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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XX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3月下旬至4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调研组在林乐融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视察、走访群众等方式就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县政府及其(年“五建法续构 解连为基层社会人民调解 8名调解下称人民调解纠纷案 平安文成” 稳定“第一 工作先进集 员被评为省相关部门认真贯
2、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调解法),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 件数均在330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 、“法治文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起到了维护 道防线”的作用。同时,县司法局获得了 “全国 体”荣誉称号,7个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市级先进, 、市级先进人民调解员。(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健全一是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成立17个乡镇、392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体系;在珊溪、帝口、黄坦、百丈潦等乡镇分别成立周圣望、张仁建、赵剑星、周祖发等精品个人品牌调解室。成立13个村级连片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专业
3、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还成立了文成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文成县人民调解中心专家咨询指导组,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机构网络化建设。二是建立起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据县司法局统计数据,共聘请了2300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60多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发展了7400多名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并整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在全县17个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强规立星加级设三 是星和 , 三三墙家基层司法所建设。目前我县9个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均达到范化要求,“四室一库”功能基本齐全,统一标识、制度上岗位牌。9个司法所中有五星级司法所1家,四星级司法所2级司
4、法所6家。(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建立起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记录、档案管理等业务规章制度;县司法局、财政局出台政策,提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并明确将行业调解列入奖励范围。二是建立“三三一”调解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推出文成县人民调解“三三一”工作模式,即做强三级调解平台、做专三支队伍和创建一个特色品牌调解组织。(三)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不断创新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方式不断创新,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针对县城人口多,矛盾纠纷多发的现状,县公安局协同县司法局,在大帝镇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通过警
5、情分流,“警调衔接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该所近2年来,通过警调衔接调解案件达70%,既大大降低了基层有限警力的占用率,又大幅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率。又如从我县涉侨纠纷多的实际出发,县法院、司法局依托数字网络法庭,建成以海外调解委员会为核心、特邀海外调解员为支撑、海外调解联络员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海外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日报、浙江日报、全省“大数据+人民调解”现场推进会先后对我县海外人民调解充分肯定,也得到海外侨胞的一致好评。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6、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虽然开展了一些学习宣传活动,但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还未得到全社会充分的认识,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着重打轻防、重诉轻调的思想,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的定位存在错误观念,认为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二是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存在误区和盲区,不知道、不信任、不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部分群众出现邻里纠纷矛盾时,不信“调”、不信“法只信“访或者
7、直接用拳头解决纠纷,人民调解止争解纷尚未深入人心;(二)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还相对薄弱。尽管当前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基本形成网络化格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也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还相对滞后,村居调解组织整体规范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些村居调委会硬件基础设施较差,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等配备还不齐全,村级调解员主要还是以村干部兼任为主,村务工作繁忙等原因导致村级调解员很难有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一些调解组织难以发挥作用,形同虚设。二是调解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大都是兼职的,且存在整体年龄偏大、文
8、化业务水平偏低,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专业人员非常欠缺。特别是村(居、社区)调委会组成人员如前所述主要以各村两委成员为主体,没有参加过相对专业的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三)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工作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是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等等影响其调解法律效力。大多数调解工作以口头形式结案,一旦进入诉讼,缺乏证据效力,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基层司法所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
9、律援助、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乡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管理指导村(居、社区)调解工作等重要职能,可谓“一肩挑多职”,从全县来看,司法所建设还不均衡,一些司法所专业力量有待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有待加强。三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有待加强。作为保障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执行的司法确认制度,从国家法制层面已建立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通过有关法律规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这项制度具有“不收费、抗反悔、可执行、效率高”的特点,能较好地解决诉讼带来的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但由于社会上以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
10、率不高、诉外调解协议欠规范等原因,我县目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适用率还很低。四是大调解工作合力不强,成效不明显。在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多部门有机联动、优势互补、齐抓共管,一次性解决矛盾的大调解工作合力,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诉调对接、部门、行业配合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与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行业协会的配合尚需进一步加强。(四)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办公设施保障不足,如调解人员开展工作时,基本都是贴工贴钱的义务性投入工作,他们调
11、解工作中产生的必要误工及交通等费用,难以解决,致使很多调解员缺乏工作枳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一些乡镇、村居的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场所、工作设施和调解环境氛围,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三、建议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在化解社会矛盾、建设稳定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政府要从建设平安文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力上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克服“轻防重打”、“轻调解重信访”等错误观念,对基层调解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工作
12、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人民调解的重要职能和作用,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以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二)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加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不断充实、稳定调解队伍。将一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邀请经验丰富
13、的调解人员授课、组织交流、旁听法庭庭审、公开听证、外出考察学习取经等多种形式,强化调解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个人品牌调解室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三)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要加强司法所的建设。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强指导管理力量,提高矛盾调处能力和司法服务水平。二要加强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便民利民的作用。三要加强诉调有机
14、对接,发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作用。四要健全组织网络,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一是加强纵向对接,进一步加强县、乡镇、村委会调解网络基础建设,在纠纷调处上的主动对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横向对接,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处置调解纠纷的横向联动,整合资源,不断推进网格化排查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形成“一纵一横”的大调解格局,提升工作成效(四)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为了确保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正常运转,有效发挥作用,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保障工作,积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经费等工作经费予以落实解决,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