人的义务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保管义务禁止处分义务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义务,第六章 担保法,五、质押的效力(一)质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二)质权标的的范围供担保的从物质物的孳息和利息债权代位物,第六章 担保法,六、质押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实现方式担保法第71条(二)追偿担保法第72条,第六章 担保法,第五节 留置一、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

21、受偿的权利。,第六章 担保法,性质留置权的他物权性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留置权的法定性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第六章 担保法,二、留置权的成立(一)必须是依法产生的(二)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三)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第六章 担保法,三、留置权的效力(一)担保范围(二)标的物的范围(三)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第六章 担保法,四、留置权的实现(一)实现形式(二)行使条件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必须经过一定期间,在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有()。A.甲仓库为乙工厂保管一台设备,乙工厂拒绝支付保管

22、费B.甲运输队运输乙工厂的一台设备,乙工厂拒绝支付运输费C.甲工厂租用乙工厂的一台设备,甲工厂拒绝支付租赁费D.甲企业为乙工厂加工一台设备,乙工厂拒绝支付加工费,甲乙均为自然人,甲因业务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抵押于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违章驾车造成该车被撞,并送于丙修理厂修理,费用3万元。因甲无力向乙还款和向丙支付修理费,引起纠纷。经查,该车现有价值仅为5万元。请问:乙的抵押权和丙的留置权谁更优先?,第六章 担保法,第六节 定金一、概述(一)概念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二)种类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第六章 担保法,二、定金合同及其成立(一)定金合同的概念(二)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当事人给付定金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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