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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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峪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规划局规划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规划权益,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城市,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结合实际,特制定嘉峪关市规划局规划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嘉峪关市规划局规划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嘉峪关市规划局规划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许可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嘉峪关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嘉峪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规划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规划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规划因素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第三条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规划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第四条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做好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规划权益,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城市,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第五条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规划局局长是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分管规划项目规划

4、影响评价的副局长对局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直接责任。市规划局成立规划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规划项目规划影响评价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第三章项目评估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规划决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规划决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等;(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规划决策、重大

5、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规划、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第八条 对涉及拆迁地块划定、已建或在建小区规划方案调整、老城区地块拆建改造等规划项目应当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九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组织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

6、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基本程序第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制定评估方案。业务科室及其分管领导在规划编制及行政许可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建议。由局领导小组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三)分析预测稳定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可

7、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四)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备案登记表,报市维稳办备案,由市维稳办研究后,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

8、重大规划、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规划、重大事项,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第十一条 在评估重大决策过程中,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发现重大决策存在引发较大风险可能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需要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评估责任主体及时向“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9、”汇报,请市维稳办出面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和化解。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决策出台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决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3、决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其应对措施。 4、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建议。 5、结论。第十三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规划、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

10、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第十四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六)其它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第十五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

11、评估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三)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四)其它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五章加强督察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报备制度。市规划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规划、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维稳办报送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报备材料须经局长签字。已报备事项发生情况变化的,随时补报、续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要重新备案或注销备案。第十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

12、入年终工作考核范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好的单位、科室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二)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四)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规划局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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