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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鞋业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四章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6第五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总部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申购、证
2、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
3、投资。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第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具体运作;资金管理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4、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须依据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金额审批权限履行各项批准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为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第十条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
5、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审批职权;以上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任意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在该额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经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的证券投资额度,该投资额度在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第十一条公司只能在公司名义(含控股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6、第十二条经审批证券投资额度后,由投资管理部书面提出证券投资方案,经财务副总裁和总裁签字同意后,由资金管理部划拨款项到第十一条所述相应的专门账户。该笔款项专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挪作它用。投资成本及收益要及时入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若投资金额审批权限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以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7、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独立董事意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公司会计核算部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8、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负责证券投资具体运作的证券投资人员应将每日交易明细发送至会计核算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由会计核算部根据交易明细定期编制变动明细表、交易金融资产按月汇总评价。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报告
9、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四章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司以“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设立用于证券投资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勾稽且办理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手续,其资金密码由资金管理部管理;交易密码由投资管理部管理,以保证用于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第十九条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二十条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每月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由董事会办公室上报董事会,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