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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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猱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搬迁安置程序启动报名一搬迁申请一村级初审一乡镇(办事处)复审一联审公示一审批核准一分类落实一房屋处置一检查验收T交房安置一确权登记。(一)启动报名。发布报名公告;(二)搬迁申请。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到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搬迁安置,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L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安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 .家庭成员户籍资料;4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实地照片;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况的,应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L

2、属于通过析产取得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析产协议(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或公证及法律文书);2,只有一个子女的,需经乡镇计生认定或提供独生子女证;3 .属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属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件与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书;5 .属于半边户的,非农一方需提供未享受房改及房改补助的证明;6 .属于并房户的,需提供并房协议;7 .属于无房户的,需提供无房原因及当前居住方式的证明。8 .家庭人员中有在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非财政供养人员证明。搬迁对象中该户符合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须全部纳入申请。(三)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从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3、员、是否具备分户建房资格、家庭成员是否完整、房产是否遗漏等方面对搬迁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搬迁资格进行审核,研究搬迁后的权利义务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乡镇(办事处)复审,其中整体搬迁户主大会需经所在乡镇(办事处)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县政府审批同意报市政府备案。复审需上报下列材料:L搬迁对象申请时提供的所有材料;2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3 .整体搬迁户主大会会议记录;4 .整体搬迁申请表。(四)乡镇复审。乡镇(办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对搬迁对象的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实地核实、丈量、拍照建档

4、(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的应建立无人机航拍图档案),出具审核意见。因列入古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等范围需要保护的房屋,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因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振兴等确需保留的房屋,需由行政村向属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上报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出具审核意见,报开化县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委办)备案。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将搬迁对象相关情况在乡镇(办事处)、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搬迁对象家庭成员、可退出宅基地面积、房屋情况、安置人口等,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复审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城建委办组织联审。需上报材

5、料:L村级初审上报的所有材料;2.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复审情况汇总表(五)联审公示。城建委办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联合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征迁事务中心等单位对搬迁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联审,通过联审的搬迁对象,由城建委办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六)审批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城建委办将核准确认的拟搬迁安置名单反馈至相关乡镇(办事处),搬迁对象自愿与乡镇(办事处)、村集体签订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协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放弃宅基地建房资

6、格协议等,同时乡镇(办事处)负责收回不动产权证。(七)分类落实。公寓安置的,由城建委办将拟搬迁安置名单提交安置责任主体,由安置责任主体根据选房办法落实选房工作。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的,由城建委办将拟搬迁安置名单提交安置责任主体,由安置责任主体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安置工作。(八)房屋处置。搬迁对象完成选房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房户须完成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超出60日拆除的,不享受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原住宅经认定无法拆除的,60日内腾空并办理产权变更。3个月以内原住宅未处置到位的,原则上视同放弃安置。(九)检查验收。搬迁安置对象的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完成拆除等

7、处置后,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申请房屋拆除等处置验收,属地乡镇(办事处)须在30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房屋处置验收单(须提供拆除前后的照片对比图),上报城建委办备案。涉及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验收的,由乡镇(办事处)在30日内提出申请,城建委办会同县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踏勘,对通过建设用地复垦立项踏勘的,出具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整体(连片)搬迁验收单(须提供拆除前后的无人机航拍对比图)。检查验收后,启动补助资金申拨程序。(十)交房安置。安置责任主体根据城建委办审核的搬迁安置确认名单,通知搬迁对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原则上在3个月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安置房

8、由安置责任主体收回。(十一)确权登记。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时,搬迁对象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政策享受对象均须上证。二、补助标准及申拨程序(一)补助标准搬迁对象须自行拆除原住宅,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补助。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省级异地搬迁补助。除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外,无房户和并房户不享受其他补助。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拆房户迁移补助和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1.人口搬迁补助:选择公寓安置的,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

9、.5万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5万元/人。购买本县范围内公布的一级市场普通商品房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公布)。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万元/人予以补助。选择兜底安置的,按4.5万元/人予以补助。2 .原住宅拆除补助:拆除原住宅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按150元f补助;砖木、泥(石)木结构按100元r2补助。3 .宅基地收回补助:根据拆除原住宅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72元tf计算。4 .拆房户迁移补助:拆房户每户一次性予以3000元补助。5 .按期拆除原

10、住宅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住宅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元/而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元/Irf奖励。6 .省级异地搬迁补助: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按相关规定执行。搬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已享受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对象不得再次享受。7 .整体搬迁奖励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搬迁对象,自本政策公布实施之日起第1年内签约的,给予10000元/人奖励;第2年内签约的,给予9000元/人奖励;第3年内签约的,给予8000元/人奖励;第4年内签约的,给予7000元/

11、人奖励;第5年内签约的,给予6000元/人奖励。(二)资金申拨程序乡镇(办事处)按标准统一编制搬迁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清册,报城建委办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整体搬迁标准的,由乡镇编制连片搬迁、整体搬迁奖励资金发放清册,报城建委办核实后,拨付至相应标准。购买本县范围内公布的一级市场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补助,搬迁对象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等申请,由政府与开发商直接结算。省级异地搬迁补助,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相应规定及流程执行。三、补充规定根据实际,对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12、开政发(2022)*号)文件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L在安置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优先选房,原则上重点搬迁范围中的安置顺序如下:整体搬迁自然村一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一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一地质灾害隐患区一农村D级危房一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一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其他经认可的区域安置顺序另行确定。2.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政策。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自搬迁安置之日起五年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也可按无房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购买公寓房。搬迁范围内已享受异地搬迁补助,但仍有建房资格的

13、农户,可享受本政策。3 .已确权登记的房屋以确权面积予以补助,注记部分不予补助。未确权登记的,由相关单位根据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4 .搬迁对象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均应按规定拆除并予以补助。属合法“一户多宅”的,相应补助按本规定执行。5 .经乡镇(办事处)、村同意,整体搬迁范围外的原农业户与本行政村整体搬迁范围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原农业户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置换后,可按照整体搬迁的标准享受本政策。6 .本政策实施期限内,达到整体搬迁或连片搬迁的搬迁对象,按最高标准认定。7 ,货币安置需提供赡养承诺书、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8.有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安置资格并依法追回其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安置资格的;(2)隐瞒退出的产权(含土地)有争议或不合法事项的;(3)隐瞒房产且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合法处置的;(4)谎报安置人口且不接受整改的;(5)其他违规取得安置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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