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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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

2、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计划管理。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户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定额用水计划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

3、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若缴纳水费账户、水表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应当由用水户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计划考核,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第二章用水量下达与考核第五条用水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同一公共供水水费结算单位的一户多表(2个及以上)的用水户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其定额用水计划合并核定,一并考核。第六条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产品基本固定、生

4、产较为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取)水定额以最新的定额标准执行,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核定额度=(考核指标数量X定额值)X(基础调整系数1.1+增减系数)-自备水取水量。自备水取水量以水利部门提供的用水户水量为依据。第七条计划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水户分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1.1+增减系数)L正常取(用)公共供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

5、系数Ll+增减系数)。2 .正常取(用)公共供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两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L1+增减系数)3 .正常取(用)公共供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去年实际公共供水用水量X(基础调整系数Ll+增减系数)(-)新增及用水未满1年的公共供水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额度用水量。用水户公共供水用水量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用水收费水量为依据。第八条基础调整系数暂定Ll,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

6、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一)调增系数1 .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2;获得省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2 .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3 .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二)调减系数L欠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次年增减

7、系数-0.1;2 .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或不配合开展节水管理相关工作的,次年增减系数-0.1;3 .用水户使用非节水设施或器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第九条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款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延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第三章用水量调整第十条用水户因生产规格、生产工艺、用水设施(设备)、人员增加或产品结构改变等原因,原有的用水核定额度无法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可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发生下列特殊情况用水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为:(一)用水户因政府开展

8、有关活动的要求,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核定额度增加水量=当月发生的实际供水量-去年正常平均月实际供水量。(二)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需临时增加用水量且增设基建用水专用水表的,可增加基建水量,增加部分水量按照基建定额核定。(三)用水户部分新增产品无用水定额需增加用水量的,套用用水定额同类型相近用(取)水定额核定水量。(四)用水户因房屋出租其承租人无法单独向供水企业开户,需直接供水给承租人使用,由用水户申请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经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增加房屋出租部分水量,其调整的水量按照用水定额核定。第十一条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申请截

9、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应当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新增用水核定额度的理由,并提供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书。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结果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第十二条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三至五年以内的水平衡测

10、试报告书、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水平衡测试表;(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五)内部管网渗漏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佐证材料;(六)未拖欠加价水费的记录证明材料;(七)提供最新的节水统计报表;(A)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征收与复核第十三条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第十四条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二)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

11、加价0.5倍缴纳;(三)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四)“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6倍缴纳;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2倍缴纳。第十五条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一)超过核定额度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二)超过核定额度20%以上、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三)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

12、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在收到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指定账户(或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用水户对丽水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水量、金额等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应及时足额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催缴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

13、价水费的用水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一)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的;(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灯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第十八条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用于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

14、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附件:L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户名(盖章)地址邮编管水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拟调整水表水表卡号水表安装地址水表卡号水表安装地址水表卡号水表安装地址水表卡号水表安装地址定额(计划)调整内容申请理由(可另附页):合同号:客户号:编号:申请日期:1、郑重告知: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申请理由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表一式两份,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各执一份。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不同意或部分不同意下达定额用水计划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并下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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