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办法(第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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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办法(第三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第三章 晋升程序第四章 关于晋升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生干部素质和效能的持续提高,促进学生会决策层的不断充实和更新,促使干部晋升工作符合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要求,特根据天津商学院学生会章程天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规范和天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制度,制定天津商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学生会公职、纳入学生会档案的在读的学生工作人员。其中担任学生会主席的学生干

2、部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会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级别职务的在职学生干部。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晋升,是指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依照相关规定,担任或晋升学生会领导职务的程序工作。第 四 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 五 条 学生干部晋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基本的原则是尊重竞争、事实优先,集体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第 六 条 学生干部职务晋升的方式包括提选和荐选两种。提选是指学生会上一级学生干部依据考核成绩、工作表现等统一标准确定拟任职务的候选人范围,由候选人竞争拟任职务的晋升办法。按照时期

3、和工作需要的不同,提选分为同一时期对各部门学生干部进行的集中提选和因工作特别需要对个别空缺职务进行的补充提选。荐选是指学生会学生干部依据自身工作的感受或其他标准,并通过规定程序推荐出拟任职务候选人,使其具备参与拟任职务竞选的资格的晋升办法。按照推荐对象的不同,荐选分为推荐他人成为候选人的推荐和推荐自己作为候选人的自荐。第 七 条 学生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应当从基层做起;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 八 条 本办法对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均具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第 二 章 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第 九 条 职务晋升候选人是关于拟任职务

4、的资格认定,是对担任拟任职务者产生范围的划定。候选人之外的学生干部不能担任该拟任职务。第 十 条 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必须有符合学生会职务设置和编制限额的现实职位空缺。不能“照人订制”,给学生会正常工作带来负担。第 十一 条 候选人的产生条件是:(一) 学生会在职的学生干部;(二) 有担任拟任职务的主观意愿;(三) 品行高尚,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具备确实的任职经历或工作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工作技能;(四) 工作成绩优秀,在上一工作周期的定期考核中为优秀或称职;(五) 受到学生会相关部门提选、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推荐或按照规定自荐的;(六) 学生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十二 条 提选

5、由学生会依据一定标准,制作拟候选人名单,在学生会会议上公布,公布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会递交申请书的应当确定为提选候选人。第 十三 条 推荐候选人的学生会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担任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级别的在职学生干部;(二) 品行高尚;(三) 工作成绩优秀,在上一工作周期的定期考核中为优秀;(四) 了解该拟任职务所需要的资格和条件;(五) 学生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十四 条 荐选由学生干部在学生会公布拟任职务后向学生会正式提出推荐人,并在提选候选人确定前递交荐选申请和由推荐人亲自撰写的申请书,经学生会考察无误后,确定为荐选候选人。一名学生干部仅可提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第 十五 条

6、提选和荐选的候选人具备同等的参选条件,公平参与竞选。第 三 章 晋 升 程 序第 十六 条 学生会应在确定提选和荐选的候选人后,在最近的会议上同时公布名单,并注明提选和荐选的类别。第 十七 条 公布名单后,由学生会主席团授权组建专门的考察部门组织考察。考察部门应采用调查考核结果、查询档案、谈话、群众意见征集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并尽快拿出书面的任职建议方案,上交主席团。第 十八 条 学生会主席团应针对任职建议方案与各部门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广泛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征集干事和群众的意见,由最近的学生会秘书处会议筛选出确定、唯一的候选人。第 十九 条 学生会应采取措施对最终的候选人实行任职前

7、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 二十 条 公示期满后办理相应任职手续。第 四 章 关于晋升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职务交接是任职手续的核心。职务交接必须保证不影响原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原职务有人替代履行且熟悉该职务。考察部门认为职务交接未完成者不能任职。第二十二条 任职手续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学生干部的档案问题。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对任职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考察部门申请复核。学生会考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原结果的正常执行。第二十四条 经复核,原结果或相关决定有错误的,学生会考察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8、恰当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认为任职结果、复核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或有因个人关系暗箱操作、打击报复等违反学生会制度的嫌疑的,可以向学生会主席团或秘书处提出控告。主席团或秘书处受理控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学生会主席团对任职结果拥有解释权,学生会秘书处对任职结果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提出复核申请或控告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和陷害他人。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秘书处应当有计划、有意识地培养后备人才,建立学生会人才库。第 五 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其他制度细则对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办法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学生会授权在其他学生组织中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职的在读学生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职务晋升。第 三十 条 本办法由天津商学院学生会秘书处制定、负责修改和监督实施,由主席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学生会于2002年8月28日颁行的天津商学院院学生会干部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天津商学院学生会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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