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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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关于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我局起草的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2021年8月30日发布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试行一年来的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现将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二、调整情况(一)第一条文件依据中删除“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

2、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再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有不明确的对象,在此重新明确)(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计划管理。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

3、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发改、水利等各部门涉及到的节水相关工作职责已在我市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5号)等相关文件中已明确,在本细则中不需重申定义,故在此做了修改。)(四)第八条修改为“基础调整系数暂定为1.1,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基础调整系数均修改为“1.1”。(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4、(五)第八条(一)第一款修改为“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2;获得省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获得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05;”。(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六)第八条(一)第三款修改为“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七)第二章增加第九条“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款执行,次年开始继

5、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延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八)第十一条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三至五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水平衡测试表;(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五)内部管网渗漏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佐证材料;(六)未拖欠加价水费的记录证明材料;(七)提供最新的节水统计报表;(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九)删

6、去第十二条“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位法依据不充分,在此删除)(十)第十六条内容中“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十二)第十七条(一)修改为“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计划)用

7、水的;”(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十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节水管理工作。”(为了文字表述简单化,进行了修改)(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居民物业服务不纳入非居民用水管理工作,故在本文中删除小区相关内容。)(十五)新增附件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新增加了流程图,在此进行优化)(十六)全文“定额(计划)用水”全部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计划)”全部删除。(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故在此进行优化。)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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