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4291287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 页数:61 大小:1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6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一、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新设立(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资质核准1、申办对象: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到期,申请三级资质;三级资质到期,申请重新核定。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4、办理程序及材料:(请先登录“ http:/61.145.199.146/pubproject/”在线注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办理的程序:(1)申请:企业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公众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表,按下面“申请资质所需资料”的要求装订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到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报表所填写10个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到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单。(3)初审:由项目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抽查在管项目并进行现场考察(新办企业只考察办公场地),并对企业作出考察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受理单密封,由物业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4)核准: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并通知企业领证。(5)领证:企

3、业凭受理单到窗口领证。申请资质所需材料:(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表格下载物业管理”下载,并用A4纸打印;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理解各种表格、说明及有关文件,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责任。)(2)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3)原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新办企业除外)。(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6)公司章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等。(7)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提供维修资金说明情况一份。(8)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9)本市项目提供“物价局备案收费申请单”一份。(10)业绩材料(初次申报、外市分公司备案不需

4、提供)。(11)物业管理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身份证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财务人员)。(注:上述人员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统一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核对、签字,所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2)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应当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13)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个人材料按

5、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5、监管要求: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要严格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办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对申报对象的资料统一保管存放。6、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7、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外市物业管理企业备案1、申办对象:在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外市物业服务企业。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4、办理程序及材料:(请先登录“ http:/61.145.199.146/pubproject/”在线注册):办理的程序:(1)申请:企业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6、下载并填写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按下面“备案所需资料”的要求装订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到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报表所填写10个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到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单。(3)初审:由项目所在地受理及审批机关抽查在管项目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企业作出考察报告,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受理单密封,由物业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4)核准: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明。(5)领证:企业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备

7、案证明。备案所需材料:(1)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表格下载物业管理”下载,并用A4纸打印;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理解各种表格、说明及有关文件,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责任。)(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东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3)总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6)公司章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等。(7)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提供维修资金说明情况一份。(8)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9)本市项目提供“物价局备案收费申请单”一份,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

8、管部门的“备案证明”。(10)物业管理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财务人员)。(注:上述人员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统一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核对、签字,所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外市公司工作人员的社保单和劳动合同不限地区)。(11)我市只接受二级以上的外市物业企业备案。(12)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备案机构公章,工作人员核对原件

9、后,应当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13)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5、监管要求:受理及审批机关要严格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办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对申报对象的资料统一保管存放。6、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7、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1、申办对象:房地产估价机构。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受理及审批机关。3、事项设立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4、申请条

10、件: 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

11、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暂定三级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5、申报程序:(1)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机构登陆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并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2)核验原件。机构向受理及审批机关提交资料并核验原

12、件。(3)初审。受理及审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批材料提交市房管局。(4)审批。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申报资质核准文书,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快递到省建设厅。(5)领证。省住建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函件)。评估机构可到市房管局领取资质证书。6、申报材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综合材料:A、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B、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C、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D、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办企业免); E、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F、法

13、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G、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受理回执等证明材料); H、企业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一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帐明细; I、人事代理机构近两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J、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K、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 L、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合同、产权证); M、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N、随机抽查的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两份; O、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P、

14、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交营业税证明、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7、受理期限:受理及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原件的初审,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复审。8、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二、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一)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违规行为的处罚权1、行政处罚对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法人或单位。2、受理及处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行政处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15、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

16、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17、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

18、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2)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

20、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 26987630三、其他审批事项(共7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1、申办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2、受理及核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

21、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东府86号令)。4、申请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5、申请所需的材料:(1)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个体机构无需提供);(5)所属机构3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和1名或以上财务人员职称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账的,提供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无需提供财务人员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2、一份);(6)经纪人员的任职证明(加盖任职机构公章及本人签名确认);(7)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房产产权证)复印件(一份);(8)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申报清单。上述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6、备案程序:(1)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系统 http:/61.145.199.146/ pubproject / ,在线注册并申请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受理及核准机关;(2) 当地受理及核准机关收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7、事项有效期:备案证书有效

23、期三年,每年需到当地受理及核准机关进行年审。8、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9、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0(二)住房津贴申请资格审核领取住房津贴对象核准1、申办对象:从1999年1月1日(含当日)起,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市编委下达编制的编内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且已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享受过各种实物分房优惠的干部职工。2、受理及核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3、事项设立依据:关于颁布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199930号。4、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从1999年1月1日(含当日)起,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市编委下达

24、编制的编内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已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享受过各种实物分房优惠的干部职工,均可以申领住房津贴。试点镇须根据批转市房改办关于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199929号)、关于颁布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199930号、转发市住房制度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4号)、关于加强市属驻镇区单位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4134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津贴标准的请示的通知(东府200659号)、关于开展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东财2006231号)、关于市属驻镇街单位工作人

25、员住房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07171号)、关于市统发镇街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津贴的通知(东财2007332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关于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排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417号)进行实施和核准。5、所需要的材料:(1)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身份证(已婚者须同时提供其配偶的)复印件;(3)入编卡(或干部介绍信)复印件;(4)调查表(一)、调查表(二);(5)公房承租证明或退出公房的证明;(6)住房资金领报证和部队注明计发住房津贴起止时间的证明(申

26、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是部队转业干部或转业士官的须提供);(7)结婚证、离异证明;(8)其他证明。6、申请表格: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表格可在市房管局信息网7、办理的程序:(1)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2)申请人填写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3)申请人单位、主管部门及配偶单位、主管部门对双方情况进行审核,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5)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及附带资料送交受理及核准机关;(6)受理及核准机关收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政策核准申请人的资格,作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房改办;(7)市房改办收件后,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准、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核

27、准后的申请表交回受理及核准机关;(8)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到受理及核准机关取回申请表,一份放在申请人档案中保存,另一份送市财政局工资统发办(或所在镇街财政分局)。8、事项有效期:无。9、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10、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6987672办理住房津贴变动资格核准1、申办对象:正在领取住房津贴,因职务发生变动、退休、工作调动、离职、死亡等,须办理津贴变动手续的工作人员。2、受理及核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依据:关于颁布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199930号。4、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正在领取住房津贴的工作人员,因职务发生变动、

28、退休、工作调动、离职、死亡等原因,要办理住房津贴变动手续。试点镇须根据关于颁布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199930号、转发市住房制度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4号)、关于加强市属驻镇区单位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4134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津贴标准的请示的通知(东府200659号)、关于开展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东财2006231号)、关于市属驻镇街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07171号)、关于市统发镇街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津贴的通知(东财2007332号)、广东省建设厅、

29、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关于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排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417号)进行实施和核准。5、所需要的材料:(1)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变动申请表(一式三份);(2)原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的复印件;(3)任职证明复印件、聘书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复印件、死亡证复印件、入编卡(或干部介绍信)复印件。6、申请表格: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变动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表格可在市房管局信息网7、办理的程序:(1)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2)申请人填写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变动申请表(一式三份);(3)申请人单位

30、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将变动申请表及附带资料送交受理及核准机关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政策核准申请人的资格,作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房改办;(5)市房改办收件后,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准、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核准后的变动申请表交回受理及核准机关;(6)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到受理及核准机关取回变动申请表,一份放在申请人档案中保存,另一份送市财政局工资统发办(或所在镇街财政分局)。8、事项有效期:无9、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10、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6987672(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核准申请确认权属登记1、申办对象:个

31、人、公司(企业)、机关团体。2、受理及审查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4、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办事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非商品房屋、商品房屋、房改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已确认产权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申请条件: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5、申请所需的材料:(1)单位自建房A土地使用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E.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F.房屋测绘报告(有专业技

32、术单位);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H.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I.法人代表身份证明;J.单位营业执照;K.其他必要材料。(2)私房新建A.土地使用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E.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F.建筑图纸;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H.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I.其他必要材料。(四层以下(含四层)的,以上有关证件由镇职能部门出具。)6、申请表格: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可在市房管局信息网7、办理的程序:(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受理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33、2)当地受理及审查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市房管局审核。8、事项有效期:各镇(街)受理及审查机关收齐申请人申办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各镇(街)受理及审查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9、办理时限: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初审)。10、收费标准及依据:(1)依据粤价2007193号、粤价函2004567号、粤价函1998548号、东价函1999006号,房屋登记收取的测绘费,房屋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每宗80元;5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每宗120元;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34、,超过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来计算。(2)依据粤价2008169号、东价200867号,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每件55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每件10元,住房变更登记每件40元,非住房变更登记每件275元,经济适用住房每件40元,增加(补领)证书工本费每件10元。(3)依据粤价199993号、东价函1999039号,利用房地产权档案收费:出具房地产证明按面积计算的,150 内,50元;150800,300元;800以上,400元;查档案按时间计算的,建国后,每宗50元;民国时期,每宗200元;明清以前,每宗400元(两种收费只能自

35、选一种)11、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产权登记科,26987610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变更登记。1、申办对象:个人、公司(企业)、机关团体。2、受理及审查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4、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办事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非商品房屋、商品房屋、房改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已确认产权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申请条件: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5、申请所需的材料:(1)购买商品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6、C.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存)和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D.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E.契税完税证;F.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H.其他必要的材料。(2)购买房改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D.公有住房申请书;E.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F.购房收据(或发票)复印件;G.其他必要的材料。(3)购买集资房(购买单位的集资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集资房屋合同书;D.原房地产权证;E.单位营业执照;F.法人代表身份证明;G.契税完税证;H.广东省

37、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I.其他必要的材料。(4)购买私房(自建房)A.新的土地使用证(先到市国土局办理变更手续);B.原房地产权证;C.申请人的身份证明;D.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E.房地产买卖合同;F.契税完税证;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H.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I.其他必要的材料。(5)房屋买卖(商品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房地产买卖合同;E.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F.契税完税证;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H.其他必要的材料。(6)房改房上市(转让)A.广东省东莞

38、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房地产买卖合同;E.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F.契税完税证;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H.土地出让金票据;I.其他必要的材料。(7)房屋继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继承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E.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F.其他必要的材料。(房屋属自建房的,要提交新的土地使用证)(8)房屋赠与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赠与合同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

39、书;E.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书;F.契税完税证;G.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H.其他必要的材料。(房屋属自建房的,要提交新的土地使用证)(9)房屋互换(交换)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经公证的房屋互换协议或房屋互换合同;E.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F.免契税证明或契税完税证(两间房屋的评估价有差异);G.其他必要的材料。(10)法院裁决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E.契税完税证;F.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G.其他必要的材料。

40、(11)法院裁决(免税)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生效证明书;E.免契税证明;F.其他必要的材料。(12)离婚协议分配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离婚协议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E.离婚证书;F.免契税证明;G.其他必要的材料。(13)夫妻财产分配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结婚证书;E.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书;F.免契税证明;G.其他必要的材料。(14)非等额析产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

4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契税完税证明;E.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F.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G.其他必要的材料。(15)非等额析产(免税)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E.免契税证明;F.其他必要的材料。(16)分家析产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E.契税完税证明(差额征税);F.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G.其他必要的材料。(17)企业改制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契税完税证明

42、;E.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F.企业改制批文;G.工商部门查询函;H.其他必要的材料。(18)企业改制(免税)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免契税证明;E.企业改制批文;F.工商部门查询函;G.其他必要的材料。(19)拆迁安置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合同;E.契税完税证明(差额征税);F.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G.其他必要的材料。(20)拆迁安置(免税)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

4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合同;E.免契税证明;F.其他必要的材料。(21)改建(自建房)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土地使用证;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F.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G.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H.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I.其他必要材料。(22)坐落变更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坐落变更的证明;E.其他必要材料。(23)面积变更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测绘成果报告;E.其他必要材料。(24)多种变更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44、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相关内容变更的证明;E.其他必要材料。(25)权属人名称变更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名称变更证明;E.工商部门查询函(法人名称变更的);F.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名称变更的);G.免契税证明(法人名称变更的);H.其他必要材料。(26)房屋分析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隐性共有人的证明;E.加上隐性共有人的协议书;F.免契税证明;G.其他必要材料。(27)等额析产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经公证的等额析产协议书;E.其他必要材料。(28)房屋合并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土地使用证(自建房);E.其他必要材料。(29)房屋分割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原房地产权证;D.房屋分割明细表;E.其他必要材料。(30)分割变更A.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B.申请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