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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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与客户,案例分析,(一)商业银行客户,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 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一)商业银行客户,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

2、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还出示其母亲的身份证,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一)商业银行客户,2、原告钦先生,今年49岁,一直在银行工作。据他讲,2006年8月30日,他到被告中国银行郑州淮河路支行处办理1万美元的活期储蓄,被告未向其提出任

3、何要求并给其办理了一个活期存折。次日,钦先生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就到被告处取款,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取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手续费,否则只能三天后取款。原告钦先生向被告提出质疑,但被告工作人员却拿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颁发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声称“储户在三日内取款将加收1的手续费”完全是“照章办事”,坚持要求钦先生交纳手续费,否则不予办理取款手续。为了尽快取回现款,原告钦先生只好向被告交纳了手续费。按照2006年8月31日的当日外币牌价,被告共收取原告钦先生手续费150.19元。,(一)商业银行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应当遵循存款自愿、

4、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银行系统的收费标准,专门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其中列明了银行收费的范围。而“3日内取款加收手续费”是不包括其中的。钦先生认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原则相抵触,应是无效文件,该银行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揽储”,严重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一)商业银行客户,3、年月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入定期存款人民币万元,年利率为,期限为一年,年月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

5、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年月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通过支取、转存、再支取方式从被告处将上述款项全部支走。存款到期后,杨某某因找不到存单便到被告处询问,才得知存款早已被其妻蔡某提走。杨某某便向蔡某索要,因蔡某将所取款项全部借与他人未能收回。杨某某遂于年月日与蔡某离婚(原告由杨某某抚养)。离婚后,蔡某便下落不明。后杨某某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以原告名义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某称蔡某不知道该存单密码。,(一)商业银行客户,在储户约定凭密码支取的情况下,储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约定。本案被告

6、违反操作程序,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使蔡某得以将原告名下的存款取出。从被告违约、蔡某冒领存款之时,原告的该笔存款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这种损失的发生尽管不是由被告直接造成,但是与被告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储蓄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业务,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4、李某长期以来一直在本市某 银行储蓄所开户存款,

7、储蓄所工作人员也经常上门服务,开展储蓄业务。96年的3月14日,储蓄所工作人员登门收款时,分别在李某的存折上填写三笔存款,两笔8000元,1笔14300元。在3月16日,该所工作人员对帐时发现前日给李某多记存款8000元,就找李某及其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将李某存折上的存款减去8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19日,储蓄所工作人员将李某的存折要回,并在上面注:“冲去3月14日存款8000元。”同时,将李某的存款余额231579元改为223579元,并将该存折加盖了“附件”章收回,更换了新存折。对此,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8、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将原告的存款223579元误记为231579元,这一行为属职务行为,此时受损的主体为被告,其既可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因此,被告有权向原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由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被告该行不当得利8000元,(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5、王先生和妻子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开了个户头,每月把各自的收入存入此户头。2000年4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按照这项制度,王先生夫妇在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身份证号码,也就是说以前的共同帐户现在必须归到一个人名下。王先生于是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前往银行将其

9、夫妇二人的共同户头转为实名制户头。后两人离婚,遂对该帐户上的存款发生纠纷。,(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王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王先生与其妻子之间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关系。存款实名制的法律意义只是证明存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并不能完全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与妻子将二人在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以王先生名义存入银行,不能视为二人已约定存款归王先生所有,古该笔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营业厅内存款遭抢 6、昆明关上银行

10、劫案一审:储户被打死银行赔13万。法官认为: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7、彭先生是某银行的VIP客户,2006年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他到一银行支行存钱,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停车位上(距离门口3米左右,门外当时有一名保安),随后彭先生就离车去银行里面存钱,大约两三分钟之后存完钱刚要离开柜台,只见保安神情慌张地跑进来朝本人大声呼喊,说车玻璃被砸。彭先生出门一看,车右前窗已经被敲毁,车内1.8万元钱被抢走

11、。遗憾的是,当时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三)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停车场属于银行的一部分,故银行应对客户在停车场的权益进行一定的保护,而本案中的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故银行应承担车的赔偿责任。,(四)一般存单纠纷,8、张大娘持一到期存单取钱时,储蓄所发现存单上电脑清晰地填写了“50000元”,同时,该存单大写金额栏却为“伍仟元”。储蓄所认为: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数字为准,只肯付老大娘伍仟元本息.,(

12、四)一般存单纠纷,在实践中因银行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银行是应按大写还是按小写金额支付款项,对银行和储户的保护存在权利上的冲突。由于存单大、小写不一致是银行工作人员过错所致,储户在此过程中通常无可非难之处,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方面对存款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可通过查对存款人填写的原始存款凭证等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果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一般存单纠纷,9、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

13、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四)一般存单纠纷,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2)耽误

14、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3)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

15、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五)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0、付某是一位养鱼专业户。1996年 3 月,为购买鱼饲料,他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 6 万元,信用社认为,付某是个体户,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后经其友梁某和信用社协商,信用社同意贷款 3 万元,借期半年,并且要求付某提供担保。付某用自家农用工具车作担保后,信用社发放了贷款。同年 6 月,信用社突然要求付某提前偿还贷款,理由是:有人反映付某将贷款用作炒股之用。信用社认为,自己有对不按贷款用途的借款人提前要求偿还贷款的权利。,(五)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答:信用社对付某发放的贷款是由于关系人的缘故,但该贷款符合“

16、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因此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采取措施使贷款免受损失。具体保全措施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单方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借贷双方预先在贷款合同中有过明确的约定,以及借款人确实出现了合同违约行为。本案中,信用社和付某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借款人(付某)提前归还贷款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五)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1、A 企业是某银行的黄金客户,两家的关系一直较好。1995 年 10 月 3 日,A 企业到某银行申请 100 万元贷款,

17、信贷员称,要贷款要先交存款。A 企业感到诧异,称以前贷款并没有这种规定,信贷员解释说,今年总行下达了存款突破 2000 万元大关的任务,各分支行都规定了存款定额。为完成定额任务,该行领导做出了要贷款必须先按贷款金额的 20 一 50 的比例存款,否则银行不予放贷规定。考虑到 A 企业是该行的黄金客户,可以给予按占贷款金额 20 的比例存款的照顾,(五)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答:银行的这种规定对于客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贷款通则第 18 条规定:“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在借款合同之外附加条件,显然也违反了 贷款通则 第 7 条所规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

18、愿、平等、诚实和信用原则”,将贷款人的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意志之上,使双方实质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所以A企业有权拒绝,也可以像中国人民银行举报。,(六)民间借贷,12、债主高某和债务人白某均住塘沽区,二人早先合伙经营石材生意。后来双方发生矛盾,高某要求退股。当时白某没有那么多现钱,便给高某打了一张3万余元的欠条,约定今年也就是2004年5月还钱。今年5月,高某拿着欠条找白某要账。白某仍对双方的矛盾耿耿于怀,本来就不情愿还钱,当他拿起欠条一看,意外发现欠条上的还款日期写的竟是“20004年5月”。这下白某有了“理由”,他借口还款期还没到,拒绝还钱。,(六)民间借贷,答:本案中,当事双

19、方在写欠条的时候,将还款日期误写成20004年。如果高某起诉,按照证据规则,他应举证证明自己当初是笔误,但这样的证据很难举出。则依 照民法的规定,只能认定为欠条有效。但是,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认定欠条有效,则高某真的要等到18000年以后才能拿到他的欠款,则属于民法上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应判白某还钱。,(六)民间借贷,13、青年A因急着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托B向杨某借现金1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和其他内容。在打借据时A说自己字写得不好,请杨某代笔,A捺个指印,杨某就按双方约定内容写了借条,并写上了A的姓名,A用食指在印泥上一蘸,然后在自己的名字上一

20、点,交给了杨某,B作为担保人也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可还款期限已过,A却迟迟不提还款的事。杨某多次与A交涉未果,诉至法院。A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借过杨某的钱。审判人员出示杨某提交法庭的那张借据,A则咬定不是自己所打,不是自己的指印。杨某和担保人无奈,提出对此借据进行指纹鉴定,A表示同意。因为借据上的“指纹”只是一个印色点子,几乎不是什么指纹,结果不能认定借据上的“指纹”就是A的,自然这笔借款不能认定由A偿还。,(六)民间借贷,答:借据欠规范。作为本案的担保人B,无法索回借款,并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六)民间借贷,14、年月,翟先生及其友郝某前往澳门葡京赌场赌博,在当地由李先生陪同,翟先生将

21、自带钱款输光后,李先生先后向其提供了赌场内的赌博筹码共计余万元。翟先生为李先生出具日期标明为年月日的借据,借据称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不足,决定向李先生借款万元,定于年月日前归还,并写明借据签订地及借款的支付地为珠海。李先生持借据诉至法院,要求翟先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六)民间借贷,分析:李先生主张的借款实为其向翟先生提供的赌博筹码,因赌博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故上述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先生虽提出在澳门赌场赌博不违反当地法律,但该二人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受诉法院亦为我国内地法院,其间的民事行为应接受内地法律规范的调整。据此,应驳回李先生要求翟先生向其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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