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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产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管理,增强产业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集聚集群基地项目,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关于印发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指经县政府认定,在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建设产业用房,并引进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的现代工业产业和
2、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项目。第三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产业用房包括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工业用房可实行产权分割销售或出租;配套用房不得分割销售。第二章项目选址与审核第四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在大健康产业园范围内实施。第五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小于IOO亩。(二)县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可以采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等方式。(S)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禁止作为商住、商业用途开发建设,禁止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六条集聚集
3、群基地项目实行选址审核和项目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选址审核,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准入认定。第七条项目开发主体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公室,经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视为同意落户(原已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无需再次申请)。项目开发主体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办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的容积率为2.0-3.5,绿地率为5%-20%;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不得超过项目总
4、建筑面积的30%。第九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的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业用房建设应根据产业定位,在厂房建筑层高、平面布局、地面楼面荷载、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装卸和员工车位配置等方面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和规范要求。第十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应当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净用地面积的7%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建设办公、研发用房与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食堂混在同一栋楼内。项目开发主体原则上应建设专门服务入驻企业的公共食堂、倒班宿舍楼、停车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第十一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应当
5、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二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持物业,自持工业用房比例不低于40%,对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自持比例则不低于20%o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第四章产权分割管理与销售第十三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确权登记按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执行,以合法创新、谨慎适度为原贝L推进集聚集群基地项目规范有序发展。第十四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工业用房预售须达到形象进度:三层(含)以下的必须主体封顶;三
6、层以上的必须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最低不能少于三层。第十五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开发主体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采用预售方式的,须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第十六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工业用房只能向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销售或者出租,在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出租,最小单元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买受方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在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在纳统、纳税;符合环保准入;原则上入驻企业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招商选资项目准入条件,配套产业可适当放宽。县发展改
7、革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用房租售价格的监管。第十七条项目开发主体应向买受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告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买受方明确约定。第十八条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一)项目开发主体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二)工业用房由项目开发主体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
8、首次转让。买受方须经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确认符合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准入资格后方可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S)工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出让的,均属二次转让。购买工业用房入驻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或出租,不得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销售。5年后需转让或者出租的,租售对象也必须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由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审核,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公室备案。(四)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的工业用房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等
9、字样。第五章项目履约管理第十九条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共同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原已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按原已签订的投资协议执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须明确项目开发的最低要求,包括:(一)项目开发主体必须在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二)符合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法的投资强度、单位产出、税收等要求。(三)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有
10、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向规模大、效益好、产业运营能力强的开发主体供地。第二十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应当监督项目开发主体严格履约,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是否达到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一)协助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单位税收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并由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